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糧食綜合補貼實施意見

時間:2022-01-25 05:49:00

導語:農民糧食綜合補貼實施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民糧食綜合補貼實施意見

一、糧食綜合補貼的原則

(一)堅持向主產區傾斜的原則。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要全部用于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分配上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

(二)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市對縣核定補貼規模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農民兌付補貼繼續實行村級公示制度;各項補貼政策、分配依據、兌付方式都必須向種糧農民公開,提高透明度。

(三)堅持簡便易行的原則。完善糧食綜合補貼資金分配和兌付辦法,規范工作程序,做到辦法穩定、程序簡化、周密規范。

(四)堅持一次發放的原則。對種糧農民的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要按規定時限同時發放到農民手中。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安排已充分考慮了全年農資價格預計變動對種糧農民增支的影響,采取一次性發放辦法,原則上年內不再隨農資價格的變動而調整。

(五)堅持政策穩定的原則。本實施意見所確定的糧食綜合補貼資金分配依據、原則,以及對農民兌付補貼的依據、發放方式和渠道等,今后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不做大的調整。

二、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

(一)資金規模。20*年全市對種糧農民綜合補貼資金規模為23519萬元,其中糧食直補規模4692萬元;農資綜合直補規模18827萬元。在市下達的補貼規模基礎上,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增加補貼規模。

(二)資金來源。糧食直補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安排,其中各縣(市)區負擔的糧食直補資金由各地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安排。對糧食風險基金不足或余額較低的地區,繼續由省給予適當補助;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增加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安排。

三、糧食綜合補貼的對象

糧食綜合補貼的具體對象為全市范圍內從事糧食等農作物生產的農民(包括農業、農墾、林業系統國有農場種糧職工)。

四、糧食綜合補貼資金分配依據

(一)各縣(市)區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規模的確定。糧食直補資金原則上保持上年的規模、分擔比例不變;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在保持上年存量(基本規模和重點產糧縣補助)的基礎上,增量部分按補貼面積計算的全市統一標準平均分配。

(二)各縣(市)區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規模的確定。市對各縣(市)區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規模,原則上要參照省對市的辦法核定,其中省對重點產糧縣的補助規模不得調整。

(三)對種糧農民補貼資金的分配依據。以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作為糧食綜合補貼資金的計算、兌付依據;第二輪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區,以及未實行土地承包的國有農場,原則上以原計稅面積作為補貼資金兌付依據。農民承包地實施流轉的,原則上補貼給原承包戶,流轉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

1、機動地中用于農民平均承包的計算在綜合補貼面積內,用于解決新增人口承包權的計算在綜合補貼面積內,用于招標承包的不計算在綜合補貼面積內。

2、在二輪承包時按產量折合承包面積的地方,按折合面積發放綜合補貼資金。

3、獨生子女享受兩份承包田的,享受一份綜合補貼資金。

4、在二輪承包面積上栽植果樹等經濟林的享受綜合補貼政策。

5、二輪承包面積中用于退耕還林,且已享受退耕還林政策的,不再享受糧食綜合補貼政策。

6、舉家變非或承包戶整體消亡應當將承包地收回的面積不享受綜合補貼政策。

7、二輪承包中按相關政策轉為租賃經營的面積不享受綜合補貼政策。

8、因土地整理增加的土地并用于農民平均承包的享受綜合補貼政策。

9、農事三場、林場等享受綜合補貼的種糧面積僅限于本場職工承包本場的土地面積,其他方式承包的不享受綜合補貼政策。

(四)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照糧食綜合補貼資金總規模和以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為主要依據的糧食綜合補貼發放面積,計算全縣畝均補貼標準(不得低于上年標準),并按統一標準向農民兌付補貼。補貼標準要在補貼資金兌付前,在全縣(市、區)范圍內公布。

五、糧食綜合補貼資金的撥付和監管

(一)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糧食綜合補貼資金通過省、市、縣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封閉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綜合補貼資金”明細賬戶中,對糧食直補資金和農資綜合直補資金進行分賬核算,單獨反映,便于統計和監督。同時,要求以鄉(鎮)為單位設立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臺賬,確保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二)補貼資金采取市按規模核撥,縣(市)區據實兌付辦法。市財政按核批各縣(市)區的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規模,直接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和農業部門共同核定的分配額度,據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的“糧食綜合補貼資金”專戶;鄉(鎮)財政所、農經站在糧食補貼資金到達“糧食綜合補貼資金”專戶后,按已經公示的農戶和補貼額度直接打入農戶在銀行的存款賬戶。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國有農場種糧職工的補貼資金兌付工作由所在地縣(市)區財政、農業部門具體負責。

(三)為避免截留、挪用、扣款等問題,保證資金安全,對種糧農民兌付補貼資金,繼續實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過儲蓄存折(卡)將綜合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到種糧農民手中。

對種糧農民發放的儲蓄存折(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關費用,不得扣收各種款項。種糧農民要妥善保管補貼存折(卡),確保賬戶內至少保留一元錢,不得清戶,長期使用。2007年已領取補貼存折(卡)并確認丟失的農戶,自行負責補辦補貼存折(卡),并承擔相關補辦費用。

(四)健全糧食綜合補貼公示制度。對農民兌付補貼繼續實行村級公示制度,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準(包括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補貼金額等事項要張榜公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群眾的監督。

(五)兌付糧食綜合補貼資金,要向種糧農民發放《種糧農民綜合補貼通知書》。通知書中必須注明:享受補貼的二輪土地承包面積、補貼標準(包括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應發放補貼金額等內容。

(六)健全糧食補貼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綜合補貼的相關資料,必須分類歸檔,嚴格管理。

(七)加強糧食綜合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糧食綜合補貼資金的監管,補貼資金兌付過程中,不允許抵扣任何稅費和債務,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和騙取補貼資金等違紀問題的發生。

(八)建立糧食綜合補貼發放工作周報和通報制度。自3月1日起,各縣(市)區要按省統一格式要求于每周四15點前分別向市財政局、市農委報告工作進度,市將對縣(市)區工作進展情況予以通報。

(九)20*年糧食綜合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必須在3月20日前全部結束。

六、糧食綜合補貼實行全過程網絡管理

根據國家要求,20*年起對種糧農民綜合補貼資金發放過程,全部通過“中國農民補貼網”實行網絡管理,種糧農民基本信息變化情況更新、村級公示表的輸出、補貼資金的分戶計算、補貼資金發放明細表的生成以及向金融部門提供分戶數據等各項工作,必須通過“中國農民補貼網”進行,實行嚴格的全過程網絡管理。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完善補貼網絡數據。各級財政、農業部門要密切配合,以鄉(鎮)為單位,在2007年補貼網絡數據基礎上,結合20*年補貼范圍、農戶變動等實際情況,形成20*年基礎信息。

(二)核實錄入補貼面積,輸出補貼面積公示表進行村級公示。

(三)根據公示結果,調整錄入最終補貼面積分戶數據,核實錄入農戶補貼存折賬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匯總經公示核準后的補貼面積,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核定的補貼規模,分別計算全縣(市、區)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標準,同時按全縣(市、區)統一標準將補貼資金撥付到鄉(鎮)。

(四)各鄉(鎮)通過補貼網絡按照全縣(市、區)統一標準計算分戶補貼金額,打印糧食綜合補貼發放明細表,分別交農業部門和當地農戶補貼資金開戶銀行。

(五)農業部門按照補貼發放明細表逐戶發放補貼通知;開戶銀行根據補貼發放明細表,直接將補貼資金打入農戶存折賬戶。

(六)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務于4月25日前將20*年補貼網絡數據上報市財政局。不再組織事后補錄數據工作。

七、建立糧食綜合補貼工作責任制

(一)糧食綜合補貼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糧食綜合補貼工作全面負責。要責成財政和農業部門牽頭,由農發行、農信社、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糧食綜合補貼工作組,共同做好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糧食綜合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監管,通過補貼網絡配合農業部門搞好補貼資金兌付工作;農業部門負責提供及核實補貼面積,政策宣傳、培訓及補貼資金(存折)的發放等工作;金融部門負責配合財政、農業部門做好補貼資金劃撥、發放等相關工作;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補貼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糧食綜合補貼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補貼資金等問題,要堅決查處,嚴肅處理。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的實際,在市定原則的基礎上,組織制定本地具體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將補貼資金足額兌付到農民手中,確保糧食綜合補貼政策貫徹落實。各地要將具體實施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農委備案。

(三)切實做好糧食綜合補貼政策的宣傳工作。要廣泛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糧食綜合補貼政策,做到家喻戶曉。采取多種方式答疑解惑,讓農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實保證糧食綜合補貼工作順利進行。

(四)為做好糧食綜合補貼工作,與補貼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印刷費、核實播種面積等必要的經費支出,原則上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縣(市)區財政安排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提出申請,市匯總上報省,在財政部批準的前提下,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