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地安置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4-05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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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工作實施意見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生產生活出路問題,促進我鎮村(社區)經濟發展,增強村(社區)集體經濟實力,我鎮已向市政府爭取到50畝留地指標。現就該留用地,結合我鎮實際,制訂如下實施意見

一、留地安置是指經依法批準征地后,按照征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土地,通過開發經營承包,將其收益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生產生活出路和壯大村(社區)集體經濟的一種征地安置方式。

二、留用地選址在村十五組虞家嘴,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由村委會依法辦理征地報批手續,征地補償和報批等相關費用由村委會支付。

三、留地安置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但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開工建設,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則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留用地經營方式可以由村委會成立經濟實體直接經營,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或租賃等形式經營。

五、留用地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建筑物產權不得擅自轉讓。

六、留用地建設項目經營狀況應納入村務公開的管理內容,單獨建帳,定期公布,接受本村村民監督。鎮政府對留用地使用和收益管理負有檢查和監督的責任。

七、留用地建設項目經營收益屬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其他任何單位或組織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村級留地收益的使用必須由村民會議依法討論決定,原則上應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福利保障、安置留地項目建設,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也可以用于村內公益事業建設和發展集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