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6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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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進一步規范民間信仰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政策法規及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關于切實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全縣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民問信仰是一種廣泛傳播于民間社會的以多神崇拜為基礎的信仰活動,是一種非制度化的宗教。它介于宗教、巫術與封建迷信之間,沒有統一的教義、儀軌和組織系統,其活動多與佛道教及民俗活動交融在一起,主要以村廟、組廟等形式存在,具有極強的混雜性、功利性和地域性色彩。近年來,我縣民間信仰活動發展迅速,據2007年調查統計,全縣現有民間信仰場所319處,其中:村廟65處,組廟257處,活動人數41*4人,其人員結構、年齡層次、文化程度等呈現多元化,信仰氣氛日益濃厚。長期以來,民間信仰在傳承民間文化、活躍群眾生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滯后,導致廟宇亂建、民間信仰活動日趨繁多且無序開展、封建迷信乘虛而入等問題日益突出,切實加強對民間信仰場所的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緩。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是新階段、新形勢下加強宗教工作的一項新舉措,管理好、規范好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正確引導和最大限度地調動蘊藏在民間信仰活動中的積極因素,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一定要把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積極探索,扎實推進,常抓不懈,力爭使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盡快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二、加強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加強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的總體目標: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深入調研,全面推進,規范管理,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民間信仰場所管理體制,依法規范民間信仰活動秩序,控制民間信仰場所發展規模,堅決抵御宗教滲透,杜絕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動,為促進全縣兩個文明建設做出新貢獻。
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l)控制數量。對原有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要按照規定條件逐個進行清理,對符合保留條件的進行登記,納入政府有序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改作它用;對已毀的不再重建。(2)合理布點。按照節約土地資源、減輕群眾負擔、滿足信眾需要的原則,對現有民間信仰場所進行歸并,確保分布合理。(3)規范管理。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等政策法規,建立民間信仰場所民主管理組織,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各級管理職責,將民間信仰活動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4)發揮作用。深入挖掘和弘揚民間信仰中的積極因素,引導廣大信眾自覺愛國守法,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發展生產、勤勞致富、改善生活上來,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三、認真開展民間信仰場所清理整頓活動
全縣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從20*年10月份開始,到12月底結束,分以下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安排部署。各鄉鎮要成立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工作方案,及時安排部署,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清理整頓。各鄉鎮要對民間信仰場所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底子,嚴格條件,分類登記,認真做好布點規劃和清理整頓工作。
第三階段:建立組織,完善制度。對確定保留的民間信仰場所,指導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小組,完善有關財務、安全等規章制度,并掛牌上墻。
第四階段:申報審核,登記發證。凡確定保留的場所,由場所民主管理小組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審核;鄉鎮政府審查后,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審定,發給民間信仰場所登記證書。對未審批的其它民間信仰場所予以拆除或改作它用。
第五階段:總結經驗,完善提高。各鄉鎮于12月20日前將清理整頓工作總結報告和民間信仰場所登記發證備案表冊報送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縣上將對各鄉鎮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評比考評,對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
四、嚴格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范圍和條件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范圍:20*年8月1日前已經存在,不具備設立為宗教活動場所條件,未經政府批準以村廟、組廟等形式存在,并經常有群眾開展民間信仰活動的固定場所。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條件:保留登記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無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動;(2)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3)建筑已達到一定規模,當地信仰群眾有經常進行信仰活動的需要;(4)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5)有正常開展民間信仰活動和自養所必需的資金;(6)有開展活動必需的場地,無安全隱患;(7)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各鄉鎮要對原有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按照規定條件逐個進行調查清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對符合保留登記條件的,由鄉鎮上報縣民族宗教局批準后予以保留;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歸、并、拆、改的要求,由鄉鎮、村組逐步拆除或改作它用。個別歷史悠久、影響較大、確有必要新建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須經縣政府同意,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備案。
五、切實加強對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民間信仰場所管理是一項創新工作,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一項重要舉措。各鄉鎮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抓好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縣上將成立由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葛管社副縣長任組長,民族宗教部門牽頭,宣傳、統戰、政法、公安、國土、文化、旅游、衛生等部門參與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意見,抓好組織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專人,抓好工作。
2、廣泛宣傳,積極引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通過電視、網絡、報刊、板報、傳單、會議等形式,大力宣傳宗教事務有關法律法規和民間信仰管理有關政策;教育、引導廣大信眾和村民正確認識民間信仰場所管理的意義、內容和要求,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自覺接受監督管理,為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3、明確職責,規范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民間信仰場所縣、鄉、村三級管理體制,形成“縣批、鄉管、村負責”的民間信仰場所管理新機制。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管理。縣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做好民間信仰場所的登記和較大活動的審批工作;鄉鎮政府負責對轄區民間信仰場所進行統一規劃布點,定期檢查指導,審批民主管理組織,提出批準開放意見;村委會直接負責民間信仰的監督管理,確保民間信仰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
4、積極探索,加強指導。要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互通信息,交流情況,總結經驗,不斷促進民間信仰場所管理規范化。要加強對基層干部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指導監督工作。對村情復雜、管理薄弱的重點民間信仰場所,要加大指導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私建、亂建、非法修廟占地的要依法查處;對封建迷信活動要堅決制止和取締;對邪教和宗教滲透要堅決予以抵制,確保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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