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問題處理意見

時間:2022-03-14 0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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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問題處理意見

為了更好地規范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現將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從年10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實行按企業工商注冊地管理辦法。在工商局注冊、以及在外省、市注冊并參加了我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在各區(市)縣工商局注冊的,由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二、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在規定的一年時效期內申請工傷認定時,如提供不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一次性補齊材料告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內。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工傷認定,其工作范圍和工作時間,應根據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和工作性質,以及是否與生產、工作有直接關系而具體確定。

四、企業將工程或經營項目分包給無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或自然人,在分包工程或經營項目中的用工發生事故傷害,其發包企業為用工責任主體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五、離退休(退職)人員在被用人單位聘用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由用人單位與被聘用者依據勞動協議協商解決。

六、職工在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續存期間,其個人又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事故傷害,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七、《條例》施行前的5至6級因工傷殘人員,已辦理離崗休養,并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70%離崗工資的,《條例》施行后,按規定改為領取傷殘津貼,新老辦法比較,其傷殘津貼數額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確定。

八、《條例》施行后,凡鑒定等級提高到5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其本人工資應以辦理離崗前的本人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九、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5至10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對應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應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本人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十、破產、關閉等企業,需全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從留用資金中,為1至4級的職工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至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