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指導意見
時間:2022-11-15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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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加快我市“兩型社會”建設進程,充分運用經濟政策加強我市環境保護工作,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要求,以《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為指導,結合我市環境保護實際情況,現就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意義
(一)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以及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行為,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策略措施。實施環境經濟政策,加強環境保護,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長遠利益,保留發展空間。
(二)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是實現節能減排的有效方式。隨著我市經濟迅速增長,在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要實施環境經濟政策,充分利用市場經濟杠桿作用,提升社會和企業環境保護意識。
(三)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是建設“兩型社會”的必然選擇。促進環境保護體制改革,創新環境經濟政策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率先建成大河西先導區試點工程,發揮我市在全國“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中的示范帶頭作用的必然要求。
(四)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有力舉措。經濟快速增長帶來的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的矛盾與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等問題直接相關。如果不加速經濟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則資源支撐不住,環境容納不下,社會承受不起,經濟發展難以為繼。只有創新環境經濟政策,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才能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環境經濟政策的主要內容
當前我市實施的環境經濟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權交易、環境資源補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同時”保證金、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綠色信貸”、“綠色稅收”以及“綠色財政”等八項制度。
(一)建立排污權交易機制
堅持有利于環境資源優化配置,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則,建立排污權交易機制。
按照省關于排污權主要污染物交易的規定,我市現階段主要開展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揚塵、二氧化碳為主的排污權交易工作。在國家、省規定的排污總量控制范圍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需要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排污權優先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和市優先培育發展的主導產業傾斜。環境資源交易所作為主要污染物交易平臺,引入市場機制,允許融入社會資本,支持環保事業發展。
(二)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環境資源補償包括城市大氣環境資源補償、流域水環境資源補償和生態環境資源補償三個方面:
1、城市大氣環境資源補償機制。以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揚塵為補償因子,以建設單位為補償責任主體,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大氣環境資源補償。
2、流域水環境資源補償機制。以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為補償責任主體,以化學需氧量、氨氮為補償因子,對境內區、縣(市)主要跨境河流開展流域水環境資源予以補償。
水環境資源補償采用超標補償和達標補償兩種方式。如縣(市)交界斷面水質指標超過斷面控制目標的,上游縣(市)政府將對其下游縣(市)政府進行經濟補償;如交界斷面水質指標優于斷面控制目標的,下游縣(市)政府將對其上游區、縣(市)政府進行經濟補償。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交界斷面,制定斷面控制目標值,建立斷面自動監測系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并設立專戶用于水環境資源補償,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扣繳、補償資金。
3、生態環境資源補償機制。生態環境資源補償機制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對損害林地、綠地、濕地、土壤、山體、水體、農田、動植物、景觀等各類生態環境資源的破壞者、使用生態環境資源受益者、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目標考核結果等級較低的各級政府、生態保護投資者等支付生態補償資金,生態保護志愿者無償捐贈生態補償資金,補償管理機構使用生態補償資金保護、改善、恢復、重建生態系統的活動。
(三)建立環境風險責任保險制度
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劃分環境風險企業,對化工、有色、金屬礦采選、砷制品以及涉鎘等高環境風險企業全面實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全面投保;在造紙、規模以上養殖業等企業逐步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依法建立投保企業優惠政策、獎勵制度以及設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項資金。環保部門要將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和環境風險防范作為日常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在核發和換發排污許可證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開展行業準入審查、上市環保核查、申報環保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中,大力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和推介工作。要督促企業認真履行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等責任,開展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和工藝設施的調查,充分評估其環境風險和影響,盡可能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遭遇突發環境事件,要積極配合保險公司開展事故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確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經濟賠償。
保險公司開發環境責任險產品,合理確定責任范圍,分類厘定費率;保險監管部門制定行業規范,進行市場監管。
(四)建立建設項目“三同時”保證金機制
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三同時”制度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我國以預防為主的環保政策的重要體現。“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項目。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輕工、紡織、黑色冶煉、有色金屬、化工、石化、醫藥、電力、建材、機械、飼料、食品、釀造等行業對環境和生態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必須繳存環境保護“三同時”保證金。保證金由負責環評審批的同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收取。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經“三同時”驗收合格后,由收存保證金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后,將保證金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息全額退還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環境保護“三同時”有關要求的,保證金及其利息全部繳入同級國庫,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五)建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建立包括事件受理、調研勘察、組織調解、行政仲裁以及司法訴訟等五個方面的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屬機構或個人污染損害賠償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區、縣(市)屬機構或個人的污染損害賠償工作實施統一監管。被控致害方有排污行為,且排放污染物與受害方的損失有直接關系的,環保部門應責令排污單位迅速排除危害。
(六)建立“綠色信貸”機制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銀信部門利用信貸機制,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將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列入淘汰類、限制類名單,并會同符合環境友好企業標準的企業名單交人民銀行、銀監部門,作為銀行授信的參考依據。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停止信貸。
(七)建立“綠色稅收”機制
稅務部門對開發、保護、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關于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政策,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破壞和保護的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結合我市實際,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八)建立“綠色財政”制度
公共財政投入項目必須與環境保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相結合,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減排效能與財政撥付掛鉤制度。政府采購優先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并給予獎勵;建立財政投入環境效率評估與審計制度。
三、實施環境經濟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環境經濟政策實施協調小組
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環境經濟政策實施協調小組,市環保局具體負責與各部門的協調聯系,發改、環保、財政、規劃、國土、工商、稅務、物價、林業、水利、監察等部門和銀行、保險等機構依照各自職能開展工作。
1、市發改委做好全市產業調整規劃。
2、市環保局負責實施排污權交易、環境資源補償、環境責任保險、“三同時”保證金、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等工作,配合物價部門建立上述工作價格體系,同時做好其他環境經濟政策實施配合協調工作。
3、市財政局負責實施綠色采購環境經濟政策,加強財政監督與管理,為各項環境經濟實施提供工作經費保障,對環境經濟政策各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按照職責加強對建設項目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沒有依法辦理環評許可的項目,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公務員之家
5、市工商局嚴格把關環保前置審批制度,對小型污染企業、餐飲業、娛樂業項目的行政許可,必須嚴格把關。
6、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實施綠色稅收環境經濟政策,依據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積極配合其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實施。
7、市物價局負責建立各項環境經濟政策價格體系,制定并適時調整收費標準,做好日常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8、市林業局配合物價部門建立生態環境資源補償價格體系,開展生態環境資源補償工作。
9、市水利局配合做好流域環境資源補償工作。
10、市監察局負責對全市實施環境經濟政策的違規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11、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完善綠色信貸相關政策與措施,建立通暢的信息交流和溝通的綠色信息共享機制,運用信貸綠色信用杠桿,嚴格控制信貸閘門,抑制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12、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環境污染事故的勘察、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害核算標準和相應核算指南,建立規范的理賠程序,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防治能力。
(二)健全資金管理體系
對于劃入市財政各類相關的環保資金,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制定責任追究制度
1、各項環境經濟政策的實施工作應接受群眾監督,對不符合環境經濟政策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舉報。
2、各企事業單位如不按規定執行環境經濟政策的,由監察、環保、財政、國土、規劃、工商、稅務、物價、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3、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各項環境經濟政策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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