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干部誡勉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02-28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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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實行誡勉制度是完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自我約束機制的內在要求,是激勵領導班子團結奮進,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創業精神的重要保證。為強化對全縣鄉科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建設一支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干部隊伍,結合我縣實際,經縣委研究決定,特制定本意見。
一、誡勉范圍
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鄉科級領導班子及在職鄉科級領導干部。
二、誡勉內容
(一)領導班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誡勉: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執行縣委、政府指示和決定不積極、不主動、不認真,自行其是,過分強調部門利益和小團體利益,不顧大局,釀成不良后果的。
2、履行職責差,工作標準低,班子成員事業心和責任心不強,作風不實,致使工作經常處于被動狀態,完不成年度目標任務,或在年度目標考核中處于后三位者。
3、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力,班子成員不團結,搞內耗形不成合力,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4、領導班子不注意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致使本單位干部職工思想混亂、紀律松馳、隊伍渙散,單位干部職工受到黨政紀處分,或被政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的。
5、對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熱點問題不重視,思想麻痹,措施不力,造成工作失誤或矛盾激化,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6、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選拔使用干部,對單位犯重大錯誤干部不向組織如實反映情況,包庇縱容的。
7、違反財經紀律和財物管理制度,單位財務管理混亂,群眾意見較大的。
8、群眾信任度低,在民主測評和組織考核考察中領導班子被確定為較差等次或班子成員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得不到群眾信任的。
9、其它需要誡勉的。
(二)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誡勉: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政治敏感性低,不能自覺抵制錯誤思潮,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
2、工作不能盡職盡責。(1)由于事業心不強,開拓創新不夠,任職一年以上仍打不開工作局面,致使沒有完成分管的主要工作任務或造成工作失誤的;(2)運用手中職權,謀取個人私利,不按規定辦事,原則性不強的;(3)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3、組織紀律性差。(1)在班子中撥弄是非、制造矛盾的;(2)為政不廉、以權謀私、侵占公物或財務管理混亂、收支不符,弄虛作假的;(3)對直系親屬違法違紀行為雖未參與,但制止不力的。
4、不注意自身形象和自身素質的提高,不遵守社會公德,道德品質差,生活作風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的。
5、群眾威信較低,年度考核和民主測評中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合計達到有效票30%或超過30%的;
6、有其它問題需要誡勉的。
三、誡勉形式
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誡勉,采取兩種形式進行。
(一)口頭誡勉。以口頭形式向被誡勉者提出。
(二)書面誡勉。對于領導干部及領導班子誡勉的原因、依據、要求,以書面形式向被誡勉者提出。無論是口頭誡勉,還是書面誡勉,都由縣委領導或組織部領導與被誡勉者談話,并由組織部派專人做好談話紀錄。誡勉期限為半年。
四、誡勉程序
1、縣委組織部根據考核考察結果及群眾反映的問題,提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誡勉的建議或決定。
2、縣委組織部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對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和縣委、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提出誡勉建議,報請縣委研究決定。
3、誡勉決定形成以后,由組織部及時向被誡勉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發出誡勉通知??h委領導或組織部領導與其進行誡勉談話,說明誡勉事由,嚴肅指出問題,提出希望和要求,限期改正。
4、被誡勉的領導班子在接到誡勉通知一周內應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書面材料報縣委。被誡勉的領導干部要在一周內寫出整改措施書面材料,報縣委組織部。
5、誡勉期內,被誡勉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認真進行整改,縣委組織部將不定期地對其進行考察,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對被誡勉的領導干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幫助教育。被誡勉者本人要自覺接受單位黨組織的幫助教育。
6、誡勉期滿,被誡勉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要進行自檢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要在認真考察的基礎上,提出是否解除誡勉或作出再次誡勉的建議,報請縣委決定。
7、對確定解除誡勉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領導同班子成員和被誡勉的領導干部進行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指出今后努力方向,解除誡勉。
8、鄉科級領導干部誡勉情況裝入本人干部監督檔案保存。
五、誡勉處理
1、領導班子凡被連續誡勉的,單位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集體),班子成員不能評為先進個人。領導干部被誡勉的,誡勉期所在年度不能評為先進個人,在本年度考核中,不確定考核等次,誡勉期滿后,根據誡勉結果作出是否確定考核等次意見。被誡勉的班子成員和領導干部誡勉期內一般不予調動,更不得提拔任用。誡勉期間,不影響被誡勉者正常履行崗位職責。
2、誡勉后仍沒有明顯改進或又出現其他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將予以組織調整、降職使用或免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3、本意見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4、本意見自年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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