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18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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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法院、司法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司法辦、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制局、工業新區社會事業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省委九屆七次全會、市委十三屆五次全會和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1、人民調解是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具有主動、及時、便捷、經濟等獨特優勢,已成為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和提高公民法制觀念、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原則,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人與人的和諧相處,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和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矛盾大量涌現。特別是當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一些深層次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并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易激化、難調處的特點,由此引發的不安定因素明顯增加。面對新形勢,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指導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使人民調解工作真正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二、有效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功能與作用
2、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堅持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積極開展化解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和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促進家庭和美、鄰里和睦、社會和諧。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積極參與調解城鄉建設、征地拆遷、土地承包、勞動爭議、農民工返鄉就業、企業破產改制、醫患糾紛、環境保護、村務管理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促進解決民生問題,緩解利益沖突,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防止發生“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矛盾糾紛的功能。堅持把人民調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準確把握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變被動調解為主動預防。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調查分析、重大疑難糾紛報告、糾紛調解督辦制度和矛盾糾紛預警、排查、應急處置、聯動聯調、獎懲考核等機制,實行村(居)每周、鎮(街道)每半月、市區每月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堅持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條條排查與塊塊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4、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堅持把人民調解與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與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起來,教育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理解和支持黨和政府的改革措施,通過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力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廣泛宣傳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積極倡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思想道德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和人民調解員的模范事跡,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和共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濃厚氛圍。
三、不斷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方式和手段
5、創新工作內容。在調解范圍上,要在繼續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的同時,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著力做好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在調解對象上,既要調解好單一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更要在調解好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上下功夫;在調解地域上,不僅要搞好本轄區、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矛盾糾紛的調解,而且要認真調解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跨單位的矛盾糾紛,防止出現空檔。
6、創新工作方式。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可以即時調解的矛盾糾紛,從便利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可沿用傳統的調解方式進行調解;對于較為復雜的矛盾糾紛,應在調解庭(室)采取“合議制”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時,除主持人、調解人、記錄人外,可邀請當事人的鄰居、親屬、所在單位和社區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或黨員、群眾代表協助調解,增強調解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7、創新工作手段。人民調解委員會要與公安“110”、“12348”法律服務專線、信訪、法律援助等部門加強協作,配套聯動。凡報警的民事糾紛,在警察迅速出擊、及時制止事態擴大的同時,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派出人員,靠上去做好調解工作,力爭使矛盾糾紛得到妥善解決。“12348”法律服務專線、信訪部門分流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受理,爭取第一時間內將矛盾糾紛化解。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爭取支持,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人員參與調解,力求取得最佳調解效果。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參與人民調解,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應積極協調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參與調解。
8、創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機制。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群眾,把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促進民生問題解決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中之重,積極探索運用網絡、通訊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大力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著力構建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四、突出抓好工作規范和制度規范
9、突出抓好工作規范。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章及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的要求,盡快實現工作形式、工作內容、工作程序的規范化、制度化。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統一人民調解標識、調解徽志和印章。調解庭(室)建設既要莊重、整齊劃一,又要不失親和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矛盾糾紛,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和制作筆錄,根據需要和當事人要求,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統一使用司法部規定的調解文書。
10、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時清理、修訂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學習、排查、調處、回訪、反饋、備案等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細化調解工作流程,完善預案預警體系、排查調處體系、考核評估體系和制度規范體系,保證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1、努力提升調解質量。以規范人民調解協議制作為突破口,著力在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上做文章,適時開展人民調解協議書質量評查活動,確保人民調解協議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質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倡導當事人進行公證,以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五、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12、積極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對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常見性、多發性簡單民事糾紛,倡導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當事人起訴時,或者立案前,人民法院要主動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告知其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矛盾糾紛,但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13、當事人起訴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
14、人民法院對于進入訴訟程序、適宜以調解方式解決的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調解,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委托的人民法院通報調解情況;對于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解決。
15、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經開庭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出具民事調解書。
16、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時受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判決調解協議書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應將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副本方式通知制作該協議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并以適當方式告知人民調解協議書被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原因。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
17、已達成調解協議,但以金錢、有價證券為主要支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持已經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并及時發出支付令。
18、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19、進一步健全完善調解組織網絡體系。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著力推進農村調解片建設,夯實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基礎。切實加強鎮(街道)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其化解疑難復雜糾紛和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矛盾糾紛的作用。大力加強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調解組織建設,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和跨地區、跨行業人民調解組織,推動在流動人口聚居區、行政接邊地區、大型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新興行業、各類行業協會等建立調解組織,形成多層次、寬領域、立體化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
20、切實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員選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通過公開招考、民主選舉、聘任等方法,將政策法律水平高、年輕有為、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員充實進調解隊伍,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備案。積極吸納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學教師、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及社會志愿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優化調解員隊伍的知識結構,逐步形成一支專職調解員與志愿者相結合、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繼續推行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調解主任專職化、首席調解員、調解員等級管理等做法,提高調解員隊伍管理績效。
七、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21、貫徹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將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切實予以保障。加強人民調解經費管理,研究制定調解工作考核評定和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積極探索“以獎代補”等激勵保障模式,切實管好用好人民調解經費。
八、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22、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履行好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加強調查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進一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訴訟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作保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經常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黨委、政府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幫助解決工作實踐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23、人民法院要成立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建立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選派經驗豐富的法官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員。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設立調解室,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創造條件。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通過組織人民調解員骨干培訓班、選派有經驗的法官授課、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公開審理典型案件、參與庭審前輔助工作、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措施,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技能。
24、司法行政機關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規劃,認真組織崗位培訓和年度培訓,對成績合格者,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省司法廳統一制作的人民調解員證書。加強對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性、規范性的檢查指導,確保調解工作質量。及時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典型經驗,大力開展表彰活動,充分調動廣大調解員的積極性。
25、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組織、隊伍、業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提高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特別要下大力氣抓好司法所建設,按照司法部“司法所是縣(市、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的要求理順管理體制,落實人員編制,配齊配強工作人員,更好地擔負起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努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推進平安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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