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補助指導意見

時間:2022-05-04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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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補助指導意見

為一、醫療補助的原則

(一)醫療補助水平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公務員合理的醫療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三)全市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醫療補助的范圍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全縣各級機關公務員及行政編制的工勤人員和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

(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全縣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籌資標準和來源

(一)籌資標準:以不高于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籌集,2011年度起我縣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1530元,今后隨著公補金的收支情況逐步調整。

(二)資金來源: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金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四、醫療補助金的使用和標準

公務員醫療補助金除部分用于劃入個人賬戶外,主要用于對門診和住院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進行補助。

(一)個人賬戶的標準

1、45周歲以下職工,按當年度繳費基數的6.2%建立,其中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中劃入1.7%,從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中劃入2.5%。

2、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職工,按當年度繳費基數的8.1%建立,其中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中劃入3.1%,從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中劃入3%。

3、退休人員按當年度繳費基數的8.1%建立,其中單位繳納中劃入5.1%,從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中劃入3%。

(二)醫療補助辦法

1、門診醫療費用補助。門診醫療費先按門診統籌辦法報銷,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不包括自負額度),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按以下比例補助:在職人員85%,退休人員90%。

2、住院醫療費用補助。住院統籌基金和醫療救助金支付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先由當年個人賬戶支付,當個人賬戶不足時,按下列規定補助:

(1)35周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先由個人自負48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80%。

(2)35—45周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先由個人自負4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80%。

(3)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的在職人員,先由個人自負24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80%。

(4)退休(退職)人員,先由個人自負16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85%。

3、公務員補助人員進入門診統籌的自負額度和住院醫療補助的自負額度不重復計算。

4、醫保個人賬戶的歷年結余額單獨使用,可以用于支付當年個人賬戶用完后進入統籌金、醫療救助金和醫療補助金后需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包括門診統籌自負段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自負段金額),鼓勵個人賬戶積累。

(三)按規定轉市外而非本市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個人承擔的10%部分,不列入個人帳戶支付和醫療補助金補助范圍。

五、單位醫療補助

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酌情給予補助。

六、醫療補助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當地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支付管理工作。社保經辦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和審計制度,對醫療補助資金開支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凡不符合公務員醫療補助規定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七、其它事項

(一)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其它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和人員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共同審核,醫療補助資金及超支部分由單位全額承擔。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金隨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一并征收。

(三)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不得減免,不計征稅費。

(四)本意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