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監管責任制落實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05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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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對自行拆除存量違法用地的按拆除違法用地面積5平方米給予1平方米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比例予以獎勵;對土地監管工作年度排名前2名的給予50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鼓勵各鎮政府對轄區內的存量違法用地進行處置。以鎮(街道、管委會)為單位。
落實土地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為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71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共同監管責任
負責對轄區內所有土地監管工作,1.區國土部門負有土地行政監管責任。對全區各類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進行巡查、制止、做出行政處理或處罰、通報情況等。
對轄區內土地使用情況進行巡查,2.各鎮政府(街道、管委會)負有土地屬地監管責任。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制止、報告和處置。
按照有關法律和國辦發〔〕71號文件規定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進行共同監管。3.區監察、公安、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規劃、建設、房管、整違辦、金融辦、市政、農業水利、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負有土地共同監管責任。
按照國辦發〔〕71號文件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土地監管。4.供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單位負有土地配合監管責任。
5.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土地監管工作。
二、建立土地共同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6.由分管國土工作的區政府領導為召集人。
專題會議由召集人根據需要隨時召集。7.聯席會議實行定期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8.聯席會議聽取區國土部門關于當期土地監管情況的報告、通報成員單位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或部門單位的復雜問題、討論研究重大疑難問題等。
根據考核情況進行年度排名;每半年向區政府常務會報告全區土地共同監管責任機制落實情況。9.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季度對各鎮政府(街道、管委會)土地監管工作進行考核。
三、違法用地的發現、制止與查處
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24小時內報告當地國土資源所和鎮政府(街道、管委會)10.各鎮政府(街道、管委會)應在轄區內公開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各村(社、居委會)應在本區域內開展土地動態巡查工作。
鎮政府(街道、管委會)應在24小時內召集國土所等相關部門到現場調查并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國土部門應向違法責任主體發出《違法用地停工通知書》并根據情況同時抄送其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違法責任主體拒不執行《違法用地停工通知書》由國土部門依法嚴厲查處。11.接到群眾舉報、巡查報告。
不得為土地違法主體辦理有關行政審批、許可、登記等手續或提供用水、用氣、用電等服務;正在辦理的應立即中止;已經辦結的應按照聯席會議要求做好查處配合工作。12.其他成員單位應嚴格按照國辦發〔〕71號文有關規定履行共同監管責任。
國土部門應予以確認。其他成員單位需確認有關單位或個人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續。
四、責任追究與獎勵
13.各鎮政府(街道、管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區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沙府辦發〔〕52號)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問責:土地監管工作年度排名末位且無有效整改措施的轄區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制止不力、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到位的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發現兩起及以上新增土地違法案件的
處罰不到位、報告不及時的未及時向其他成員單位通報土地違法信息,14.區國土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15號令)進行問責:區內出現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導致其他成員單位無法履行共同監管責任的
未嚴格執行國辦發〔〕71號文有關規定,獲得有關單位或個人土地違法行為信息后,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或提供服務,或不配合違法用地查處的,15.負有土地共同監管責任或配合監管責任的成員單位。將按有關規定延伸問責。
應承擔責任的其他人員,16.在土地違法行為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送相關部門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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