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意見

時間:2022-03-04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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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意見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是調整礦業開發構造、推進礦業產業升級、促進資源高效應用的有用路子。為具體貫實國土資源部等12部委局《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1號)精神,經縣縣政府研討贊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的任務

經過整合,使礦山企業“多、小、散”的場面獲得分明改動,礦山開發結構分明合理,礦山企業構造分明優化,礦山安全前提和礦區地質情況獲得分明改善,企業數目分明削減,礦產資源對縣域經濟社會可繼續發展的保證才能分明加強。

(一)礦山開發結構分明合理。依照礦產資源天然賦存情況、地質前提和礦產資源規劃,合理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從新劃分礦區范圍。一個礦體或許在現有經濟技能前提下合適由一套開采系統開采的只能設置一個采礦權;一個礦權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個礦區范圍內只能有一套生產開采系統。對確因受地質前提、開采技能和歷史緣由限制,不適于設置一個采礦權的,由發證機關組織有關部分和專家進行論證后,可以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采礦權。

(二)企業構造分明優化。經過資源整合,推進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堆積。鼓舞礦山企業采取自愿結合、重組、兼并收買、資產評價入股、市場化裝備等多種方法進行整合,然后提高礦業開發集中度,使礦山規劃化、集約化程度和開發應用程度分明提高

(三)安全生產情況分明好轉。經過整合,調整安全間隔不達標企業,充分生產、開采技能配備,改善安全生產前提,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礦山生態情況分明改善。認真落實縣財務局、國土局、物價局結合下發的《縣礦山地質情況恢復管治保證金治理暫行方法》,堅持健全礦山地質情況恢復管治保證金準則。整合后礦山必需編制管治方案,使重點礦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分明削減、情況污染事故和生態毀壞事情獲得預防和節制。

(五)礦山數目分明削減。以年395家礦山企業為基數,經過近幾年的整理規范,到年歲尾全縣礦山企業數目節制在100家以內。

二、整合的范圍

(一)主要礦種。煤礦、石灰石、建筑用灰巖、制堿用灰巖、石英砂巖。

(二)重點礦區。1、從頭泉—巖峰南北兩側礦山結構不合理,存在一礦多開、大礦小開、安全間隔不達標、情況不達標的區域,由本來的37家持證礦山企業擬設為10個新礦區;2、南北方嶺兩家制灰用灰巖礦區安全間隔不達標擬設為1個新礦區;3、南障城兩家石英砂巖礦區安全間隔不達標擬設為1個新礦區。

三、詳細政策

整合范圍要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08號文件及省縣政府政〔〕84號文件的要求嚴厲執行。

1、整合是正當礦山之間的資源、資金、人才等要素的優化組合。參加整合的礦山必需是持有正當采礦答應證的正當企業或在法準時間內提出連續請求正在處理連續注銷手續的礦山企業。

2、年度整合規劃后因軍事設備維護范圍影響制止開采的礦山企業或形成不能正常連續的礦山企業就近參加整合。

3、無證開采的礦山,采礦答應證曾經廢止或被刊出、撤消的礦山企業以及已封閉或屬于16種封閉范圍的煤礦,禁絕參加整合。

4、對參與整合的礦山企業,原投資的設備設備自行處置。

5、此次整合,礦權與礦權安全間隔必需到達300米以上;對軍事設備維護范圍要嚴厲依照河北省縣人民武裝部井司字〔2007〕第19號文件執行;與鐵路、公路、橋梁、旅行區、鄉村、電力設備等間隔范圍嚴厲按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執行。

6、依據資源分布狀況,本次資源整合可以對本來礦區進行恰當調整(邊角地、隔離帶、界梁、礦柱可以劃進去),但不得借整合時機,擴展礦區范圍。擴展局部以和談出讓方法進行,優先整合企業購置擴展局部。如參與整合企業不能按時或無才能交納價款的,縣政府將依法回收采礦權進行公開拍賣。

7、對現有持采礦答應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答應證等證照完全但存在“一個礦權(與礦權法人無從屬關系的)多家開采”的礦山企業參加整合的,應進行停產整理和安全生產前提的整改。停產整改時期:

①國土資源局要撤銷縣級國土資源部分為工商、公安、電力等相關部分供應的“規定的一證多點礦段”的不符合司法法律的證實及相關手續。作廢對規定多點礦段負責人進行的收費,只對法定代表人進行收費。

②工商部分要撤銷采礦答應證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一證中各多點礦段負責人所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并中止對法定代表人以外各礦段“負責人”進行年檢和收費工作;

③公安部分應中止對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負責人”供給火工品;

④安監部分應依照安全生產答應前提的有關要要求設計方案,消除多點礦段的界梁,對內部的生產和安全治理施行統一的整理,完成一個礦權只答應一套開采生產系統。

⑤環保部分對停產整改礦山的環保狀況施行監督和檢查。

整改到達上述要求,經縣國土資源局和安監局(或會同相關部分)驗收及格后,方可參加整合。

8、在符合整合主體規范的前提下,優先從整合礦區內發生整合主體。對礦區內參加整合的礦山企業均達不到整合主體規范;或許參加整合的礦山企業在規則整合期限內未達到整合和談的,可以優先選擇符合產業政策和結構規劃的企業作為整合主體;或許以投標方法規范引入優勢企業,公開、公道、公平地確定整合主體;或許將礦區內礦業權依法回收,統一規劃后按規則權限以投標、拍賣、掛牌方法從新向符合整合主體規范要求的企業出讓礦業權。

9、對列入整合范圍內的41家礦山企業整合為12家。在作廢一個礦權多家開采的基本上,要依照“先封閉、后整合”的要求,在施行整應時各相關部分要采取統一行動,親密共同。

①對已列入資源整合礦區的礦山企業,達不到安全規范的,采礦答應證到期后國土資源部分不再處理采礦注銷連續手續,各相關部分依法刊出相關證照、停供火工品和電力供給,待整合完成各部分從新核發新的證照后,方可投入生產。

②參與整合礦山企業原礦區范圍內存在保有儲量,經當事人核實后,保有儲量的價款不再交納;別的雖然有保有儲量,但已構成越層越界的依法處置后,所采出礦量折抵已批占用儲量。違法采礦不承受處分的不得參加整合。曾經采完購置儲量的企業,經自己請求,國土資源局同意后,方可參加整合。

10、整合后的礦山要到達如下規范:

①整合礦山企業要到達“三個一”(即:一套治理班子、一套開采系統、一套生產系統)的要求進行整合,保證礦山企業完成安全規范運轉。

②礦區范圍明確、礦權設置合理,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要求,開發應用方案符合規范,嚴厲依照礦山開采設計開采。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設計生產規劃、礦山服務年限匹共同理,“三率”目標科學規范,符合有用維護和合理開發應用資源的總體要求。

③新建礦山的建設生產規劃不低于國土資源手下發的《關于調整局部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劃規范的通知》要求的最低生產建設規劃規范,生產裝配程度要高于全省礦山均勻裝配程度,具有礦山安全生產前提,保證礦山企業安全生產。

④礦山企業設立必需符合國家相關司法及當地各級縣政府的規則,必需具有響應的采礦天資前提,產權清楚、責權清楚,并有響應的采、選、地、測等專業技能人員。

11、整合工作要與整理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次序工作嚴密結合,對重點礦區、重點礦種和優勢礦種要依照“先重點、后普通”的準則優先進行整合調整;對無證采礦和越層越界采礦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徹底清算和取締;要認真清查核實整合區域內已探明的資源儲量及地質狀況、開采近況等狀況,在此基本上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和各擬設礦業權礦區的開發應用方案,由縣級縣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審批;要依照同意方案擬設置采礦權的數目,經過投資入股、企業兼并、企業收買、結合重組、股分制革新、采礦權讓渡等手段對礦山企業進行從新組合,合理裝備資源,依法設立采礦權,組建新的符合規則前提和規劃的礦山企業,對原企業予以終止和封閉;在規則的時限內,對拒不參與整合的礦山,視為主動拋棄權益,依法回收采礦權,并公開出讓;對積極進行整合的礦山在政策上賜與優惠,對整合后保存的礦山在采礦權申報中,縣國土資源局將優先申報、優先處理。

四、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共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年12月7日—12月10日)宣傳發起階段。印發宣傳資料,查擺問題,宣傳有關資源整合政策,組織整合企業進行座談,逐級上報整合設置方案。

第二階段:(年10月11日-年10月31日)抓典型,搞試點階段。對歸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山,抓3個整合企業為試點。在試點時期,回收整合企業的一切證件(采礦答應證、安全答應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責令停產;供電部分限制供電;公安部分依法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對積極參與整合的礦山礦區,有關單位要自動協助處理有關手續,執行“綠色通道”。

第三階段:(年11月1日—2011年4月30日)具體推開階段。依據試點成功經歷,依照“先封閉”、“后整合”的要求,具體履行整合工作,使整合施行方案更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重點處理在整合工作中碰到的新狀況、新問題。

擬設立的法人企業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對企業稱號進行預核準。

由整合礦山的法人主體托付有響應天資的設計單位進行礦山設計、安全設備設計,并按項目建設順序規則報批。經同意的設計中明確不予應用礦段要立刻封閉。礦山設計必需堅持高規范,采用先進技能、先進配備。

礦山設計和安全設備設計經同意后,由整合礦山的法人主體托付有響應天資的施工單位依照同意的設計進行施工,并托付有響應天資的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

第四階段:(2012年5月)辦證核對階段。資源整合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礦山法人主體向設計同意部分或機構提出完工驗收請求,有關部分或機構要在規則的時限內組織驗收并審批。

驗收及格的礦山依法向有關證照頒布治理機關提出辦證請求,獲得各類證照后,方可投入生產。

五、保證辦法

1、提高認識,增強指導??h縣政府成立整合伙源調整結構指導小組,縣委常委、副縣長王永華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劉建平、國土資源局局長高有生任副組長;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安監局、公安局、發改局、國資局、財務局、環保局、工商局、水務局、林業局、供電局、煤炭局13個部分及觸及的3個鄉鎮為成員,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高有生負責;副組長由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李海根、張海生負責,詳細負責整合伙源調整結構的日常工作。

2、明確責任,狠抓落實。整合伙源調整結構工作由縣整合伙源調整結構指導小組統一指導,并組織施行。各有關部分要明確專人負責整理和規范工作,依照職責分工、落實各自責任,國土資源部分要切實增強與各相關部分的聯絡和溝通,凡有整合伙源調整礦山結構的鄉鎮縣政府也要成立響應的組織機構,采取“分片負責、責任到人、責任到礦”的方法,把這項工作歸入日程安排,積極共同有關部分,多管齊下、構成合力,推進整合伙源調整結構工作深化開展。

3、嚴厲規范、規范治理。整合伙源調整結構工作必需嚴厲要求、堅持規范、保證質量。各責任單位要增強對有關政策和各類實踐問題的研討,實時處理整合伙源調整結構工作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保證整合伙源調整結構工作正常進行。還,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縣礦產資源治理的各項規章準則,切實提高全縣礦產資源治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