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整治意見

時間:2022-03-26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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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整治意見

一、高度重視,增強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我市食品小作坊占全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總數的78.7%,大部分生產條件簡陋,生產工藝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產品質量不高,存在安全隱患。食品質量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縣(市、區)、各鎮(鄉)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小作坊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確保小作坊整治工作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要通過集中整治,使小作坊全部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幫扶一批具備一定條件的小作坊取得生產許可證,促進一批證照不全的小作坊取得合法經營證照,勸退和關閉一批經限期整改仍然達不到生產條件要求的小作坊,打擊一批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窩點。逐步建立對小作坊監管的長效機制,徹底解決無證照生產加工的問題,促進我市食品小作坊產品質量穩步提高,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地區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嚴格把關、各方聯合行動、企業積極配合、整治幫扶并舉”的原則,明確本地區食品小作坊整治任務、目標和責任,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并將食品小作坊整治、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小作坊業主培訓等專項整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分管領導具體組織實施,建立督查責任制,做到責任到人,加強督查督辦。

(二)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的重要基礎,在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負總責。要在村社、社區建立食品小作坊監管隊伍,指定鎮(鄉、街道)和村社工作人員為協管員、信息員,在監管部門的具體指導下開展食品小作坊的普查和統計工作,并按相關要求進行分類治理。對具有合法證照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條件的,應督促其向鎮(鄉、街道)作出質量安全公開承諾;對具有合法證照但不具備食品安全基本條件的要進行幫扶,使其盡快滿足食品安全基本條件并進行質量安全公開承諾;對證照不全和拒絕承諾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協管員、信息員應對本轄區的食品小作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及時將新開工食品小作坊及食品小作坊開、歇業情況,食品小作坊日常生產狀況及食品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等向上級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監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發動群眾參與食品小作坊監管,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食品小作坊的違法行為都有權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要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要對舉報人進行適當獎勵,同時對舉報對象及時進行查處。

三、分工協作,強化監管,著力構建確保食品質量安全長效機制

(一)市、縣(市、區)兩級質監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以食品安全承諾制度為核心的監管機制,指導具有合法證照和具備食品安全基本條件的食品小作坊規范生產經營。各縣(市、區)質監部門要在縣(市、區)政府和上級質監部門的領導下對證照齊全的食品小作坊進行食品生產安全基本條件核查,核查合格的按要求組織其與縣(市、區)政府簽定食品生產質量安全承諾書,并在質監部門備案。備案的小作坊要通過媒體、網絡等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衛生、工商等相關部門。

各級質監部門要建立對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進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計量、質量管理和食品生產相關知識的培訓制度,提升其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指導食品小作坊建立原輔料(含加工助劑、包裝材料等)和添加劑索證索票和進貨臺帳制度,確保質量可驗證和追溯;指導食品小作坊改造食品生產衛生條件,完善產品標準和生產工序流程,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驗證制度,確保生產加工過程的安全。

市質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各縣(市、區)質監部門的支持和指導,充分發揮縣級質監部門的作用??h級質監部門要完善添加劑的備案管理制度,對行政區內小作坊采取巡查、回訪、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責令召回等措施,以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是否濫用添加劑及是否建立原輔料和產品銷售臺帳等為重點檢查內容,加強對行政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要積極幫扶、限期整改,對屢改屢犯和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小作坊,要依法堅決取締。

(二)各級衛生部門要按照《四川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辦法》以及相關規范要求,嚴格食品小作坊衛生許可(衛生設施、衛生條件和從業人員健康)發放條件,切實做好小作坊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不予發證。同時要加強對持有衛生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對監管中發現衛生設施發生改變、衛生條件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其衛生許可證。

(三)各級工商部門對法律法規規定食品生產加工應取得前置行政許可證的,要嚴格按照先證后照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和年度審驗。對未獲取生產許可證但經質監部門備案并同時具備合法有效衛生許可證等前置許可的食品小作坊,可通過營業執照年度審驗。對無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且未在質監部門備案的食品小作坊,要及時提出查處取締意見并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

(四)各食品生產監管部門要通力合作,建立協調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工作。

四、加強自律、依法經營,認真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

(一)食品小作坊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有固定的廠房、簡單的生產加工設施,符合監管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基本條件。

(二)食品小作坊的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小作坊應建立產品標準、原輔料(含加工助劑、包裝材料等)、添加劑索證索票和進貨臺帳制度以及添加劑使用記錄、質量管理制度、產品質量驗證方法和產品銷售臺帳,添加劑使用記錄、進貨臺帳和產品銷售臺帳應依法保存2年,做到質量安全可追溯。

(三)食品小作坊的經營者應當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培訓,掌握相應的法律法規和食品生產安全要求。

(四)食品小作坊應同地方政府簽定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向社會作出保證食品安全的公開承諾,承諾的基本內容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按標準組織生產,嚴格質量管理,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濫用添加劑,產品僅進行簡易包裝并限區域銷售,接受并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對產品質量負第一責任。承諾書應公開張貼,接受有關部門、社會和群眾監督。

(五)食品小作坊不得無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飲料、礦泉水、純凈水、方便面、冷凍飲品、罐頭制品、白酒(液態)、葡萄酒和啤酒等高風險食品,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產品銷售不得超出所在地質監部門規定的銷售區域,不得進入商場、超市和飯店銷售產品。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食品小作坊有義務對問題產品進行召回。

五、嚴肅紀律,強化責任追究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的要求,市、縣(市、區)、鎮(鄉)政府對行政區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各職能部門負監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職能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食品小作坊存在違法行為并屬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進行處理,相關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沒有立即處理或者推諉而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食品小作坊業主因違反相關規定和要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