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收費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27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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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收費工作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糾風辦、監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聞出版局,**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辦公廳,教育部部屬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次全會和國務院第*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現就20**年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為指導,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相關部門各司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長效機制;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嚴肅紀律,進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和預防教育亂收費的體系;堅持學校收費工作透明公開,加強社會監督,認真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教育問題,促進教育公正、協調法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應有的貢獻。

二、主要任務

1.扎實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按照國務院部署,20**年在全國范圍內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雜費;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加強對應承擔資金落實到位、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

農村地區免學雜費后,除按原“一費制”相關標準向學生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以及向寄宿學生收取住宿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不在繳納課本費。取消以上規定外的各種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要嚴格做到四個“決不允許”,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2.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均衡發展,積極探索解決城市“擇校”亂收費問題。

各地要認真落實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相關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資源,切實加大對薄弱學校的改造力度;20**年各地要針對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出具體工作方案,促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探索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切實可行的辦法,總結推廣一些地區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好的做法、好的經驗。部際聯席會議將適時召開工作經驗座談會。

3.繼續做好改制學校清理整頓工作,規范改制學校收費行為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做好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準備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關于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規定,要繼續堅持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加大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工作力度,明確清理規范工作進度時間表,確保清理整頓工作穩步進行。凡已制訂工作方案的,要認真組織實施;未制定工作方案的,要抓緊制訂;爭取20**年內完成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的清理規范工作。在清理規范期間,現有改制學校,必須符合“四獨立”原則,否則要停止招生,嚴禁借“校中校”、“一校兩制”等名義亂收費。

4.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建立學校資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

各地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嚴禁截留和挪用學校收費收入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加強對學校收費資金的管理。各級各類學校要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合理編制預算,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從20**年開始,建立學校收費收入使用情況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對學校經費收入及使用情況的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民辦高校要嚴格執行收費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規定予以公示。

三、主要措施

1.加強宣傳和政策解讀,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要圍繞國務院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等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切實做好宣傳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自的職能,有計劃、有重點做好宣傳和指導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制訂年度宣傳工作方案;堅持完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實行量化管理,建立統計上報制度。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有關教育收費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進展、規范收費的正面典型和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件,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在全社會努力營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良好氛圍。

2.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管理,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

進一步研究完善中小學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發行工作機制和相應的價格管理辦法。嚴肅查處教輔材料出版、發行、選用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發行教輔材料活動,整頓規范中小學教輔材料市場秩序,減輕學生經濟負擔。

3.繼續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

繼續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切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把學校招生資格和計劃、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入學條件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全部公開;繼續堅持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則;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費、旁聽、借讀、非計劃生等任何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要按照報名學生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一次招滿。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降低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和收費標準,直至全部取消。

4.規范教育收費審批權限,嚴禁違規出臺收費項目和標準

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批準,各地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除國家有明確規定以外,學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住宿費標準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各地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予以廢止。

5.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

鞏固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成果,切實加大對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等)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管,加大對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虛假宣傳的打擊力度,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按學校隸屬關系,未經教育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各類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的有關招生、考試信息,必須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釋。規范民辦高校招生行為,嚴禁體制外招生、冒用學歷教育名義招生和亂收費行為。

6.穩定高校收費標準,進一步加強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高校收費的有關政策,繼續保持高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的穩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加強對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高校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并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并收取,并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建立規范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長效機制的政策建議,加強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7.繼續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案件

要將落實國務院在全國范圍內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雜費的決定作為工作重點,確保財政投入資金安全有效。建立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督導工作的限期整改、結果公報和問責獎懲等制度。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的報告制度和公報制度。

要嚴肅紀律,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及教育亂收費的案件,發現一起,要嚴肅查處一起,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不但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盡快制定印發《關于對教育亂收費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

要繼續在全國組織開展治理教育亂收費專項檢查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

8.繼續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活動

要繼續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市、區)活動。各地要穩步推進,擴大工作面,嚴把質量關;工作進展緩慢的省份,20**年要做到早動手、早部署,精心組織,開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實行量化管理,建立工作情況通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