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購買職業介紹人工作成果意見
時間:2022-05-30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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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開展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行動,提高培訓就業率,幫助更多的失業人員實現就業,現就在本市培育和發展職業介紹人(以下簡稱人)隊伍,并對其工作成果實施政府購買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人的申請條件
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年齡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含高中),身體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社會活動能力的勞動者(市、區縣、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系統的工作人員除外)均可申請參加人工作。
二、人的申請手續
1、凡符合申請條件,希望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的勞動者,應向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區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區縣職業介紹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縣就業促進中心進行政審及面試審核。
2、經審核批準的勞動者,應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的職業介紹人培訓合格證書。
3、人須掛靠一家區縣職業介紹所開展工作,并與其簽訂職業介紹工作協議后,由該區縣職業介紹所發給由市職業介紹中心統一印制、區縣職業介紹所蓋章的《**市職業介紹證》。
三、人的管理
1、人受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委托開展相關業務,人屬自由職業者性質。
2、一名人只能與一家區縣職業介紹所簽訂職業介紹工作協議。
3、人憑《**市職業介紹證》及職業介紹工作協議開展工作。
4、人應自覺接受所掛靠區縣職業介紹所的業務指導,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有關就業政策的培訓和交流學習。
5、人在從事工作期間,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提供虛假招聘信息,不得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收取任何費用。一旦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將吊銷其《**市職業介紹證》。
6、區縣職業介紹所應根據人的工作情況,為其建立個人信譽檔案。
7、《**市職業介紹證》實行年檢制度。對一年內無職業介紹工作成果的,吊銷其《**市職業介紹證》,吊銷證書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8、區縣職業介紹所應及時將所批準的人的有關情況報市職業介紹中心備案。
9、人為失業(協保)人員的,由區縣職業介紹所在其本人的《勞動手冊》中作好記錄,人從事職業介紹工作期間,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0、為幫助人順利渡過業務成長期,在人(屬在職職工身份者除外)從事工作的前兩個月,由政府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其兩個月的經費補貼。
四、人的工作范圍
1、收集定向培訓信息,經單位確認后,提供并協助區縣職業介紹所做好組織培訓和推薦介紹工作。
2、收集單位用工信息,對就業特困人員開展職業介紹。
五、政府購買工作成果的條件
1、職業介紹工作成果范圍為:
(1)人提供定向培訓信息后,協助區縣職業介紹所組織培訓,勞動者參加培訓后被該單位錄用的;
(2)人根據所收集的用工信息,成功推薦就業特困人員上崗的。
2、上述就業特困人員必須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
3、上述被錄用人員必須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勞務)合同,且用人單位已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其中的失業人員必須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4、本辦法所指的定向培訓是指各技能等級(包括上崗證)的培訓。定向培訓項目應與就業崗位相一致。
5、非正規就業崗位暫不列入政府購買職業介紹工作成果的范圍。
6、人應定期向區縣職業介紹所匯報錄用人員的崗位穩定性情況。
六、政府購買工作成果的標準
政府購買職業介紹工作成果的經費標準,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購買標準暫定如下:
1、提供定向培訓信息后,勞動者被錄用的,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購買標準為每人200元;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購買標準為每人100元;合同期限不到六個月的,不予購買。
2、推薦就業特困人員就業的,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購買標準為每人2000元;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購買標準為每人800元;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購買標準為每人300元;合同期限不到三個月的,不予購買。
七、政府購買工作成果的程序
政府購買職業介紹工作成果的經費采取按季結算的辦法,具體程序如下:
1、人在被錄用人員工作滿三個月后,可按季向所掛靠的區縣職業介紹所提出已取得工作成果的書面申請。
2、區縣職業介紹所對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就業促進中心審核批準后,由區縣職業介紹所將購買工作成果經費發給人。
八、資金來源
政府對人兩個月的經費補貼和購買職業介紹工作成果的經費從失業保險基金的有關專項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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