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法制保障的意見

時間:2022-02-14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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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制保障的意見

為了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行為,防止簽訂合同違法和履行合同違約行為的發生,推進服務政府、法治政府和責任政府建設,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鎮場區在履行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和加強自身建設時,經常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公平、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簽訂民事合同。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忠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長期以來,由于部分行政機關對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認識不足,簽訂合同行為不夠規范,個別項目不簽訂書面合同,簽訂的合同有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一些合同條款顯失公平以及合同權責約定不明晰等,致使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不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上訪、投訴現象時有發生,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也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影響了我縣服務政府、誠信社會建設的進程。

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行為,是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重要內容,是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內在要求,是優化我縣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環境,正確處理行政機關與合同相對人的法律關系,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強化責任,認真規范本機關簽訂和履行合同行為,防范因合同簽訂、履行不規范而帶來的民事責任風險,自覺做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者。

二、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各行政機關都要將下列合同納入規范化管理的范圍:機關辦公樓、職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設(維修、改造)、租賃、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灘涂、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的依法出租、轉讓、承包、出讓合同;借款合同;國有資產轉讓、受讓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各類招商引資合同;須經政府審批的投融資合同等。

(二)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所訂立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一是超越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二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三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嚴禁公立學校(幼兒園)和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為其他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三)行政機關訂立合同前,應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同時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杜絕不從實際出發、急于求成、草率訂立合同的行為。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應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沒有印制格式合同,參照格式合同文本,合理設置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條款。在合同的爭議處理條款中應當合理選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還應就有關保密條款做出約定,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選擇我國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行政機關發現合同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發生合同履行困難情形的,要主動與對方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合同履行完畢或者應該終止的,應及時依法終止,防止重復履行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五)按照“誰簽訂,誰管理”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所簽訂的合同,由該單位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所簽訂的合同,由設立該機構的法人單位管理。政府管理的獨資公司、控股公司受政府委托或經授權代表政府簽訂的合同,由政府管理。

三、加強對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各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項制度的落實。各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要積極組織好合同簽訂工作,特別要組織好合同談判協商、文本的起草和保密等工作。合同文本最后確定前,應交法制機構或者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論證。

(二)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月份將本年度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清理,排查法律風險,并將結果通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每年月底前將本年度簽訂合同的清理情況報告縣政府。在清理過程中發現合同有法律瑕疵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及時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依法、妥善處理,努力減少或者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

(三)嚴格簽訂合同的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中,因工作不負責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形象的,要實行行政問責制,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