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促進殘疾人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時間:2022-06-12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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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7號)、《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委〔〕3號)及《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提升殘疾人生活品質的暫行規定》(市委辦〔〕16號)等文件精神,為切實改善轄區殘疾人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在全面執行省市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平等、參與、共享”要求,以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復為重點,圍繞殘疾人“就學、就業、就醫”中心,把殘疾人事業發展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著力解決廣大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使廣大殘疾人“殘有所助、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逐步建立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人救助和保障體系。
二、實施對象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籍在拱墅區的殘疾人。
三、基本內容
(一)生活保障
本區戶籍殘疾人給予每年300元生活補助費(含煤、水、電、數字電視視聽維護費等補貼)。
向“四小車”整治后新購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持牌車主,給予每車每年100元的車輛保險費補貼;所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持牌車主,給予每車每年200元的車輛維修費補貼。
健全完善“一崗解兩難”助老助殘工作,不斷擴大服務對象和服務人員,每年安排專項經費200萬元,拓展延伸愛心食堂、日托、康復、理發等服務功能,使助老助殘成為“和諧拱墅”的“金名片”。
(二)就業援助
鼓勵殘疾人就業。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已就業6個月以上且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區戶籍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00元養老保險自負部分補貼。
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本區戶籍殘疾人創辦企業(福利企業、個體工商戶除外),安置本區戶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殘疾人就業,超過1.5%比例,并按規定為殘疾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等保險滿1年以上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獎勵業主5000元。
鼓勵殘疾人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對以公益性崗位安置本區戶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殘疾人就業,并按規定為殘疾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等保險滿1年以上的,每安置1人每年獎勵用人單位5000元。
(三)醫療援助
本區戶籍殘疾人住院,憑入院通知書及本人病歷證明,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元,每人每年補助1次。
(四)教育援助
殘疾學生及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就讀全日制大專、本科院校的,每生每學年補助5000元。
在本區繳納稅收的企事業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等保險的非市城區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其子女在市城區就學,符合本規定相關條件的,同等享受。
(五)康復訓練
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城鄉基層衛生服務內容,加強社區康復網絡和康復員隊伍建設,推進康復進社區、服務到家庭。推進“光明”、“助行”、“助聽”等殘疾人康復工程,轄區有安裝假肢、輪椅、助聽器、拐杖等用品用具需求及白內障手術治療需求,符合條件的持證殘疾人,全部給予免費配置用具及實施免費手術。
加快推進工療站建設,通過合理規劃布局,改建、新建等辦法,力爭至年底,各鎮、街道各建有1家工療站,滿足殘疾人日間照料需求。
(六)無障礙設施
進一步推進城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和重要公共建筑物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標準。同時,要充分聽取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吸收盲人、肢殘人參加項目驗收。
(七)組織建設
根據《關于在全省開展殘疾人專職委員選聘工作的通知》(殘聯組人〔〕3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殘疾人事業發展需要,為持證殘疾人30人以上的社區(村)殘協配備1名殘疾人專職委員,協助殘協主席開展各項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專職委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
四、保障舉措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把殘疾人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全力抓,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的良好態勢。區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強化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助殘扶殘工作。
(二)加強經費保障。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原則,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優惠政策,加大殘疾人工作資金投入。本實施意見所需資金,主要從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要加強資金的使用監管,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形成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風尚。要及時報道殘疾人工作取得的成效,總結助殘扶殘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跡,宣傳殘疾人先進事跡,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和支持殘疾人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拱墅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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