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加強財政體制的建議
時間:2022-06-16 10:37:00
導語:縣加強財政體制的建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開發建設灣新區的決定》(甬黨〔2009〕18號)精神,進一步理順市與灣新區、鎮財政分配關系,促進市、區、鎮聯同發展,現就完善鎮財政管理體制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鎮財政收入范圍
根據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范圍和臨時托管辦法,鎮財政收入范圍為:鎮宏興村、元祥村、振東村區域范圍內的納稅人(按規定匯總核算納稅的除外)繳納的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含增值稅免抵調庫收入),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職業教育統籌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列入鎮財政收入,其收入繳入市金庫。
二、核定收支基數
(一)鎮收入基數。以年鎮行政轄區內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五項基金收入,加(減)與我市體制結算返還(上解)財力后的余額,作為收入基數。
(二)鎮支出基數。在保證年鎮行政轄區內的既得財力(即體制結算財力)的基礎上,增加以專項補助形式下達的原體制內市級配套補助、年的各項政策性補助及年出口退稅地方負擔,作為支出基數。
(三)計算確定上解基數。按照上述收支基數口徑,核定鎮收入基數為17738萬元,支出基數為16185萬元,上解市級財政基數1553萬元。
(四)收支基數確定后,年及以后年度新增收入歸屬鎮,財力結算按對我市的體制,由市財政與鎮財政結算。新增支出由鎮自行全額負擔,對新增支出項目需要由市級有關部門明確支出標準的,市級有關部門只定標準,經費由鎮自行全額負擔。對個別需要市財政統一支付的支出,由鎮在年終體制結算時上解。
三、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
國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水利建設基金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分成給鎮,專項用于鎮土地收儲、基本農田建設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計提的失土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障風險基金等,由市財政統籌專項用于社會保障支出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鎮行政轄區內實施的交通、水利、教育等各類基本建設支出全額由鎮負擔。
(二)鎮行政轄區內的地方性養老保障(險)和國家五大社保基金,仍由市統一管理,執行全市統一政策。
(三)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各類上級返還收入、統籌支出,全額由鎮分享或負擔。
(四)鎮上解資金主要用于鎮高中段教育、司法辦案經費以及交通、水利等市級重大基礎設施配套。
(五)其他未盡事項,另行研究解決。
五、上述財政體制實施期限暫定四年,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市財政局負責本文件的具體解釋和組織實施工作。執行中如遇上級重大財稅政策調整或因經濟形勢變化,全市財力發生較大變化時,市政府對財政體制將作相應調整。
- 上一篇:農村交通安全整頓方案
- 下一篇:縣信息工作績效考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