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制建議

時間:2022-06-23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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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制建議

為積極推進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理順政府職能,建立事業單位與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協調、健康發展的新體制,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事業單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改制的范圍

實施改制的事業單位范圍包括:(1)生產經營、社會中介服務等類型的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2)具有市場潛力,并且市場收入可以成為經費主要來源的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3)對監督管理和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中從事后勤保障、中介、專業技術服務職能,自身具有營利能力的,條件成熟的,可剝離后改制為企業或其他獨立的社會法人實體。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按照“積極穩妥,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的改革原則。事業單位改制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伙制或個人獨資。對無法正常運作的事業單位可以合并重組,對個別經營確有困難的事業單位,可采取撤銷、歇業或關閉方式進行清算,也可以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轉讓。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或其他獨立的社會法人實體的,其國有資產原則上應全部退出,實行產權和職工“雙置換”改革,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

三、資產評估與產權界定

1、事業單位改制時,必須進行清產核資、評估資產、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由改制單位主管部門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按照“真實、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出具評估報告書,同時承擔其評估結果的法律責任。國有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結果,由縣財政(國資)部門核準。集體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由單位主管部門確認,并報縣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2、產權界定。由縣財政(國資)部門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界定。經評估和確認后,國有事業單位的資產全部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資產的處置和出讓

改制單位的土地及其它資產屬國有資產的,須由改制單位向國資部門提出申請,經國資部門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資產的處置和出讓。改制單位資產的處置出讓必須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陽光”操作。

縣財政局建立事業單位改制資金專戶,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處置和出讓所得收益,必須全額納入縣財政專戶,由縣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五、事業單位的注銷

事業單位被撤銷或改制為企業及其他獨立的社會法人實體,應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2號令),由其主管部門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提交事業單位撤銷或改制的文件、清算報告和相關材料,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依法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印鑒,并予以注銷公告。實行清算的原則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1996年第8號令)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被撤銷或改制為企業及其他獨立的社會法人實體后,原事業單位的文書檔案由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接收與保管。

六、改制過程中人員勞動關系轉換和分流處置

1、事業單位改制后,職工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即行終止。改制后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與聘用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實行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勞動關系。在同等條件下,改制后的單位應優先聘用原固定制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救濟,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未被重新聘用的或選擇自謀職業的,在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后,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原繳費年限與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

2、事業單位改制職工的安置費標準。

事業單位聘用(勞動)合同制人員經濟補償金發放標準為工齡每滿1年發給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工齡未滿1年按1年計算。事業單位固定工基礎安置費5000元,5年以上工齡每增加1年增加700元,若低于“工齡每滿1年發給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標準的按其標準計發。辦理農轉非招工手續的土地征用工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增加土地補償金4000元。

3、事業單位轉制中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女干部,轉制時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待遇。50周歲以下的女干部,轉制后在工人崗位上或自謀職業的,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4、轉制事業單位中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改制辦法,可一次性計提各項社會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五年按五年計提),并終止原勞動關系。繳費基數以當年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和前五年的全縣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繳費比例按轉制時的標準確定。

上述人員,不再發給安置費和生活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待遇,其間如遇國家調整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可作相應調整,并按退休時的工資標準套改退休費,如計發退休費低于企業同類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可按企業標準計發。

5、事業單位改制計算職工一次性經濟補償安置費時間以批準改制方案時間為基準日;一次性計提各項社會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上半年批準改制方案的計算到6月30日,下半年批準改制方案的計算到12月31日。

6、轉制時已離退休人員,仍執行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待遇。退休(職)人員以退休(職)費為基數一次性計提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至75周歲,少于五年按五年計提,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其它統籌外支付的有關費用,一次性計繳至75周歲,少于五年按五年計提,由主管部門。離休人員納入“兩費”保障,按有關規定執行。

7、一次性計提各項社會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和已退休(職)人員按每人17000元的標準計提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上繳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并對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已改制歇業事業單位的同類人員視同繳納,死亡后一次性支付處理。同時按每人20000元的標準計提托管經費,主要用于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年終慰問等統籌外費用支出,由主管部門代管。

8、事業單位轉制時應繳而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必須在轉制時按現行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對改制前參加工作,改制時一次性領取安置費人員,根據其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一次補貼,由原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事業局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貼標準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事業單位工作年限*0.4%*120個月。

9、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職工,在轉換身份時選擇一次性領取安置費的,離正常退休年齡的時間不足五年的,每少一年扣減20%安置費,所扣減的安置費由單位一次性劃撥到社保局。

七、特殊人員的相關問題處置

1、精簡職工、職工遺屬處置。

對現有改制單位中享受精減職工補助和職工遺屬補助的人員,可一次性安置,安置標準為每人6000元-7000元。三年后生活發生困難的,經批準可以給予社會救助。

2、工傷、職業病和傷殘軍人安置補償辦法:工傷、職業病人員按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傷殘等級標準享受傷殘補償待遇。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基本工資,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增加兩個月本人基本工資。

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人員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本人基本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本人基本工資。并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基本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基本工資的60%。同時由原所在單位為其一次性交納應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傷殘撫恤金由原所在單位一次性提取到法定退休年齡,交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月代為發放。

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人員由原所在單位為其一次性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辦理退休手續。對于年月日之后發生的工傷和確診為職業病人員由所在單位另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四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基本工資,每增加一級增加兩個月本人基本工資。

革命傷殘軍人參照上述工傷、職業病人員有關辦法實行安置。安置后未再就業的,傷殘軍人憑部隊發放的傷殘證書,可向民政部門申請享受現行革命傷殘軍人有關政策規定的傷殘撫恤待遇。

3、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對選擇自謀職業的女職工孕期7個月以上的除發給一次性安置費外,再發給三個月本人工資和生育醫療補償費1500元;對于法定產假期未滿的女職工,按本人月工資標準和實際時間發給一次性補助。

4、縣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應享受的榮譽津貼和醫療補助費用按開政辦發[2004]134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事業單位改制操作程序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職工安置分流,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下屬事業單位改制及職工安置分流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規范操作,改制時必須按以下方法進行:

1、建立組織和提出申請

(一)建立事業單位改制領導機構。由單位黨、政、工領導及財務負責人等成員組成,由單位負責人任領導,并制定單位改制工作方案,明確責任。

(二)宣傳發動。學習領會政策精神,統一認識,提出申請。開好單位班子、中層干部和職工大會,統一思想,形成共識。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有關政策選擇單位改制形式,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縣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批準。

2、資產清查、評估和確認

按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評估立項、資產評估、評估確認、產權界定。

3、資產的處置和出讓

按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資產出讓。

4、改制方案的擬定和審批

(一)方案擬定。在單位資產已確定、產權清晰、提留、剝離的基礎上擬定改制方案。

(二)方案論證預審。改制單位將改制方案報縣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縣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單位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對改制方案進行論證預審。

(三)方案審批。改制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改制方案實施的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審批。

5、組織實施

根據改制批復意見,由改制單位組織實施。對涉及職工身份置換安置分流的有關職工名單、工齡、經濟補償金額度等要公開,增強改制透明度。事業單位改制后,同時應及時辦理好職工身份置換、法人主體變更登記等手續。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深化內部分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改革。

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執行。因機構撤并、崗位撤銷、編制精簡等原因產生的富裕人員,其分流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本實施辦法由縣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