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人員離崗創業指導意見

時間:2022-03-31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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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離崗創業指導意見

自《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全民創業加快富民興干的實施意見(試行)》施行以來,有效激發了各層面主體的創業熱情,推動了全民創業。但實施過程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也存在一些問題。現根據2011年5月18日縣委、縣政府聯席會議研究的精神,就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全縣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縣內創業的,工資按財政撥發的基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繳交,個人承擔部分自行解決,不享受津補貼和除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外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縣外創業的,停發包括基本工資在內的一切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均由個人自行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參照執行。

二、縣內創業的,必須有經營場所,創辦了經濟實體,并辦理了營業執照(本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本人創辦經濟實體辦理的稅務登記證)。在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每一年內(從批準離崗創業之日起計算)創造的稅收(需提供本人創辦經濟實體當年內繳納的稅票)需達到1萬元以上,方可按第一條規定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和其他福利。

三、擔任職務的離崗創業人員,在創業期間兩年內保留其職務和相應的政治待遇;兩年以后,如不愿回崗的,免去現職,改任非領導職務或一般干部。

四、教師、醫師(護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準離崗創業。如確因特殊情況需離崗創業的,必須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屬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離崗創業政策按上述一、二、三條的規定執行。

五、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期滿,經組織考核合格后,縣內離崗創業人員基本工資及其他各項福利予以一次性發放。對離崗創業人員考核時,離崗創業人員需提供本人所興辦經濟實體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務發票等材料。離崗創業實行一年一審批,期滿后離崗創業人員可續辦離崗創業手續,也可回原單位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安排工作。

六、原已經縣委、縣政府批準離崗創業的,仍按原離崗創業文件規定執行。期滿后按本文件規定執行。

七、各單位要嚴肅干部人事紀律,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教育管理,今后凡未經縣委、縣政府批準,一律不得擅自批準單位人員離崗。一經發現單位擅自批準人員離崗的,除追回所發相關工資福利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