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督導員試點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06-16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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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督導員試點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村“兩委”正職實行“一肩挑”后,為有效實施對權利的監督和制約,防止“一肩挑”后產生“一人說了算”的不良傾向,不斷推進“民主管理、科學決策”進程,切實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特在全縣有條件的村設置村務工作督導員,開展試點工作。

第二條設置村務工作督導員,應堅持“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有利于農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社會穩定”的指導思想,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不搞“一刀切”。

第三條設置村務工作督導員,要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黨管干部,強化黨對農村工作領導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

堅持民主決策、科學管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公開、公平、透明,走群眾路線的原則。

第四條村務工作督導員一般由具有一定領導經驗和決策能力,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群眾擁護的黨員擔任;受鄉鎮黨委委派,向鄉鎮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享受村“兩委”正職待遇,國家干部除外。

第五條擔任村務工作督導員,必須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1、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黨齡滿3年以上;

3、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條村務工作督導員的任職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

(二)辦事公道,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群眾威信,熱心為村民服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質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能帶領群眾發展生產,共同致富,完成國家任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第七條村務工作督導員的產生,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1、民主推薦。村務工作督導員的擬任人選,必須在本村人大代表、“三老”人員代表、村民代表和政協委員中進行廣泛的民主醞釀,由村“兩委”提名,支部黨員大會推薦產生。

2、考察考核。對確定的擬任人員,由鄉鎮黨委指派專人,按照德、能、勤、績、廉進行嚴格的考察考核。

3、討論決定。村務工作督導員人選由鄉鎮黨委會討論決定。

4、任前公示。對鄉鎮黨委會討論通過的村務工作督導員人選,要在本村的村務公開欄進行為期一周的任前公示。

第八條村務工作督導員參加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村重點工作、重要事務、重大開支及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村“兩委”聯席會議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

第九條村務工作督導員的工作方式:

1、村務工作督導員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采取會議方式討論決定村級重大事務;

2、村務工作督導員受鄉鎮黨委、政府委托履行監督權、指導權;

3、村務工作督導員在支持村“兩委”開展工作的同時,積極參與政務、指導黨務、管理事務、監督財務和處理事務等工作;

4、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重大工作部署先由村黨支部討論研究,再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決定。

第十條村務工作督導員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委、政府的決定、決議,協助村“兩委”研究制定本村的發展目標、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

2、指導村黨支部工作。督促村黨支部開展正常活動,對村黨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及黨內生活、黨內民主、黨內監督、發展黨員等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3、參與村行政管理工作。出席村委會議,對討論決定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對村級重大事務的落實進行監督,定期督促村級政務和村務公開。

4、監督村財務收支工作,定期督促村級財務公開。

第十一條村務工作督導員的考核獎懲。采取分級考核的原則,由鄉鎮黨委對村務工作督導員進行考核,村務工作督導員配合鄉鎮黨委對村“兩委”成員進行考核,村務工作督導員的考核實行季考年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定等為優秀的,各鄉鎮要根據實績予以獎勵,可推薦在縣、鄉干部大會上進行表彰;考核定等為基本稱職的,鄉鎮黨委要對其進行談話,并進行專門培訓、教育,增強村務工作督導員的責任感、壓力感,調動村務工作督導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要適時給予停職檢查或調整,對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給予撤職處理。

第十二條村務工作督導員的以下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誡勉、調整或撤職:

(一)包庇、縱容、直接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或對本村民族分裂活動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不上報、不制止;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務;

(三)不能按時完成鄉鎮下達的任務;

(四)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為政不廉;

(五)違反程序擅自決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村務、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造成村集體資產、資金損失或流失;

(八)亂攤派、亂罰款,隨意增加農民負擔;

(九)對村民的正當要求,能解決不解決或久拖不決;

(十)鬧不團結,作風不民主,工作方法簡單,影響村務工作正常開展;

(十一)組織、煽動村民越級上訪;

(十二)其他失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違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村務工作督導員在參加上級調訓、培訓、會議和公務員錄用、“三老”人員待遇等方面享受村“兩委”正職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附則。各鄉鎮黨委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村務工作督導員職責和實施細則,并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