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價格成本監審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7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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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價格成本監審指導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政府價格成本監審工作,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營造良好消費環境,保障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發改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規范價格成本監審工作的重要意義

價格成本監審是新形勢下價格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對推動價格部門依法行政,提高價格管理水平,保護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規范價格成本監審工作有利于改進和完善政府價格審批制度,促進政府定價民主化、規劃化,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建立健全成本約束機制,激發群眾消費熱情,為保增長、促消費創造良好環境;有利于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超前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范圍

(一)列入中央、省、市定價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

(二)全縣范圍內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管道燃氣、城市公交票價、出租車租費、停(看)車費、垃圾處理費、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服務、門票價格等;

(三)部分重要中介服務項目收費;

(四)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以及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價格收費。

三、價格成本監審程序辦法

(一)成本監審實行制定或調整價格前期監審和定期監審相結合的制度。凡列入全縣成本監審范圍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均要進行定調價監審或定期監審。

(二)實施定調價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營者應在定調價前30日向縣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調價申請報告,并按照價格成本監審要求如實提供有效資料及補充資料。

(三)列入價格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每年度進行一次定期監審,經營者應按照定期成本監審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進行媒體宣傳。

(四)成本監審報告自實施成本監審之日起30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完成的,經縣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五)經縣價格主管部門監審的成本數據,作為制定或調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重要依據。列入成本監審范圍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在定調價前未經成本監審的,縣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制定或調整價格。

(六)列入價格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經營者未經縣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成本監審而擅自制定執行價格收費的,由縣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并嚴格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四、價格成本監審保障措施

(一)對列入價格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成本監審事務的規劃指導和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各類價格成本監審的指標體系和具體核算辦法,負責對成本監審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二)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準確記錄和核實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數據,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三)開展成本監審工作要由兩名以上具有成本監審資質的工作人員組成監審小組,必要時可邀請相關技術、經濟、財會等方面的專家參與監審工作組。成本監審人員在成本監審工作過程中要向經營者出示由縣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有效證件。成本監審人員與經營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

(四)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審資料歸檔管理制度,按照“持續記錄、分類建檔、資料完整”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成本監審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五)成本監審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成本監審的,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本意見由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