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助理制的意見
時間:2022-06-08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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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公務員法》的有關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對實施領導干部助理制作如下規范:
一、性質界定
助理主要是指部、委、辦、局、院、校、鎮行政領導干部助理,是培養鍛煉年輕干部的平臺。擔任助理的干部可參與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參照領導干部考核要求進行考核,其原職級不變。
二、任職條件
1、擬任對象必須具備領導干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2、年齡原則上在35周歲以內,大學以上學歷;
3、必須具備中層正職崗位兩年以上的任職經歷;
4、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基礎較好。
三、產生程序
1、民主推薦。推薦的形式主要包括會議投票推薦、組織推薦、個人自薦。會議投票推薦由縣委組織部組織,參加推薦人員一般為領導班子全體成員,中層(部門)干部,下屬單位負責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本單位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2、組織考察。根據推薦情況確定考察對象,張貼考察預告,由縣委組織部組成考察組,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嚴格考察,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3、討論決定。由縣委組織部根據推薦、考察情況,拿出建議方案,提交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4、公示任命。公示期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由縣委組織部行文任命公布。
5、任職時限。任期一般為兩年。任期屆滿時由縣委組織部進行考察,考察情況較好的提拔任用,考察情況一般的回原崗位或另行安排工作。工作業績突出或特殊需要的,不受任期限制。
本意見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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