規范企業聯合會商會建設意見

時間:2022-03-24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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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企業聯合會商會建設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建立和完善,各省(市、區)之間的經濟往來日益密切,到各地投資創業、辦廠助學的企業家逐漸增多,這些企業在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幫助下陸續組建了一批省、市級層面的商會。他們在團結、服務企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各省開展國內合作交流工作提供了重要載體。

為更好地發揮各地商會、企業聯合會的作用,促使其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和**省分別出臺了《關于**省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異地商會規范管理的意見》。兩省的文件從規范對商會的管理、加強商會自身的制度建設、推動商會全面發展等方面對商會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現將有關主要內容摘編如下:

由**省協作辦擬定的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省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建設的目的、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職能、制度建設和管理協調機制均作了明確闡述。

《意見》指明了加強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建設的必要性和目的、意義。明確了省外企業聯合會和商會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意見》規定省外企業聯合會和商會具有面向會員企業和面向政府與社會兩項主要職能。一是聯絡溝通。為會員企業、當地政府和**省各級政府牽線搭橋,承擔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絡、溝通職能。二是服務協調。加強調查研究,掌握企業動態,提出促進會員企業發展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積極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教育引導。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會員企業樂于承擔社會責任。廣泛開展與全國各地的經濟合作交流,積極參與當地和**省的經濟合作與交流。

《意見》指出要重視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制度建設,重點要抓好班子建設和內部管理。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的會長須經民主選舉產生。副會長以上負責人應具有地區、行業等方面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班子成員應講大局、講團結、講奉獻,形成較強的凝聚力、戰斗力。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的一切活動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應制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落實工作計劃,并將其貫穿于規范化建設的全過程;應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辦會、按章辦事。

《意見》強調建立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的管理體制和指導協調機制。在管理體制方面。要求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的組建,要依法向當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按照“雙重指導,屬地為主”原則,接受當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當地業務主管部門和本省經濟協作部門的業務指導。在指導協調機制方面。明確了省協作辦是省政府聯系、指導、服務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和省外企業的職能部門,負責對省外企業聯合會、商會建設進行業務指導。

在由**省民政廳和經濟合作辦公室聯合發文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異地商會規范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積極鼓勵支持外來投資企業組建商會等社會團體,充分發揮社團組織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協調關系、促進合作交流與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對商會的發起成立和建設管理作了明確的規范要求。

《意見》規范了商會設立的主要程序。指出成立商會的發起人須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出具批復文件。發起人攜批復文件、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起草的章程等,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發給同意籌備成立批復,成立籌備組,并在批復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產生商會的組織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后,商會即具備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意見》要求商會由外省在滇投資、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實力、在本行業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企業發起。會員需覆蓋全省。商會施行一省(市、區)一會制,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意見》明確了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批準籌備成立商會。已批準成立或登記的,要按有關文件精神予以規范。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商會業務指導、擬任負責人員的資格初審、促進兩地溝通交流等工作;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監督管理、年檢等工作;商會實行民主議事、民主決策、重大活動報告制度。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商會既分工負責又密切配合,共同營造健康、和諧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意見》指出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職責是:審議通過章程、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討論通過重大事宜等。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討論決定重大事宜。秘書長可選舉產生,也可聘任。

《意見》還對會長的人選及行使的職權和商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