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19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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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推動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我市經濟社會綜合實力與發展水平,制定本意見。
一、營造優質高效的政務環境
1.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調整完善*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功能,除涉及國家安全或保密事項外,涉及企業的所有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都安排進入,建立健全“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體系。凡企業申報材料齊全、能夠現場辦結的,按規定即收即辦;凡企業申報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嚴格實行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違反規定故意妨礙、拖延企業正常審批的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理有關當事人。進一步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切實減少涉企審批事項。全面推行涉企審批事項辦理情況評價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力度。
2.嚴格控制涉企檢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和權限開展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對企業檢查的,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各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的常規性檢查,年初要制定年度計劃并報同級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舉報、投訴等應急公務或突發事件的檢查,以及上級安排的突擊性檢查,應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涉企檢查臺賬制度,完善內部督查機制,切實規范涉企檢查行為。按照統籌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復的原則,鼓勵行政聯合執法檢查,堅決杜絕多層次、多部門的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3.清理規范涉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鞏固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成果,確保保留項目規范操作。嚴厲禁止以收費為目的,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加重企業負擔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行為。規范涉企培訓活動,行政事業單位涉企收費培訓須向同級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培訓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4.建立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價制度。每年組織中小企業,對涉企管理、服務的政府工作部門政務公開、審批收費、服務效能等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以此為依據,對排序前十名的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連續兩年排序后三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問責。市經濟發展投訴中心和相關部門要加大企業投訴受理和查處力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營造健康規范的市場環境
5.全面清理整頓行政事業性收費。分類清理現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堅決取消。對雖有收費依據但企業反響強烈的收費項目,按照“能免則免、能緩則緩、能減則減”的原則清理,對停收暫時有困難的,要列出時間表,限期清理(擬清理的具體收費項目由市政府另行公布)。保留的收費項目,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印制《*市涉企收費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收費目錄的項目,企業有權拒絕繳納。
6.建立費用收取“一費”制度。在*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設立綜合收費服務區,凡與本級行政審批相關聯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實行集中收取,列財政專戶管理。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執行“兩證一票一卡”(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統一票據和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建立涉企收費監察登記審查制度,在企業設立物價聯絡員,監督行政部門收費行為。嚴禁任何單位以各種形式下達收費罰款指標和任務,嚴禁收費、罰款與行政經費、工資津貼、考核獎懲及業績等掛鉤。
7.嚴禁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行為。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外,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或變相收取管理費、會員費以及向企業索要贊助、“搭車”收費等。依法進行的罰款,有裁量區間的一般按下限執行。除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重要事項外,對企業處罰應以行政教育指導為主。禁止占用依法應當劃撥或退還給企業的稅金、收費、罰款和補助金。嚴禁使用往來結算收據等非正規發票從事收費活動。
8.進一步簡化企業年檢手續。全面清理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外,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要簡化手續,統一時間、統一地點、集中辦理。全面推行網上年檢。不得通過社會商業網站辦理年檢、登記等行政事務,變相收費。有關會員、咨詢服務、上網等費用的收取,不得作為企業辦理證照和年檢的前置條件。
9.完善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機制。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切實解決政企不分、壟斷服務、執業行為不規范等問題。行政管理部門、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開辦或參辦有償服務中介機構,已經開辦的要立即停辦或徹底脫鉤。嚴禁強制企業到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辦理檢測、維修、評估、咨詢、商業保險等相關業務。各行業協會不得強制要求企業入會,嚴禁依托行政權力變相強制進行服務收費。對弄虛作假、損害企業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嚴肅查處。
三、營造多元誠信的融資環境
10.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鼓勵商業銀行創新小企業信貸業務。引導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持有的符合商業承兌匯票管理規定、有真實貿易背景、信用高的商業承兌匯票辦理貼現業務。制定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大企業采用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等多種方式與配套中小企業結算貨款,鼓勵產業龍頭企業與商業銀行合作,為生產配套中小企業辦理保理和應收賬款質押業務。建立政府性存款與商業銀行新增中小企業貸款掛鉤制度,根據商業銀行新增中小企業貸款余額情況,確定一定份額的財政資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額度。對當年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的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予以通報表彰。
11.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探索建立政府以參資入股等方式支持擔保業發展的進入退出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社會資金發起設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擔保機構,促進我市擔保業健康發展。建立信用擔保獎勵補償機制,對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經審核確認,按不超過新增擔保額的1.5%給予獎勵補償。建立中小企業誠信評價服務體系,積極開展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12.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多元化融資。政府部門要加強與銀行、擔保等融資服務機構及中小企業的聯系,搭建多元化的資金供需交流合作平臺。鼓勵支持中小企業通過集合發債、私募基金、風險投資、產權交易、金融租賃、民間借貸、典當等進行多元化、多渠道融資。市財政設立中小企業集合發債補貼資金,對成功發債的中小企業,每家補貼50萬元。對投資我市中小企業的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機構,凡單筆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每筆獎勵投資機構10萬元。積極穩妥地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試點工作,逐步擴大覆蓋面。
13.鼓勵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加強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作,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制定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妥善處理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前的土地出讓、稅收減免、資產權屬和股權規范等歷史遺留問題。鼓勵企業依法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設備租賃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完善林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積極開展公司股權出質工商登記業務,盤活非上市公司股權,為企業提供低成本融資渠道。
四、營造寬松活躍的創業環境
14.實行新辦個體經營業戶試營業制度。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老弱病殘人員等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除經營前置審批的事項外,可申請試營業,免費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營業執照;6個月后繼續經營的,換發正式營業執照。試營業期間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對不設固定地點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跨區經營時,不需要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對個體工商戶轉成私營企業的,可繼續使用原有字號;轉成個人獨資企業的,實行稅收定期定額征收辦法;轉成其他類型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實行核定征收。
15.實行新辦企業試生產制度。對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農產品加工型和服務型等新辦企業,由業主提出申請,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確認,允許試生產一年(許可證產品除外)。試生產期內,除申請一般納稅人外,其余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可實行核定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16.加大對出口中小企業支持力度。優先安排退稅額度,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出口退稅力度。對年出口額1500萬美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參加境外展覽和境外市場考察活動,按照“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補助標準,對其發生費用給予30%補助。對借助第三方貿易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和市場推廣活動的,按其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年最高2萬元,具體實施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原則,積極推進融資擔保、創業輔導、人才培養、技術創新、信息服務等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時為中小企業創業發展提供有效服務。鼓勵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技術創新。加強創業基地建設,鼓勵采取多種方式盤活原有閑置廠房和樓宇,改造建設科技創業基地。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經認定可享受有關政策扶持。
五、營造務實開明的政策環境
18.全面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各項政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決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確保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土地使用、財稅扶持、政府采購、技術研發等方面與公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真正使優惠政策效力惠及民營企業。
19.不斷加大財稅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全民創業,扶持對稅源經濟有突出貢獻、帶動就業作用明顯的科技型、外向型、配套型、農產品加工型和服務型重點中小企業。其中,按照“以增量獎勵增量”的原則,對年納稅300萬元以上、有符合產業政策方向在建項目的高成長型中小企業,以上年實繳稅金(地方收入部分)為基數,當年新增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將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20.健全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損害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嚴厲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相關責任。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破壞生產經營秩序、侵犯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本文政策涉及財政補助資金,均由市、區(市)兩級按財政體制分擔。
各區市、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提出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結合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要明確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合力。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要定期對各區市、部門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重點督查,并列入責任單位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保本意見精神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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