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05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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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管理意見

為切實加強我縣非煤礦山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水平,確保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加強非煤礦山管理的實施意見。

一、凡在我縣境內的非煤礦山,包括采石、采砂、磚瓦、非金屬礦山企業,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必須辦理征占林地手續。需要爆破作業的還必須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凡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均屬非法企業,堅決予以整頓、取締和關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審驗核發相關證照。

二、根據《轉發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關于*市礦產資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辦發[20*]2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在原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

1.資源枯竭的;

2.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不按期按額繳納的;

3.破壞生態環境、經濟效益低下的,長期不能正常生產、無人管理、沒有深加工能力的;

4.不做儲量監測報告的,不做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

5.越界開采的;

6.離公路、水庫、居民區500米以內的;

7.在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內的;

8.供方不是為本地經濟發展服務的;

9.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未進行整改或整改達不到標準的。

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三證一照”當中任何證照暫扣或被吊銷后,其相應的主管部門均應以書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采礦許可證》過期、《工商營業執照》無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即被暫扣、吊銷、注銷。

四、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有《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持證率必須達到100%。持證不全或無證上崗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個人和企業進行嚴厲處罰,并責令其停產整頓。

五、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抵押金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按照《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369號)規定,非煤礦山企業生產前,必須按時足額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小型非煤礦山不低于30萬元),用于企業發生傷亡事故賠償及事故罰款。按照遼國土資發[20*]204號、沈規國土發[20*]145號文件規定,全縣各類礦山企業必須一次性交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0.8元/平方米×1.5×造成危害面積×采礦證有效年限,礦泉水廠0.02元/平方米),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采礦權人應將抵押金和保證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專戶,主管部門見票據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六、依法依規繳納“兩費一款”,即礦產資源補償費(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150]號令,非煤礦山銷售額的2%,礦泉水廠銷售額的4%)、采礦權使用費(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1999年6月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財綜字[74]號,1000元/平方公里)、采礦權價款(根據《關于有償出讓采礦權的實施意見》沈政[2003]60號)。已到期礦山企業必須一次性繳齊上述三項費用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對欠稅礦山企業,緩辦延續手續,直至全額補交稅款。對生產經營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征繳各種稅金。

七、嚴把審批關和準入制度。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實行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在礦業權審批過程中,對勘查資質、技術能力、資金等條件,均要進行實地考察和了解,上報省、市主管部門審批,按省、市批復文件進行日常的監管,并進行跟蹤推進。

八、加強定期監測企業開采情況,依法嚴懲平面越界、深度越界開采行為。各非煤礦山轉讓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私自轉讓的無效。

九、鼓勵發展礦產品精深加工項目。樹立“大資源”意識,立足法庫,面向國際,積極探索礦產品精深加工領域,大力引進資金、技術雄厚的礦產品深加工企業,拉長產業鏈條,提高礦產品附加值。2009年,關閉50%實心磚磚廠。2010年,全面取締實心磚磚廠,鼓勵發展節能環保磚項目。

十、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認真落實《法庫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法庫縣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深入災害點進行實地調查,填寫避災明白卡,落實監測單位、監測人,在汛期定期對災害點進行巡查,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十一、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嚴格執法、忠于職守,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甚至對不法礦主縱容、包庇的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