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09 0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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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意見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就關于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房產出租范圍

本意見所稱房產出租,是指各行政事業單位在不影響正常辦公前提下將本單位占用或使用的各類辦公用房商業(生產)性用房倉儲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場地構筑物等對外出租,獲取收益的行為

二房產出租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價高者得。

三房產出租審批

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產均需經本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國資辦審批。

房產租賃期限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各單位出租房產應提交以下審批材料:

(一)房產出租申請及擬出租房產審批表(附件);

(二)房產權屬證明及招租相關資料;

(三)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議或會議紀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房產招租內容

(一)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產,需持審批單到區政府采購中心公開招租。

(二)各房產出租單位確定出租房產公開招租底價,需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確定并公開招租底價。

(三)房產出租單位對公開招租的房產應在本房產所在地及地方媒體招租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征得意向承租人少于2人,不具備競價條件的,可按招租底價實行協議出租。

(五)對于公開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產,由房產出租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國資辦審批。經審批同意后,可降低原租賃底價重新進行公開招租,但降低的金額不得超過上次招租底價的10%。

(六)公開招租結束后,房產出租單位應及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式4份,除雙方各留一份外,報區監察局和區國資辦備案。

五房產出租收入管理

各單位應建立本單位房產出租登記臺賬,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及時收繳房租。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依法繳納稅金,將納稅后的租金及時足額上繳區國有資產收益專戶。

房產出租評估費及媒體公告費由房產出租單位承擔,區財政從上繳的房租收入中予以核撥。

六房產出租監督管理

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是房產出租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房產招租,租金收繳,檔案管理,欠費二次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責成專人負責,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區國資辦負責房屋出租及租金收繳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區采購中心指導并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公開招租具體實施,確保招租工作順利進行。

區財政局負責房產招租過程中相關費用的預算安排及審核撥付。

區監察局審計局對房產出租全程監督,查處和糾正各單位違反房屋公開招租意見及在房屋公開招租過程中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七其他

各房產出租單位對擬出租房產需在招租前兩個月到國資辦履行審批手續。

對已出租未到期的房產,原則上執行原合同至租期屆滿,到期后如該房產繼續出租,一律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