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燃氣供應點管理的意見
時間:2022-11-26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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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規范瓶裝燃氣經營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就規范瓶裝燃氣供應點的管理,提出如下管理意見:
一、嚴格瓶裝燃氣供應點的設置管理
1、瓶裝燃氣供應點的設立必須符合城鎮燃氣專業規劃的統一布局,同時兼顧方便居民的原則,由儲配站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有關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核發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每個鎮(園)原則上可設置1-2個燃氣供應點,但全市供應點總數不超過50個。
2、瓶裝燃氣供應點的負責人應該在其所屬液化氣儲配站法定代表人的領導下,負責本供應點的安全生產工作。
3、瓶裝燃氣供應點必須持以下證照合法經營:⑴江蘇省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⑵營業執照。不具備以上證照的,屬非法燃氣供應點,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將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4、瓶裝燃氣供應點的經營、儲存場所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市燃氣辦及相關管理部門將嚴格對照相關規范和要求,對原有瓶裝燃氣供應點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照。
5、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發展成一定經營規模的大公司,按照燃氣專業規劃要求,統一布局經營區域內的瓶裝燃氣供應點,加大供應點的正規化建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嚴格瓶裝燃氣供應點的經營管理
1、各瓶裝燃氣供應點只能與一家儲配站簽訂供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報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任何液化氣儲配站不得向未與自己簽訂供氣合同的供應點供氣,違者將對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瓶裝燃氣供應點未經同意隨意變更供氣單位的,由簽訂合同的液化氣儲配站終止與其的供氣關系,并申請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吊銷其許可證照。
2、瓶裝燃氣供應點必須保證連續、安全、可靠地供應合格燃氣,未經批準,不得停止供應瓶裝液化氣。銷售的瓶裝液化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并保證液化氣實瓶角閥進行標準塑封,使用戶用上放心氣。塑封由市燃氣辦統一監督印制并發放。
3、瓶裝燃氣供應點向儲配站采購瓶裝液化氣必須嚴格執行采購登記制度,采購單一式二份,分別由儲配站、瓶裝燃氣供應點保存。瓶裝燃氣供應點應當建立瓶裝液化氣出入庫臺帳和供氣臺帳登記制度。所有資料必須長期保存,并隨時接受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
三、嚴格瓶裝燃氣供應點的安全管理
1、各瓶裝燃氣供應點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2、管理人員、生產崗位運行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通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瓶裝燃氣供應點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嚴禁用槽車直接對氣瓶充氣,嚴禁用農用泵等非專用設施充氣,嚴禁瓶對瓶直接充氣,嚴禁充裝過期鋼瓶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現,由市燃氣辦及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直至吊銷許可證照。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鼓勵有條件的儲配站利用危險品運輸車輛將充裝并塑封好的實瓶送到相應的供應點,進一步減少安全隱患。
四、嚴格規范瓶裝燃氣接送服務
1、各瓶裝燃氣供應點必須建立固定的接送人員網絡,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報市燃氣辦備案。有條件的供應點力爭統一著裝,掛牌上崗,進一步規范接送隊伍建設。
2、瓶裝燃氣供應點應當配備符合規范要求的專用接送車輛,車上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并在車身上涂刷明顯的燃氣接送標識。
3、瓶裝燃氣供應點必須加強對下屬接送人員的管理,確保下屬接送人員不得隨意流動,不得擅自儲存,損壞塑封并倒灌液化氣。否則瓶裝燃氣供應點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4、瓶裝燃氣供應點不得向未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提供經營性氣源,違者將由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對瓶裝燃氣供應點依法予以處罰。
5、外市(縣)的持證接送人員到我市從事瓶裝燃氣接送服務工作的必須到市燃氣辦備案。
希各液化氣銷售企業、供應點嚴格貫徹文件精神,牢固確立“安全第一”的服務宗旨。燃氣辦要根據文件精神,加強監管力度,逐步開展對瓶裝燃氣市場的整頓,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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