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業治理關閉總體意見
時間:2022-03-23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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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煤礦整頓關閉規劃和省政府一攬子解決小煤礦問題的總體部署,2005年至2007年全市關閉了不符合煤炭產業政策的煤礦306個,提前三年基本完成煤礦整頓關閉任務。但全市小煤礦總量依然較多,煤炭產業集中度仍然較低,煤礦布局不合理的現象還較普遍,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監總局等14個單位《關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監〔2009〕157號)和國土資源部等12個單位《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精神,徹底解決我市煤礦“多、散、小、差”的落后狀況,有效遏制煤礦事故頻發勢態,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推進全市煤礦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思路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深化煤礦整頓關閉,積極推進煤礦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升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扶持、培育地方骨干企業,積極支持大型企業(集團)兼并重組整合地方煤礦企業,鼓勵各縣市區建立循環經濟示范煤礦企業,積極推進煤電合作、煤矸綜合利用、瓦斯發電等項目合作與建設,努力使煤礦產業向集約化、機械化、信息化、標準化、生態化的方向發展,構建供應保障能力強、安全保障水平高、社會經濟貢獻大、資源環境和諧發展的新型煤炭工業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進一步推進整合與產業結構調整相協調的原則,結合國家產業規劃、法規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優化礦產勘查開發結構和布局,鼓勵上下游企業聯合重組,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增長產業競爭力。
2.堅持提高煤炭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產業健康發展的原則,充分考慮目前煤炭開采和保有資源儲量狀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兼并重組整合后的煤礦井田走向長度要≥1000米,井田面積≥0.3平方公里,一般煤礦保有煤炭資源儲量≥50萬噸,骨干煤礦保有煤炭資源儲量≥150萬噸。
3.堅持以大并小、以強并弱、產能置換、有序建設的原則,淘汰一批產能6萬噸/年以下的井型,建設一批產能≥9萬噸/年的骨干礦井,建設一批產能≥15萬噸/年的集團企業,實現全市煤炭產能基本平衡。
4.堅持政府推動、企業為主、依法推進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煤礦企業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支持地方骨干企業以資源資產為紐帶,兼并重組整合非骨干煤礦企業;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兼并重組整合煤礦企業,大力支持煤電、煤水泥、煤鋼、煤煙、煤建材、煤有色等聯營。
5.堅持發展先進和淘汰落后相結合的原則,提高煤炭產業水平。規劃兼并重組整合的煤礦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管理經驗和人力資源,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兼并重組整合后的煤礦企業必須推行采掘工作面金屬支護、采煤工作面壁式開采等正規回采工藝;煤炭資源賦存條件好的煤礦企業要推行機械化采煤,逐步淘汰落后采煤工藝;煤炭資源回收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安全生產裝備及環境保護措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6.堅持合理布局和成片推進的原則。各縣市區要充分考慮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開采現狀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劃分兼并重組整合區域,整體推進。原則上幾個煤礦合并后在2011年底前必須達到一個采礦權、一套生產系統。兼并重組整合主體企業必須做到整體開發,并負責區域內淘汰煤礦的關閉及協商補償事宜。
7.堅持建立小煤礦限期退出機制的原則。對不符合兼并重組整合條件的單獨保留煤礦,保有資源儲量接近枯竭的,限期2年內退出關閉;保有資源儲量大于50萬噸,但不具備經濟技術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依法先關閉,其資源可以接替開發。
8.堅持積極理順監管機制的原則。凡被湘煤集團兼并重組整合的煤礦,劃歸其相應的監管部門實施監管。
(三)思路目標
提高門檻、嚴格準入,打擊非法、淘汰落后,資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并小、提高水平。即通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加快推進煤礦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地方骨干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改造擴能一批,大企業(集團)兼并重組一批,對達不到煤炭產業政策要求的退出一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發生較大事故的、長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資源枯竭的,依法關閉一批。總體目標是:按照國家煤炭產業政策要求,在兩年時間內采取兼并重組整合、限期退出、直接依法關閉等方式減少170個煤礦。2009年年底前原則上建立100個左右煤礦企業(集團),允許一個采礦權人擁有多個采礦權,但必須按照煤炭產業政策要求確定關閉一批煤礦。2011年年底止全市保留100個采礦權(100套礦井生產系統),年產量控制在1000萬噸以內,著力構建生產能力9-21萬噸/年的礦井占60%、生產能力6萬噸/年的礦井占40%的煤炭產業結構。
(四)各縣市區煤礦兼并重組整合任務分解(見附件)
二、煤礦整頓關閉類型、兼并重組整合范圍及重點
(一)徹底取締非法煤礦和非法開采,在徹底整治非法開采的基礎上,按照國辦發〔2006〕82號和湘政明電〔2007〕13號文件規定,對下列十一類煤礦一律實施關閉:
1.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
2.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
3.超層(深)越界開采拒不退回的;
4.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
5.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產或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6.不同采礦權人,其被許可的采礦范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產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他關閉;
7.資源枯竭的;
8.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審批程序、違規越權核準,未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的;
9.不執行煤礦監管監察指令擅自違法組織生產造成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10.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
11.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決定關閉的。
(二)為遏制煤礦事故的多發勢態,按照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明電〔2005〕146號文件要求,下列兩類礦井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1.證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安全資格證)不全或證照已過有效期未依法辦理延期手續的礦井;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⑴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⑵瓦斯超限作業的;
⑶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⑸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層(深)越界開采的;
⑻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⑾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⑿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⒀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⒁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三)煤礦兼并重組整合范圍及重點:
全市保留的270個煤礦和省批準的資源、資產整合的接替區塊是煤礦兼并重組整合的范圍,其重點是:
1.布局不合理,礦區范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的;
2.井田劃分不合理,走向長度小于1000米,保有資源儲量小于50萬噸的;
3.保有資源儲量大于50萬噸,但經濟技術條件不能保障安全生產的;
4.不能按規定完成技改擴能任務的。
三、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主體的確立
根據國家煤炭產業政策的要求和我市實際,確定下列5類煤礦及相關各類企業可作為我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主體:
1.湘煤集團、華潤電力公司、市礦投公司、市內外大中型冶金化工企業(集團)等;
2.地方國有煤礦企業、地方國有控股煤礦企業;
3.地方集體、民營骨干煤礦企業,煤炭儲量大于50萬噸以上,實際產能≥6萬噸/年,且經濟技術力量較雄厚的;
4.市、縣市區政府認可的具有戰略投資能力的各類企業;
5.地方政府設立的、由政府出資控股的煤業公司。
四、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的方法步驟
(一)整頓關閉規劃、兼并重組整合方案的編制和審批
各縣市區政府要嚴格按全市地方煤礦兼并重組整合任務分解指標要求,盡快編報兩年煤礦整頓關閉規劃和兼并重組整合方案。規劃和方案的編制必須做到“十明確”,即明確煤礦數量、保留煤礦名單、井型規劃能力、礦區走向長度、礦山保有資源儲量、兩年規劃關閉礦井數量、關閉礦井名單、關閉期限、兼并重組整合主體、兼并重組整合聯系縣級責任領導。
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專家組對各縣市區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整頓關閉規劃、兼并重組整合方案進行會審,報省政府批復后實施。
(二)簽訂兼并重組整合協議
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兼并重組整合主體企業盡快與被兼并重組整合企業洽談商議,確定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或縣市區政府認可的專家組,依法按程序對兼并重組整合企業進行資產、資源評估。在此基礎上組織各方進行平等、公正的合作協商,爭取盡早達成兼并重組意向,并簽訂兼并重組整合協議,確保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快速推進。
(三)兼并重組整合與技改擴能時間安排
1.整合方案編制上報時間。各縣市區煤礦企業整頓關閉規劃和兼并重組整合方案應在2009年11月30日前全部制定完畢并上報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
2.整合方案審批時限。2009年12月20日前,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審查各縣市區煤礦企業整頓關閉規劃和兼并重組整合方案,并及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3.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期限。2009年10月31日至12月31日,各縣市區煤礦企業整頓關閉規劃和兼并重組整合方案報市政府審查后,主體企業必須在1個月內完成與被兼并重組煤礦的整合。
4.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2010年6月前,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整合礦山辦證資料集中會審,及時上報。
5.兼并重組整合企業技改程序和時限。各縣市區按照批準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方案全面組織實施。在2010年6月底前,列入兼并重組整合范圍、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礦井全部完成技改立項并進入礦井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編制階段;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技改工程,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高瓦斯和低瓦斯礦井必須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改工程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兼并重組后,所有淘汰礦井全部按關閉煤礦的“六條標準”依法實施關閉。
(四)兼并重組整合工作扶持政策
1.建立煤礦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的經濟補償機制。縣市區財政可以按征繳入庫的煤炭稅費的一定比例安排預算支出,用于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的補償;要安排專款,確保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的專項工作經費開支。對被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涉及資產轉讓應征收的有關稅費(縣市區財政實際所得部分),符合兼并重組稅收免征條件的予以免征,不符合條件的,縣級財政可采取轉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2.信貸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在金融資源投資決策時,優先給予兼并重組整合企業信貸支持,對其貸款授信和不良債務回購等予以優惠。
3.資源價款支持。地方國有企業應繳采礦權價款可以轉化為資本金,實現資源資產化,應交國家部分按國家規定辦理;地方民營企業依法轉讓采礦權時,兼并重組整合主體企業應向其退還剩余資源儲量(不含未核定價款的資源儲量)的價款,并按原價款標準的50%給予經濟補償,或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作價入股,作為其在兼并重組整合后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4.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方式。以整合后的煤礦企業為單位,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918號)規定的下限收取。
(五)加強兼并重組整合期間的安全管理
1.各縣市區政府要以煤礦達標為前提,組織復產驗收,做到合格一個,復產驗收一個。復產驗收的基本條件:一是以縣市區為單位,對非法煤礦打擊取締到位,達到“六個不留”的標準;二是煤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安全生產標準;三是符合國家和省里規定的礦井最低生產規模標準和兼并重組整合主體條件。打非治亂、兼并重組整合、達標復產驗收三項工作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市里負責檢查指導。具體程序是:各縣市區呈報方案,確定整合主體煤礦、2009年關閉煤礦名單,報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市區按照復產、技改、驗收標準和程序組織驗收,合格的可以復產、技改。凡是不符合上述三條標準的煤礦,不予復產驗收,繼續實行全面停產整頓。對符合新的煤礦整頓關閉規劃、兼并重組整合方案要求的煤礦,允許其按照煤礦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的要求恢復技改擴能。
2.在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過程中,對不予復產驗收的煤礦,由各縣市區政府依法采取加封上鎖、遣散工人、晝夜盯守等措施和手段,嚴禁以任何名義違法組織生產和井下作業(井下通風排水除外)。對擅自違法組織生產的煤礦,一律依法關閉并嚴肅查處。
3.市、縣市區公安部門要強化爆炸物品管理,對停工停產煤礦的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收繳,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涉爆行為,嚴防非法爆炸物品流入煤礦。供電部門要加強供用電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4.對確需利用的關閉礦井生產系統,按兼并重組整合設計批復要求恢復利用。
(六)工作要求
1.各縣市區和市直涉煤部門黨政一把手是推進煤礦企業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整體工作負總責。
2.明確責任,加強協作。國土資源部門要明確責任人,簡化辦事程序,負責兼并重組整合后的煤礦企業礦井范圍、儲量變更和采礦許可證變更等工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礦井的初步設計審查批復,初審煤炭生產許可證;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對國有企業收購煤礦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依法核準或備案;工商部門負責兼并重組整合后煤礦企業的名稱預核準審查上報和發證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辦理安全專篇審查批復、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工作。各級監察機關要全面介入煤礦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煤礦停工停產、停止供電、火工品收繳、兼并重組整合方案編制、關閉煤礦名單確定、關閉礦井證件收回、名單公告、實施關閉、關閉礦井移交等工作進行督查,對不負責任、延誤工作、影響工作進程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市駐產煤鄉鎮督查督導組、縣市區駐礦工作組要堅守崗位,履行職責,重點監督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的實施。
3.全市所有煤礦必須從大局出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各項工作。
4.全市煤礦企業整頓關閉和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縣市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與市委市政府煤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合署辦公。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煤炭局,負責出臺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領導小組要建立例會制度,及時研究解決煤礦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統籌推進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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