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若干意見

時間:2022-03-20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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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及礦產資源交易、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不斷創新政府管理體制,推進政府工作職能轉變,優化服務環境,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現就規范我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套機構管理、一個平臺運作”的模式和“政府領導、集中管理、統一市場、公開交易、規范運作、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規范、高效、公正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國有土地及礦產資源、國有資產和財政性資金的最大效益,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機制,加強源頭防腐,推進政府工作廉潔高效,加速實現安義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跨越。

二、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1.成立安義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管理;負責審核、制定、出臺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的選定工作。

2.組建安義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縣行政服務中心整合歸并,為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下屬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切實做好組建工作,原設在縣財政局、城建局、水務局、交通局等部門的政府采購職能、招投標工作職能劃轉到縣行政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相關單位不再承辦有關業務,但業務監管仍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鑒于土地交易的特殊性,土地交易工作仍由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其相關人員的編制仍隸屬縣國土資源局,但進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公,相關土地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設建設工程交易部、土地交易部、政府采購部和綜合部,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規則,制定交易市場管理制度;負責依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業務;負責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備完善、服務規范的場所,審核進場交易的相關資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平臺,收集、存貯和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政策、法規和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負責維護公共資源正常交易秩序,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負責維護和使用評標專家庫;負責按有關規定收取和管理各項交易服務費用及收退招投標保證金;對鄉鎮公共資源交易站進行業務指導;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運作機制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確定的規則和程序操作,實行統一進場、辦管分離、規則主導、全程監管的運作機制。

1.統一進場。即與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監管、中介、交易服務活動統一在中心進行;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主體統一進場交易;相關的行業監管、行政監督機構進場行使各自職能;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受理招標申請和投標報名,統一收、退投標保證金,統一招標信息、中標公示、統一收取政府公共資源出讓收入(土地出讓金等),統一收取交易服務費、場地租賃費等,相關收費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評標專家庫統一建立、管理和使用。

2.辦管分離。即監管職能和市場交易職能分離;監管職能和交易辦理機構分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規則制訂,監管機構做好規則執行情況的監管;交易辦理機構嚴格執行相關規則和程序,確保市場交易工作公正、有序運行。

3.規則主導。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機構和人員(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人、投標人和其它利益關系人)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嚴格遵循相關規則和程序。招標人或出讓人要在申辦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手續,告知監察機關之前,必須告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相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在辦理國有產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受理招標情況備案時,凡涉及產權轉讓、土地出讓和建設工程交易的,必須要求產權出讓方(受讓方)或招標人提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或土地交易憑證或建設工程項目成交確認書,方可辦理或受理。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凡涉及國有(集體)產權轉讓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要求企業提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或土地交易憑證。

4.全程監管。即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公共資源交易各環節實施全程監管;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各個環節實施對應監督;檢察、監察等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及相關單位和人員履行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的合法性和結果的公正性。

四、進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項目

全縣范圍內(含工業園區、鄉鎮及站所、中小學校、省市駐縣單位和在縣項目)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具體包括:

1.政府采購: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含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上述工程項目總投資20萬元(其中室內外裝修工程項目1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入中心公開招標發包。

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指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工程。上述工程項目總投資2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入中心公開招標發包。

4.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與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與安裝工程。上述工程項目總投資2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入中心公開招標發包。

5.土地交易:指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

6.礦產資源交易:指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號)規定的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頒證權限的礦種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授予的采礦權。

7.產權交易:指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產(股)權、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產(股)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國有產(股)權,國有企業由于破產、兼并、租賃、重組等發生的產(股)權或經營權,其他依法允許出讓、受讓的國家、集體所有產(股)權的交易。凡原值在10萬元以上的國有、集體資產的出售、轉讓、拍賣、租賃,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水面經營權承包必須進入中心公開交易。

8.林權交易項目:指林地、林木資源交易。

9.其他交易項目:需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游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戶外廣告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競標交易業務;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療設備)采購、進口機電設備采購和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資源(含河道采砂權、采石權等)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公權罰沒資產招標拍賣、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交易。

五、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服務機構,是轉變政府職能,深化“陽光工程”,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縣各有關職能部門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相互協調,把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組建和運行工作做好做實。

2.全部進場,集中交易。全縣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及礦產資源交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等全部進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對違反規定不進場交易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嚴厲查處。

3.規范交易,統一收費。公共資源交易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禁人為制造不正當競爭,嚴禁私下交易和場外交易。對違規交易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交易活動中涉及的交易服務收費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收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交易服務費應用于交易場所的日常開支和維護。對違反規定自行收費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