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意見

時間:2022-12-29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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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意見

一、加快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一)實行政府調控與市場配置衛生資源相結合,推進城市衛生資源配置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加快部分衛生資源向社區轉移,逐步完善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資源配置比例,增強社區衛生服務供給能力。對公立一級醫院和部分二級醫院要按社區衛生服務的要求進行結構與功能改造,允許大、中型醫療機構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二)打破部門壟斷和所有制等界限,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多方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網絡。社區衛生服務網絡既包括提供綜合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也包括為社區居民提供專項服務的護理院(站)、診所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是社區衛生服務網絡的主體,原則上按照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求及區域衛生規劃設置。其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社區衛生服務網絡中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按照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可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鼓勵部分國有中、小型醫療機構轉制為民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實行國有民營。

(三)引入競爭機制,根據公平、擇優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備提供社區衛生服務基本條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精簡高效的社區衛生服務運行機制。在確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舉辦者的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廣大居民的意見。

(四)在衛生資源缺乏,且沒有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有責任按區域衛生規劃及配備標準進行衛生資源調整,舉辦或委托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五)根據居民需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積極應用中醫藥、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的適宜技術,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特色和優勢。

二、實施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政策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扶持力度。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幫助其配備基本設備和房屋等設施。在設區的市,區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集中力量做好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地社區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社區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可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也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其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

(八)各地人事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地綜合性醫院的工資水平合理核定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資總額,搞活內部分配,吸引優秀衛生技術人員進社區工作。執行藥品“收支兩條線”政策中用于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資金,部分可用于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技術人員補助。對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延伸性服務收入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自主分配。

(九)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規定醫療保險基金應支付的社區衛生服務項目,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費用的個人自付比例應低于在二級醫院和三級醫院就診自付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醫院的雙向轉診制度。

(十)在城市新建或改擴建居民小區時,須按規劃要求在公共服務設施中預留社區衛生服務用房,鼓勵優惠提供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

(十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動產,無償提供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期間,按國家規定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機構向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扣除。

(十三)隨著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各地應在試點探索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促進社會力量支持、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提高社區衛生服務隊伍水平

(十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須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符合規定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全面實行聘用制,原有人員中達不到崗位要求的,應予轉崗。

(十五)推進社區衛生技術人員的上崗培訓,加強全科醫師的規范化教育培訓,所需費用由地方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加快正規化全科醫師和社區護士隊伍的建設步伐。

(十六)鼓勵大、中型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向社區流動。大、中型醫療機構可根據社區衛生服務需要,安排本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或利用業余時間作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掛牌醫生、護士為居民提供服務。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聘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原單位應保持其退休待遇不變。上述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或兼職的,應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予以受理。

四、嚴格社區衛生服務的監督管理

(十七)地(市)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中,要充分考慮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運用規劃手段促進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合理布局與發展。

(十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舉辦者必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設置并進行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執業。

(十九)依法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技術服務實行準入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的行業規章、技術規范和評價標準,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的執業監管,逐步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信息公示制度,保證醫療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積極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中介組織并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人員要依法嚴肅查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經常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廣大居民的意見,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工作。

(二十)規范社區衛生服務項目及價格管理。對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在政府規定的醫療收費項目外,允許根據居民需求開展與社區衛生服務有關的延伸性服務,延伸性服務的價格可予放開。對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價格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

(二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和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快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常用、急救藥品目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除可經銷該目錄內藥品外,不得從事其他藥品的購銷活動。

五、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領導,把加快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作為城市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配合,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衛生、計劃、民政、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建設、稅務、物價、藥品監管、中醫藥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社區衛生服務發展中的問題。建立檢查、督導和評估制度,推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