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9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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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5號文件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到2010年,基本建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配套的地方法規體系,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城鄉消防規劃編制內容全部落實,消防事業經費保障機制健全,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明顯提高,各級消防工作責任制普遍得到落實,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建立火災及災害事故綜合救援體系,城市抵御火災事故的綜合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災形勢持續穩定。
二、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認真落實各級政府的消防工作責任。各級政府要把城鎮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裝備、地方消防力量建設及社會消防教育培訓、消防經費投入、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發展。要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發改、經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勞動保障、建設、規劃、交通、農業、林業、文化、衛生、國有資產管理、廣電、工商、質監、安監、旅游、公用事業等部門組成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督促各部門落實消防經費投入、城鄉消防規劃和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消防宣傳教育等消防安全責任。要明確各級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監管主體,社會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切實落實好消防安全各級政府一把手負責制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確保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逐級落實。下級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
(二)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分解細化目標任務,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教育、民政、文化、衛生、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質監、安監、旅游、人防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門處理;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要依法維護相關人員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權益。教育、民政、交通、農業、文化、衛生、廣電、體育、林業、旅游、人防和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加強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保障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信息暢通。
(三)依法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各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組織建設、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消防教育培訓、火災隱患整改和消防經費支出等事項。各單位可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要確定消防安全工作責任部門,嚴格落實消防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確保完整好用。
(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介組織發展,開展建筑消防設施、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等業務,全面引入消防設施工程監理,提高建筑消防設施建設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制度,拓展職業技能鑒定范圍,促進消防安全從業人員職業化;積極開展對各類企業的消防安全風險等級評估,完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消防基礎保障體系
(一)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結合消防工作發展實際科學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時,把城市消防規劃編制實施、消防經費投入納入總體規劃統籌考慮,建設、規劃、市政公用等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嚴格落實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等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當地政府要及時增建、改建。要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實施,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當地政府不予同意。20*年底,市區及縣(市)公共消火栓要全部達到國家建設標準,到2010年,全市鄉鎮逐步編制完成消防規劃并落實。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實現消防站建設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同步。“*”期間,全市要建設1處消防綜合訓練基地,每年新建1個普通消防站,改造1個營房危舊消防站。
(二)推進社會單位消防工作標準化建設。各社會單位要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的要求,編制消防工作標準化建設實施細則,大力提升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20*年,全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九小場所”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多產權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單位,要達到省公安消防總隊《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平安創建及“兩個能力”建設標準》(魯公消〔20*〕23號)的要求(以下簡稱《標準》)。20*年,80%的社會單位要達到消防安全建設《標準》。
(三)加強消防力量建設。“*”期間,消防裝備配備不低于“十五”期間水平,配齊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整合社會搶險救援人員、裝備、設施等資源,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的城市災害應急救援中心,組建化學危險品災害事故、地震災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3個專業救援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安現役部隊為主體、合同制和企業專職隊為輔助,其他多種形式隊伍為補充”的地方消防力量體系。“*”期間,根據城市消防站建設需要和消防監督工作實際需要,招收合同制消防員和消防文職雇員。進一步加強企業和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大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大型發電廠及遠離公安消防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其他企業要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滅火和搶險救援裝備。要大力發展鄉鎮消防隊伍,中心鎮必須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其他鄉鎮及有條件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的建立起政府自辦、政企合辦、企業聯辦的專(兼)職消防隊。公安消防部隊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并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從優待警措施,并按照公安部、財政部《武警消防部隊消防業務費管理暫行辦法》(財防〔2004〕300號)的規定,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加強公安消防隊滅火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
四、構建社會防控火災體系
(一)堅決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安監、工商等職能部門要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全力整治火災隱患。對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當地政府要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負責通報相關部門,確保徹底整改。各級政府要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對未按期整改完畢的,由上級政府備案督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上級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報請當地政府決定責令停產停業的,由當地政府在接報后7日內作出決定,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確保不留火災隱患。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申請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檢查合格的,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準其開辦。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建筑施工等企業,安監、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經營歌舞娛樂、賓館、飯店、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或者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覽、展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消防批準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原批準文件并通報相關部門。
(二)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民政、建設、交通、農業、文化、電力、通信等部門要指導、督促農村重點解決好消防安全布局、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設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級等問題;要大力宣傳、推廣秸稈還田、秸稈氣化、青貯飼料等農作物秸稈無害化處理技術,引導農民科學利用農作物秸稈,有效遏制焚燒秸稈、放火燒荒等現象;要結合農業收獲及冬春季節農村火災易發特點,適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倡導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要加強對村莊道路的管理,嚴禁設置欄桿、隔離樁等障礙物,嚴禁在道路兩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窩、棚,保障消防車通行。各行政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制訂《村民防火公約》,因地制宜的組建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每個村設1名專(兼)職義務消防員,具體負責本村的火災預防和消防組織建設;要定期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有效提升農村抵御火災的能力。20*年,全市各行政村全部開展消防建設工作,30%以上的村達到標準化要求,2010年全部達到標準化要求。
(三)加強社區消防工作標準化建設。各級公安、民政等部門要加強配合,認真落實省公安消防總隊《社區消防建設標準》(魯公消〔20*〕45號),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將消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內容,成立由居委會主任任組長、居民小組長、物業管理人員等參加的社區消防工作組,負責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推行社區消防安全主任制度,協助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社區要成立群眾義務消防組織,定期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要制定《居民防火公約》,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保持居民樓和社區內消防通道暢通。20*年社區全部開展消防建設工作,80%達到標準,20*年所有社區達到標準要求。
(四)加強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各級政府每年要制訂并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進一步推動消防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機關單位等活動。每個縣(市)區政府都要依托消防站建立一處社會消防教育基地。要將消防安全宣傳納入社會公益事業,科技、司法等部門要將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內容。林業部門應當經常向居民宣傳林區防火滅火知識。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公安消防部門要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負責人、消防設施施工負責人、消防中介服務組織的技術服務人員等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部門要加強消防義務教育,把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日常的教育課程;勞動保障、旅游等部門要加強對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導游、保安員等的消防安全培訓,并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推行消防安全從業人員職業資格鑒定制度,建立就業促進機制,推動消防安全服務職業化。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與工商、質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依法加大對消防產品市場的整治力度,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生產、流通、使用和維修領域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等違法行為,取消無證經營、維修消防產品等活動。要落實消防產品主動召回制度。公安消防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在依法處罰的同時,要責令企業對已出售的不合格消防產品主動召回,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市政府每年對各縣(市)區政府消防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各縣(市)區政府每半年要對各部門及鄉鎮政府消防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發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不依法履行火災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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