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炭價格調節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7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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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嚴格管理規范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加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省政府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價格法》規定設立的一項政府性基金。各區縣、各部門要提高認識,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陜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各項政策規定,切實維護政策的嚴肅性。承擔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的地稅部門要堅定信心,理直氣壯,克服困難,排除于擾,切實抓緊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清繳與征收工作,確保應收盡收,不留死角。對20*年9月以前中省煤炭企業欠繳的煤炭價格調節基一金,除*川礦務局由市級地稅部門負責追繳外,其它均由當地縣(區)級地稅部門負責追繳。對正常生產的地方煤炭企業20*年全年欠繳和中省煤炭企業20*年10月后欠繳的要立即清繳入庫,中省煤炭企業20*年9月前欠繳的要督促煤炭企業制定補繳計劃,限期補繳。對實施安全整改的煤礦,待企業正常生產后,集中清繳拖欠基金,并按月正常征繳。
二、嚴格執行政策,切實規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和使用
各區縣要嚴格執行規定的基金分成比例,將已征收基金直接分別解繳省、市、縣(區)三級財政專戶。解繳比例為:市級征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省40%、市60%的比例劃解;區縣征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省40%、市20%、縣40%的比例劃解。各級各部門不得隱瞞、滯壓、截留基金收入,不得違反規定的基金上解程序,擅自增加上解環節。地稅部門征繳戶和財政專戶要統一設在各級農業銀行,堅決杜絕在農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基金專戶。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要本著“取之于煤、用之于煤”的原則,實行省、市、縣三級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聯動機制、使用與征繳及政策執行情況掛鉤機制,充分發揮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綜合使用效益。全市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用途及安排比例為:(1)將征收總額的60%用于礦區環境治理。一是采煤炭沉陷區治理(居民搬遷、耕地損失補償、礦區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和礦區居民生活補貼;二是水源污染治理和居民飲水安全補貼。(2)將征收總額的20%用于調節煤炭市場價格。一是對電煤市場價格進行補貼;二是對低收入居民生活進行價格補貼。(3)將征收總額的10%用于煤礦安全科研和職工教育培訓補貼。(4)將征收總額的10%用于煤炭企業改革與穩定工作補貼。一是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二是煤炭企業關停和轉產;三是有關社會穩定工作。在基金使用方面要嚴格按照省、市規定的用途
及安排比例執行。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要先向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按照規定的報批程序申報,經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后撥付。
三、加強監管,堅決維護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政策的嚴肅性
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加強日常監管工作,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管、使用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對違反政策的行為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各區縣要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20*年第29次市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實工作機構、人員和業務經費。市級代征單位及市農行要按照*價調辦發文件的要求,每月向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基金征收、解繳情況。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和專用票據管理工作,要及時監督和糾正私設專戶、使用違規票據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收入的,市財政將在年終結算時予以扣款。各級地稅部門要嚴格規范征收行為,進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其代征費用必須用于征收工作的業務支出。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管、使用過程中的監督和審計工作,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存、貪污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要依法嚴查,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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