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政策意見

時間:2022-03-25 10:54:00

導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政策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政策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1、給予項目扶持。進一步落實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會議精神,把扶持產業發展的項目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緊密掛鉤,在安排高效農業規模化、外向型農業、科技入戶、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時,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實施載體的,給予優先扶持。

2、實行以獎代補。①先進鄉鎮:根據目標完成、工商登記、運行質態、輻射帶動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取前6名鄉鎮為先進單位,各獎勵5000元。②30強示范合作經濟組織:按入社農戶、經營特色和規模、規范管理、運行質態、與農民利益聯結、帶動農戶增收等考核項目,每年分別評選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區股份合作社各10個,為全市30強示范合作經濟組織,并分別給予5000元獎勵(與揚州市級以上表彰不重復)。

3、實行專項補貼扶持。對項目好、機制活、起點高、影響大、帶動力強的合作經濟組織給予項目補貼。對合作經濟組織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國名牌農產品和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省名牌農產品的,以及獲得自營進出口權且當年有出口實績或在境外注冊農產品商標的,將分別給予獎勵。以上具體扶持及獎勵辦法由市農工辦、財政局制定。

4、積極爭取省、市財政扶持資金。對具有較大經營規模和較強帶動能力,制度健全、效益明顯、運作規范的農民合作社,積極申報項目扶持,支持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戶提供培訓、技術、信息服務,新品種、新技術、新機械的引進、推廣,發展加工、儲藏、運輸等,扶持和壯大一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有效運轉一年以上,組織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辦公場所、有生產基地,獨立核算,盈余返還,成員不低于300人,以合作社為貸款主體且貸款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積極申請揚州市財政貼息貸款。

二、落實相關稅收優惠

對中央、省、市出臺的支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市稅務部門要按照財稅〔2008〕81號文件精神,細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運營中的稅收優惠條款,確保落實到位。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對農民專業合作向本社成員銷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和農膜免征增值稅。

3、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的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4、農民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5、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業生產提供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7、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8、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法整理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當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9、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流轉的收益和集體資產經營收益,免征營業稅。

10、對有房產出租收益的社區股份合作社,參照個人物業出租納稅標準,按5%綜合稅率標準交納稅金,讓農民更多地分享財產性收入。

三、明確農用電價格執行范圍

市供電公司要嚴格執行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電力局蘇價工[2000]346號《關于明確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范圍的通知》精神,對果場、蠶場、水產養殖、花圃(電加熱)、蔬菜種植、茶葉種植以及燈光誘蟲、農田排澇、灌溉、電犁、打井、打場、脫粒、積肥、育秧、防汛臨時用電、現代化或專業化禽、畜養殖業、農村綜合變以下為農戶加工口糧、飼料等項目,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把裝接容量在50KVA以下的高效農業用電,納入電網公用綜合變改造范圍、保證正常可靠供電。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市金融機構要將符合授信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列為優先支持的對象,確定授信額度,適度簡化貸款手續,增加貸款投入。要根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正常的生產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適當優惠貸款利率(小額農貸利率上浮幅度嚴格控制在20%以內)。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應對市級以上“四有”示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授信,進行小額貸款扶持。開辦以非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產連同地產(不含單獨的地產)抵押以及存單質押業務,滿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信貸需求。開辦農村資源(如林權、依法可流轉交易的水域權)抵押貸款業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吸引農村社區的農民股金,興辦為農服務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經濟組織。支持農業龍頭企業聯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貸款擔保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服務。創新信貸擔保手續和擔保辦法,采取動產質押、倉單質押等多種形式,幫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解決抵押困難。探索和完善政府與銀行聯手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區域合作模式。

五、支持規范用地

對市級以上“四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優先安排農用地轉用指標,依法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相關規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臨時性收購場所、農林水產種養殖場、農機示范推廣用地和設施農(漁)業用地,視同農業生產用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用于農業生產的倉庫、展示及交易場所簡易用房的用地,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確實不是永久性建筑物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以辦理臨時用地手續。進一步落實留地安置政策,可按批準征用土地面積的10%作為集體留用地,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用于發展集體二、三產業。

六、完善工商注冊登記服務

市工商部門要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免費注冊登記,現金或實物出資免驗資,免年檢。要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變更,嚴禁在法定條件之外增加或減少登記條件。減、免工商登記時的前置審批收費和相關證照費用。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窗口要為符合登記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鼓勵更多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工商登記。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鼓勵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經確權的農村承包土地和實名的社區集體資產,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為農民成員服務的,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范圍內,可以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目前處于探索、試點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比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例》給予工商登記的辦法,明確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地位。市環保部門對經營項目為種植業的合作社,工商登記時不要環評報告。對經營項目為養殖業的合作社,一般不要環評。如確需環評,則由環保局下屬的環科所進行環評,不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收取環評費用,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由環保局通過其它渠道對環科所予以補貼。市衛生部門免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衛生許可證費、衛生場所檢測費、辦理從業人員健康證等相關費用。市質監部門按省、市要求減免市級收取的合作社機構代碼證、副本費和QS認證費用,同時積極向省爭取,減、免各種收費。

七、依法保護集體資產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資產為集體資產,屬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所有,與鄉(鎮)、村、組集體資產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任何方式平調、挪用和侵占。需要征用和占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資產的,應當依法審批,合理補償。

八、優化發展環境

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各相關部門責無旁貸,義不容辭。行政審批前置(如發改、國土、交通、質監、環保、衛生、消防、農林等)的部門,要從發展“三農”工作的大局出發,轉變前置審批理念,減少審批環節,減化審批手續,減免審批收費。市供電部門要加大供用電線路的改造力度,對市級“四有”及示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生產用電,優先安排電力設施改造。市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農產品運輸服務,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從事鮮活農產品運輸的車輛,應當優先發放“綠色通道”通行證。市農經部門要成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工作指導機構,開展業務輔導、政策咨詢、項目扶持、登記備案等工作。市農林、水務、農開、農機等部門要立足產業發展,加大項目支持力度,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高效農業提供指導服務。市財政部門要落實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獎勵資金。市科技、糧食、商貿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行業優勢,積極牽頭或參股興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市人民銀行要加大小額貸款等金融支持力度。市宣傳部門要大力宣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功經驗以及優秀帶頭人熱心為民、樂于奉獻、帶領農民致富奔小康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農民積極參加并共同辦好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高效農業。

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推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市政府同意建立由市農工辦牽頭,由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農林局、水務局、農機局、農開局、工商局、民政局、地稅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商貿總公司、交通局、公安局、科技局、質監局、衛生局、環保局、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參加的推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問題。各鄉鎮、園區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強化目標考核,實行目標管理和考核制度,開展績效評估,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部門工作職責,研究制定扶持和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配套實施細則,并認真抓好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