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消防工作的建議

時間:2022-06-15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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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消防工作的建議

近年來,我州消防工作在各縣市、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顯進步,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受歷史、經濟等客觀因素的影響,我州消防安全基礎薄弱,火災事故的致災因素日益增多,重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消防工作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問題和矛盾凸現,形勢十分嚴峻。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新政發〔2006〕4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切實做好自治州新時期的消防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結合我州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為核心,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一)切實加強政府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消防安全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其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縣市要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意見》精神,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總要求,明確消防工作職責,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創建平安社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考評范圍,認真組織實施。各縣市應當每半年聽取一次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并視情況召開消防工作會議,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對發生群死群傷惡性火災或重特大火災嚴重超標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強化行業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意見》和《自治區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等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具體要求如下:一是建立健全內部逐級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部門或單位行政主管領導是本部門、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明確內部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二是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機制,教育、民政、文體、衛生、旅游、文物、人防、工商、經貿、建設和民航、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孤兒院、文化娛樂場所、醫院、療養院、體育設施、賓館飯店、旅游景點、文物古建筑、人防地下工程、商場、市場、施工工地等公共場所消防監管力度,制定并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開展行業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治理,消除火災隱患。三是落實消防安全前置審批制度,規劃、建設、安監、房地產管理、教育、民政、衛生、文體、質監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意見》關于消防安全前置審批和管理的規定,嚴把行政許可源頭關,嚴防火災隱患的滋生。四是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通報檢查、治理和火災隱患整改等情況,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相關部門處理,各縣市要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切實發揮部門聯動整治火災隱患的整體效能。公安消防部門要充分發揮消防監督執法主體作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宣傳培訓和滅火救援等職責,及時研判消防工作形勢,并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報告政府解決。

(三)落實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職責。社會各單位要進一步樹立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深入貫徹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考評、監督等自我管理工作機制,完善并落實防火檢查和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制度。要強化單位內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將消防安全納入員工崗前培訓內容,增強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制意識,自覺抵制消防違法行為,定期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等自防自救能力。各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的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資金安排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發生火災。

(四)加強社區消防安全管理。社區消防工作是城市預防火災的基礎,各縣市要將其納入社區整體建設范疇,統籌協調發展。力爭“十一五”期間80%以上社區在消防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和火災撲救等方面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實用的工作體系。各縣市公安、民政、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加強社區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定期督促、檢查、指導社區消防工作。要加強社區消防組織建設,逐步完善由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消防工作組以及社區義務消防隊伍組成的社區消防管理網絡,將消防安全管理融入社區治安、聯防、綜治等管理體系和工作制度,建立由保安、聯防力量和志愿消防人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開展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檢查和滅火演練工作。社區應當依托治安崗亭和物業管理單位設立消防工作站或執勤點,安裝報警電話,設置消防器材箱,配備必要的消防水帶、水槍、滅火器、逃生自救和應急照明等簡易消防器材。

(五)推進新農村消防工作建設。農村消防工作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康、穩定、和諧發展的重要內容和保障,各縣市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新農村建設的整體規劃和試點工作內容,制定符合當地農村發展實際的新農村消防工作規劃和意見,發展計劃、綜治、建設、規劃、農業、民政、廣電、文化、教育等部門在部署新農村建設相關工作時,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村鎮規劃和人居環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設、鄉鎮文化館和村文化室建設、文明村鎮評選、農村電影放映工程建設等范疇,統籌安排,統一實施。公安消防部門要切實發揮好新農村建設消防工作主力軍作用,主動跟進,加強服務,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鄉鎮政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當地新農村建設內容,選擇基礎較好的鄉村進行試點推廣。各鄉鎮應當明確一名領導分管消防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火災多發季節等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因地制宜組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立完善防滅火制度,大風天氣時應當利用村鎮廣播“禁火令”和相關防火措施,組織人員實施防火巡查。村民委員會要將消防管理納入村規民約,依托治保、民兵等組織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落實防火檢查、消防宣傳工作制度。有條件的村莊應當在治安室、文化室設立消防點,配置手抬機動泵、水帶、消防斧、滅火器等簡易消防器材,制定管理操作制度。各縣市和發展計劃、財政、民政、農業等相關部門在編制農村規劃和人居環境治理指導性目錄時,應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納入計劃,將手抬機動泵、消防水帶、水槍、滅火器等簡易消防器材納入資金、實物扶持項目,將缺少自然水源村莊的消防水池建設納入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設有供水管網的鄉鎮,應當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實施消火栓建設,力爭“十一五”期間,在遠離專兼職消防隊且集中聚居人口超過1萬人的鄉鎮配置一輛消防車或灑水消防兩用車,村隊普遍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二、以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為基礎,提高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

(六)加快消防規劃編制和實施。各縣市要組織有關部門盡快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年州直80%的縣市以及國家、自治區重點鎮完成消防規劃編制,“十一五”期末,州直所有縣市及國家、自治區重點鎮完成消防規劃編制。建設(規劃)部門在制定和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工作中,要依據城市規劃和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將消防基礎設施的配套規定作為規劃的強制內容;對沒有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不予審查和報批。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要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裝備、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步伐,保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供水主管部門要做好城鄉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建設和維護。

(七)加強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建設。各縣市要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按照《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印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消防部隊消防業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防〔2004〕300號)要求,將消防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發展逐步提高經費保障水平,分年度、分階段解決好消防設施建設問題,尤其是對中央財政補助經費的項目要及時安排配套資金。要加大對消防裝備器材投入,在政策、經費上予以支持,加快消防車和消防器材裝備的配備與更新,有計劃、按比例優先配備搶險救援車、舉高車、照明車等特種車輛,以及破拆、堵漏、偵檢等特勤裝備和個人防護裝備,力爭達到裝備結構合理、技術先進,不斷提高消防隊伍滅火救援的整體水平。年,全州50%的消防站裝備配備達標,消防人員11種基本個人防護裝備達到配備標準。年,所有消防站裝備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逐步淘汰超期服役的消防車輛。

(八)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大力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努力構建“以公安現役消防隊為主、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業專職消防隊伍為補充、民間消防組織為基礎”的消防力量體系,增強抵抗火災的整體能力。未建公安消防隊的縣市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抓緊建立專職消防隊,要對消防隊人員、管理費用等給予保障。

(九)建立完善社會聯動搶險救援體系。各縣市要提高對社會搶險救援工作的認識,突出政府在社會搶險救援中領導、組織和協調職能,加強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協作,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統一指揮領導,消防、公安、武警、軍隊、醫療急救、交通運輸、建設以及市政工程、水、電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社會搶險救援聯動機制和指揮體系,強化對各類災害事故的力量調集和有效地處置。確保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及時趕赴現場參與救援決策,現場解決救援工作中的技術難點問題。加強整合各種救援力量,實現滅火救援力量共享。發生特大火災或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火災時,要調用一切可以調動的社會資源,保證滅火救援、事故調查等順利進行。

三、以消防宣傳和培訓教育為載體,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

(十)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各縣市每年要制定并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科普、普法、就業教育工作內容。教育部門和婦聯、工會、共青團要積極組織開展婦女、學生消防教育工作,將消防知識納入各類義務、學歷、職業教育教學內容,大專院校要成立師生義務消防宣傳組織。各新聞單位要將消防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設立消防宣傳專欄或專版,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知識,對忽視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部門和單位及重特大火災事故,加大輿論曝光和新聞監督力度。民政、勞動保障、婦聯、工會、共青團、殘聯等部門、團體要協調配合,為城鄉居民家庭和外來務工人員,特別是老、弱、病、殘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獲取消防知識提供服務。公安消防部門要以消防宣傳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村為重點,不斷拓寬消防宣傳渠道,擴大覆蓋面。每年11月9日和冬春、夏收季節,各縣市要組織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十一)加強社會消防安全培訓。各縣市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校的培訓內容。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將消防常識教育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切實解決當前農民工自防自救能力差的問題。安監、建設、勞動保障、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加強對消防設計、施工、檢查維護、電工、保安、導游、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工作人員、棉花加工廠以及其他可燃物資集中的生產、儲存場所管理和操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落實持證上崗制度。社會單位要抓好內部員工的消防教育與培訓,對員工進行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值班和操作人員,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操作、管理等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十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保障公民消防安全權益。各縣市要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通報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等情況。公安消防部門應當通過報刊、網絡等媒體公布消防安全舉報電話、郵政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在辦公場所設置舉報信箱,方便群眾監督消防工作,舉報、投訴消防安全問題和重大火災隱患。對群眾的舉報、投訴要認真受理、及時依法處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共場所,應當在出口等醒目位置設置警示牌,告知公眾存在的火災危險。

(十三)積極穩妥地開展消防保險工作。公安消防部門和保險、金融部門要加強合作,建立工作互動機制,引導社會單位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和火災財產保險,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輔助社會管理功能。保險機構要積極研究開發適應市場需要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和火災財產保險產品,尤其是要推進營業性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切實加強防災防損工作。對消防安全狀況不好的單位,保險、金融機構要降低其保、貸信用度;對被保險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保險公司應降低相應保費,促進單位和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自律意識的增強。

四、以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為重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十四)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縣市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火災隱患治理預防長效機制。一是加強火災隱患源頭控制。應當吸收公安消防機構參加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城鄉規劃建設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一律不予批準。建筑工程的建設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各類招商引資項目和開發區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審查,堅決消除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使用等違法行為。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意見》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劃要求、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筑工程和單位,不得發放相關證照。二是及時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各縣市應當將嚴重影響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易燃建筑密集區、城中村拆遷、改造納入城市改擴建計劃,優先安排,組織建設、市政等部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統、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線路等及時進行改造、維護和增設,對公辦的醫院、學校、幼兒園、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圖書館、博物館、車站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無力整改的,給予政策、財力支持,采取措施,加大監督整改力度,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三是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各縣市、各部門要切實抓好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和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結合實際適時組織開展重點場所、重大節慶、火災多發季節、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產品等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合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大監督管理和隱患督促整改力度。

(十五)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縣市要切實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對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或場所,要采取召開整改協調會、制定進度表、簽訂責任狀、政府掛牌公示、明確督辦人等方式,落實整改責任、期限和防范措施,對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改變使用性質、責令停產停業等辦法消除火災隱患。對未按期整改完畢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報自治州人民政府繼續實施掛牌督辦。

五、檢查和考評

(十六)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縣市應當定期對消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每年年底前要將消防工作情況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專題匯報。州消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對落實《意見》和意見情況進行考評和通報。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他人財產損失的,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仍購買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