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意見
時間:2022-01-20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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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救助體系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進一步做好救助體系建設,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民生工程建設的需要,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和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從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入手,通過建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五保戶供養制度,實施醫療、住房、教育、司法、就業、災害救助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專項救助,以及建立和完善臨時救助、社會互助等措施,保障了城鄉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在維護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東北振興戰略的實施和改革的深入發展,給救助體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一些困難群眾在基本生活,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困難。因此,各級政府、各部門都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救助體系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真做好城鄉社會救助的各項工作。
二、進一步做好救助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民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振興*老工業基地這個中心任務,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為重點,大力推進救助體系建設,全面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整體水平。建立適應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完善的社會救助制度,調節社會公平,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職責。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確保社會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多層次、多途徑解決貧困群眾吃飯、穿衣、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各種困難。
2.量力而行,穩步推進。各級政府要根據財力,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按輕重緩急,有步驟、分階段地組織實施,堅持低標準起步、規范化運作、漸進式發展。
3.城鄉統籌,標準有別。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困難群眾的實際出發,建立結構完整、制度統一、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各級政府要因地制宜,在救助標準上充分體現地區之間、家庭結構類型、救助對象困難程度的差異。
4.突出重點、分類施保。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基礎上,著力解決他們面臨的醫療、住房、子女就學等重點困難,并根據不同救助對象,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辦法。
5.依法救助、規范管理。要逐步完善各項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使社會救助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要積極推進制度創新,堅持統籌規劃,將各種政策措施整合配套,規范各種救助管理辦法和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三)工作目標。
努力構建以城鄉低保、災民救助、五保戶供養、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供暖、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制度為輔助,以各項政策優惠、臨時救濟、慈善救助和社會互助為補充的城鄉一體化、管理規范化、組織網絡化、服務社會化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使廣大城鄉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殊困難得到救助。
建立以民政部門牽頭,政府相關部門相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強溝通協調,建立聯動機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面資源;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以穩定、規范的社會捐助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切實保證社會救助的資金投入;建立以基層民政部門及其社會福利救助機構為主體,以社區及其扶貧超市為依托,連接城鄉的社會救助服務網絡,實現社會救助管理服務社會化;建立覆蓋全市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社會救助管理的信息化。
三、進一步完善和實施各項社會救助制度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分類施保,完善配套政策,強化動態管理,確保應保盡保。按照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保障水平,并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低保標準要與最低工資、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相關標準有機銜接。研究建立階梯式救助辦法,對城鄉貧困家庭在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適當救助。
2.農村五保戶供養制度。認真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6號),堅持五保供養經費分級負擔的原則,明確供養標準,落實供養經費,確保五保供養資金及時足額發放。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適度調整供養標準,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要按照每人每年需醫療費的標準,切實解決全市農村五保養員的醫療費。合理調整敬老院布局,集中財力、物力,整合現有資源,重點建設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功能齊全的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加強敬老院建設和內部管理,繼續發揮村級集體組織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共同關心支持五保供養工作。
3.優撫救助制度。貫徹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適時調整提高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完善我市撫恤、補助、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建立全市優撫對象醫療救助制度;在實施農村貧困戶建房工程中,優先改善優撫對象的居住條件。
4.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健全和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完善救災物資儲備、運送和發放制度,提高災情監測和預警水平;建立災情信息管理、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災民救助卡管理等制度,實施災民受損情況專家評估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妥善安排災民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5.社會福利救助制度。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強化對福利院、敬老院的孤老殘幼生活救助和社會服務;積極探索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公助、公辦民營"的新路子,加快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步伐;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政府關于高齡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的優惠政策,創造條件改善他們的醫療、娛樂、休養、交通等設施條件,依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扶持、倡導和推進居家養老事業的發展,為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不斷提高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專項救助制度。
6.醫療救助制度。加強醫療救助制度建設,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救助。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沈政辦發[2005]41號),全市每年至少籌集4000萬元資金用于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行滾動使用;救助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切實解決城市特困居民醫療難問題。進一步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參合費用全部由政府承擔,并對農村參合患病的特困居民實行特殊醫療補助政策。研究建立農村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解決農村特困群眾醫療難問題。各級政府要設立專項經費,用于補償醫療機構為“無身源、無親屬’、無經費”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費用。
7.教育救助制度。要在實施城鄉教育救助制度的基礎上,積極制定和完善城鄉貧困家庭子女教育的各項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扶貧幫困助學體系。繼續堅持對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實行“兩免一補”政策(免雜費、課本費,住宿生給予生活補貼),對高中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給予助學津貼,對當年考入大學的貧困家庭學生給予一次性資助;進一步整合和規范困難大中專學生助學資金和政策,完善高等學校教育救助政策,從多方面解決城鄉困難學生“就學難”的問題。
8.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城鄉貧困家庭住房解困力度。通過建設廉租住房、發放住房補貼、租金核減等減免住房費用的方式,解決城鎮特困對象的住房困難。對人均住房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城鎮低保家庭實施租賃住房補貼;對于拆遷后的低保戶,可優先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獲得拆遷補償資金不足購買政府補貼住房最小戶型出售總價的,可優先領取租賃住房補貼;低保戶中的孤、老、病、殘等困難戶可以申請實物配租;繼續實施農村特困戶危房改造計劃,擴大農村住房救助范圍;對于農村困難家庭中的危舊房戶及時納入翻建維修計劃,給予有效的修繕。
9.供暖救助制度。政府每年出資,對城市低保戶、救助戶、低收入戶,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經認定的特困企業職工和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轉干部、市級以上勞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供暖補貼;對居住無暖氣設施住房的低保家庭給予供暖補貼。
10.就業救助制度。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優先納入就業服務范圍,實施積極的就業援助;城鎮低保對象按有關規定參加再就業培訓,免收報名費、培訓費;積極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4050”下崗失業人員、有就業能力及有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員優先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崗位;對大齡下崗職工、復員干部、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并按有關規定由財政予以貼息;農村鄉(鎮)或縣級勞動就業部門組織的勞務輸出中,優先安排特困群眾參加,并減免有關費用。
(三)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
11.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各項政策規定,合理確定臨時救助對象、救助形式、救助標準。新年、春節期間,市和區、縣(市)兩級政府要對全市貧困群體實施臨時救助。對突發性、意外性災害以及重病、特殊病等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要采取政府救助、社會捐助和家庭自助的方式給予幫助。市財政每年列支不低于1000萬元,各區、縣(市)財政每年列支不低于100萬元資金對全市貧困群體實施臨時救助,并建立財政收入與救助資金同步增長機制。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的補充作用,對各種特殊困難群眾,通過制定和完善分類臨時救助辦法,實施各項社會救助,使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得到保障。
12.社會互助制度。繼續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醫療扶貧、教育扶貧、科技扶貧、文化扶貧、包戶扶貧、對口支援和司法援助等扶貧幫困活動,探索建立經常化、制度化、社會化救助的長效機制;實行救助式扶貧與開發式扶貧相結合,集中捐贈與經常性捐贈相結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幫助貧困群眾早日脫貧致
13.慈善救助制度。按照“政府推動,民間運作、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積極培育發展慈善和社會公益組織,鼓勵和支持其依法開展募捐活動;發揮慈善組織聯系廣泛、機制靈活的優勢,積極爭取國內外慈善組織的援助和項目合作,籌集資金;鼓勵企業和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行為,積極宣傳慈善捐贈的稅收減免政策;加大福利彩票發行力度,募集社會資金,對貧困群眾實施救助。
14.殘疾人救助制度。在教育、就業、住房、醫療、康復、交通、公共設施等方面加強對殘疾人的救助,切實體現全社會對他們的關愛。積極幫助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就業,對以吸納殘疾人就業為主的福利企業,繼續給予政策上的扶持;按照民政部確定的“明天計劃”,對殘疾孤兒進行手術康復,醫療費用由民政部、省民政廳承擔,護理費、食宿費、交通費等由市財政解決。
15.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1號),堅持“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為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醫療、返鄉等全方位的救助;不斷改進和完善救助管理設施建設,籌建*市流浪乞討兒童救助保護中心。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一)加強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部門配合、民政牽頭的工作機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發改委、城鄉建設委、農經委、教育、司法、勞動保障、科技、衛生、文化、工商、稅務、水利、統計、審計、監察和工會、共青團、殘聯等部門組成的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區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社會救助的政策,確定社會救助的對象、項目和標準,推進社會救助各項政策的落實和實施。
(二)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救助體系建設包括多項內容,涉及政府諸多部門,為保證統一性和整體性,必須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責能作用。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承擔管理、綜合協調的職能;財政部門在有效配置政府財力資源的基礎上,負責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對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房產部門負責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政策的制定與落實;教育部門負責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就業援助;審計、監察部門負責搞好救助款物的審計、監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規范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團體和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扶貧幫困活動;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幫助城鄉困難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新聞單位要加強有關宣傳報道,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和幫助困難群眾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快推進社會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抓緊研究制定社會救助具體的規章制度,各區、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社會救助的具體辦法或意見,進一步健全和規范社會救助制度及工作程序,使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化、規范化。
(四)切實保障政府對社會救助經費的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社會救助提供捐贈之資助。要切實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加強財政監督和審計,努力提高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快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要通過加大資金投入、整合資源等方式,不斷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建立*市社會救助管理信-患、系統,搭建覆蓋全市城鄉的網絡平臺,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動態地匯集城鄉各類困難群眾的基本信息,為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保障。
(六)加強社會救助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基礎建設,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務網絡,充分發揮各級扶貧超市、捐助站、慈善部門等救助機構的作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通過公開招聘等方式選派優秀干部、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充實力量加強社會救助工作;村委會(社區委員會)要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社會福利救濟工作,并切實解決他們的辦公經費和生活待遇問題。動員和組織志愿者服務隊伍,為困難群眾開展各種“義工”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級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建立并實施持證上崗制度,不斷提高社會救助工作者的專業素質和工作水平。
(七)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機制。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以及救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社會救助標準、救助金額、救助對象等信息都必須公示,確保救助。工作公開、公正、公平。要加強紀檢監督、審計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防止各種救助款物挪用、截留等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以推動救助體系建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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