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健全調解完善意見
時間:2022-06-22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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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化解矛盾糾紛績效納入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對調解工作效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懲辦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調解工作不落實,15實行考核獎懲。要依照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要求。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的進行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因工作不力或隱瞞情況,釀成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并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為認真貫徹《關于印發<關于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意見>通知》皖綜治委〔〕10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縣“大調解”工作。
一、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整合資源和力量,1基本原則。堅持黨政主導、部門協作配合。統籌解決大調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堅持重在基層、依靠群眾,依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以鄉鎮、村(居、社區)為重點,從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問題入手,條塊聯動、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依法調解、自愿調解,把調解貫穿于解決民事糾紛,處置行政爭議、勞動人事爭議和司法訴訟的全過程,尊重當事人意愿,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堅持依法調解、公正高效,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序良俗進行調解,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嚴格調解制度,提高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努力使糾紛早解決,矛盾不上交,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定期排查掌握群眾身邊的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2工作目標。建立覆蓋鄉鎮、村(居、社區)和各部門、各行業的調解組織網絡。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民生類、經濟社會發展類、歷史遺留類的矛盾糾紛,以及容易引發“民轉刑”案件和重大群體性事件或集體上訪的矛盾糾紛等,實現調解工作全覆蓋。大調解工作整體效能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全面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企事業單位內部調解組織職責明晰,銜接有序,工作規范有效。調解勝利率明顯提高,做到小糾紛不出村(居、社區)大糾紛不出鄉鎮、重大矛盾糾紛不出縣”民轉刑”案件、越級上訪案件和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明顯下降,防止重大群體性事件、惡性“民轉刑”案件和集體赴省進京上訪事件的發生,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
其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建立由法律專家、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司法干部等組織的縣人民調解指導中心,3建立縣級領導組織。成立縣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并督促檢查矛盾糾紛的處置,負責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疑難糾紛的調解工作。同時要在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行業建立勞資矛盾、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婦女兒童維權、消費侵權、校園事故、環境污染、物業管理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年要建成婦女兒童維權、醫患糾紛、勞資矛盾、校園事故專業性調委會,2011年要建成消費侵權、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物業管理等專業性調委會,形成嚴密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大調解組織網絡。
并依托綜治中心開展大調解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鄉鎮、村(居、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領導組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擔任,4建立鄉村工作平臺。要繼續加強以基層司法所為平臺的鄉鎮綜治中心建設。成員包括轄區各村(居、社區)調委會主任及志愿者,也可以聘請相關職能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人員及專業人士擔任調委會委員。依照“六統一”規范,進一步健全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在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信訪辦、法庭等處置社會矛盾糾紛較多的地方設立工作室,負責對直接受理的糾紛進行調解;協調各相關部門對涉及多領域的復雜糾紛進行調解;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重大糾紛苗頭和社情民意;開展普法宣傳工作,提高公民守法意識,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在大調解”工作中的作用。各相關部門應當明確解決糾紛的工作機構,5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一是建立矛盾糾紛處置責任制度。制訂和完善糾紛解決順序,依法妥善處置與本部門職能相關的糾紛。建立首問負責制和督辦制,對依法應由本部門處理的糾紛,應當履行職責,依法及時處置;對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置途徑,并主動與相關部門聯系,做好配合,協助解決問題;對隨時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緩解或疏導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二是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之間的銜接配合。要建立協作、對接、引導、委托等制度,實現“大調解”無縫對接。要加強人民調解與相關部門的聯系,指定法律工作人員擔任人民調解聯絡員,協助相關部門調解疑難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矛盾糾紛時,也可邀請法官和行政調解人員參與調解工作。要加強人民調解進單位(部門)工作。如人民調解進法院,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對法院受理的符合人民調解工作范圍、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民事糾紛,依法進行調解;人民調解進公安派出所和交管大隊,公安派出所和交管大隊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對公安機關處置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局部,且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依法進行調解。
提倡依照“調判結合、調解優先”原則,6建立健全訴前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過程中。努力促進民事案件的和解。對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罕見性、多發性簡單民事糾紛,建議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矛盾糾紛,但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對于進入訴訟順序,適宜以調解方式解決的民事案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調解,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委托的人民法院通報調解情況。對有關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確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三、健全和完善大調解的運行機制
整合各種調解資源和力量,7實行聯調聯動。鄉鎮統籌協調。實現聯調聯動。實施綜治、信訪、司法、調解、警務、民政、婦聯、勞動、平安生產、應急等“十位一體”工作模式,設立綜治、司法、調解、信訪四個服務窗口,對矛盾糾紛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置、限期辦結。實行首問負責制,對依法應由最初受理部門調處的由該部門負責;對應由其他部門調處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負責聯絡有關部門受理;對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提請大調解組織協調解決;本級大調解組織無法協調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報上一級大調解組織指定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對影響重大或涉及全局性、有組織化傾向的矛盾糾紛,實行黨政領導和單位領導包案解決,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情況,組織公(安)調對接、仲(裁)調對接、檢調對接、援調對接、訴調對接,以及與行業、系統的調解對接工作,聯調聯動,保證所有矛盾糾紛都有調解出路,各類調解方式都能充分發揮作用。
確定由相關層級和部門來調解。村(居、社區)重點做好民間糾紛的調處工作;鄉鎮、部門(系統)主要調解較為疑難的或跨村(居、社區)矛盾糾紛,8堅持分級調解。根據矛盾糾紛的類型性質、涉及范圍和區域。確保矛盾糾紛不出鄉鎮、部門(系統)縣重點調解鄉鎮調解不了疑難的社會矛盾、涉法涉訴矛盾糾紛、改革發展和社會管理中出現的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對涉及人員多、領域廣、情況復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協調有關部門相互配合,采取多種方法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人民調解范疇且能當場結案的必需當場結案;不能當場結案的應當實行“三三調解制”即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依照村民組、村(居、社區)鄉鎮三級,逐級調處三次,確實不能化解的方可逐級移交上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一時解決不了應及時演講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并提請所在地大調解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協調解決;對調解不成,可能進入訴訟順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解決途徑;對隨時有可能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并及時演講所在地大調解組織。
排查走在調解前,9積極主動排查。堅持“預防走在排查前。調解走在激化前”原則,強化預防意識,通過全面排查、深入分析、準確研判,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和激化。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定期開展排查化解工作。對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涉穩因素,要密切關注,實行跟進排查。村(居、社區)每周排查一次,鄉鎮每半月排查一次,縣每月排查一次,及時全面掌握轄區內的矛盾糾紛信息。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敏感時期要集中排查,實行每日一報和“零報告”制度。要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尤其是要制訂《縣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法》對制定的決策和布置進行全面的穩定風險評估,對評估沒有通過的決策,原則上不予實施。確需實施的要提前制定預案,組織力量,及早介入,及時防控,防止矛盾發生或激化。
要落實登記、交辦、承辦、銷案各個環節工作,10建立督查督辦和定期通報制。對分流到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的矛盾糾紛。建立工作臺賬,實行全程督查督辦。并根據性質、涉及范圍、人數、重大復雜水平確定調處期限,限期調結。對已調結的重大矛盾糾紛要進行回訪,督促調解協議的履行,聽取有關意見建議。對逾越規定期限未調結的有關單位要說明原因,確定下一步伐解方案。要定期進行工作情況通報,對無特殊原因久拖未結的督促調解單位或牽頭單位限期調結。
四、強化大調解工作保證措施
充分認識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重要意義,1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夯實黨的執政根基的高度。切實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黨政“一把手”工程。要建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制度,黨政主要領導對可能影響外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要親自過問,包案到人,定期分析研究,及時予以解決。綜治辦要充分發揮工作體制機制優勢,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動落實“一崗雙責”把化解矛盾糾紛的責任分解落實到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身上。
依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12加強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員選任、聘任制度。通過民主選舉、聘任等方法,將政策法律水平高、年輕有為、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員空虛進調解隊伍。積極吸納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參與調解組織,不時優化調解員隊伍的知識結構,逐步形成一支專職調解員隊伍。根據形勢發展,積極招聘熱心調解事業、熟悉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有較強的群眾工作能力的人,組建專業化調解員與志愿者相結合、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積極吸納鄉村老黨員、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師、老軍人等“五老”參與調解工作。加強調解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縣人民調解指導中心每年要集中培訓調委會主任一次,各鄉鎮調委會每年要通過以會代訓、旁聽審判、擔任人民陪審員和“以案代訓”觀摩調解”等活動培訓人民調解員34次。繼續推行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調解技能競賽、首席調解員評比等做法,不時提高調解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調解技巧。
堅持集中宣傳教育和“以案說法”相結合,13開展宣傳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宣傳和法治理念教育。增強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引導人民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要將人民調解與普法依法治理、安排幫教、社區矯正、法律援助等相結合,通過事前講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促進矛盾糾紛的化解;注重運用法律援助手段,穩控緩解當事人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對立情緒。廣大調解員要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加強學習,切實把搞好大調解工作作為新形勢下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生動實踐,不時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特別是要帶著感情去調解,打消隔閡,鼓勵互讓互諒、諒解和解,架起黨群之間、干群之間、群眾之間的連心橋梁,促進調解取得實效。
將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員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和專職調解員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14落實經費保證。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證機制。切塊由縣司法局掌握使用。建立個案補貼機制,依據矛盾疑難水平分為簡單矛盾、一般矛盾、疑難矛盾、特殊矛盾四類,分別按50元、100元、200元、500元規范發放個案補貼,由縣司法局每季度評定發放一次,鄉鎮財政原則按11配套落實。鄉鎮要依照有組織、有陣地、有人員、有制度、有措施、有實效的六有”要求,加大對村級調委會建設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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