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指導意見

時間:2022-05-16 0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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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指導意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煤炭產業發展現狀,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開發我市煤炭資源,淘汰落后產能,調整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和生產力水平,促進我市煤炭工業安全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加快推進我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安全發展、集約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安全生產和科技水平,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我市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優進劣退,發展先進生產力與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支持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優勢的國有和民營煤礦企業成為兼并重組主體,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重組落后企業,鼓勵優勢企業強強聯合,鼓勵煤、電、運一體化經營,特別鼓勵國有大型煤礦企業以產權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參與兼并重組。

(三)工作目標。通過煤炭生產企業并購、協議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托管等多種兼并重組形式減少煤礦企業數量,擴大企業規模,提升企業素質,提高生產力水平,在全市形成10個以下年產150萬噸以上的煤炭企業集團,實現本質安全,促進全市煤炭產業又好又快、更好更好發展。

二、工作要求及步驟

(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范圍和重組方式

1、明確為我市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外的所有市屬煤礦均納入被兼并重組范圍。

2、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按照市、縣煤礦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組建專門機構、盡快籌集資金,積極主動與被兼并重組煤礦企業進行商談,采取并購、協議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托管等多種方式盡快開展兼并重組工作,兼并重組過程中要確保資金、機構及人員等到位。我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應盡可能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

3、兼并重組的企業簽訂兼并重組協議后,由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區)審批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備案,市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限期辦理相關手續。

4、對通過市場運作、自愿組合仍不能實現兼并重組的煤礦企業,由市、縣(區)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資產評估后,強制推進兼并重組。

(二)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求

1、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在范圍內的生產(設計)總規模不得小于150萬噸/年。

2、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必須在被兼并煤礦企業所在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兼顧各方既得利益,保留原企業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確保地方財力穩定。主體企業要能夠任命所屬被托管煤礦企業的法人代表及其高級管理人員。

3、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確保完成市、縣(區)政府每年下達的電煤供應任務。

4、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必須成立安全生產機構及技術管理機構,切實監督和指導所屬被兼并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定期開展企業內部檢查、指導及交流。

(三)退出機制

1、對列入兼并重組又不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按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2、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集團企業的競爭、退出機制,每年考查集團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況,對集團企業作出綜合評估,達不到要求的集團企業要限期整改,同時積極引入實力強、有管理能力的其他大型煤炭企業集團參與煤礦企業的兼并重組。

(四)分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做好調研。市煤礦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各產煤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認真研究、分析煤礦布局、結構,充分聽取煤礦企業意愿,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本階段2011年12月31日前結束。

第二階段:擬定實施方案,明確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市煤礦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國家及省關于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政策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擬定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有意愿作為兼并重組主體的企業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區)人民政府初審后上報,市煤礦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集團企業的資金、組織機構、專業技術力量、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等綜合實力,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公示公告選擇確定10個以下實施兼并重組的主體企業。兼并重組主體企業確定后,市兼并重組領導小組要加強指導,按照企業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則,擬定我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總體規劃,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總體規劃制定轄區內的具體規劃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本階段2012年1月31日前結束。

第三階段:實施兼并重組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的規劃方案組織實施,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科學配置煤炭資源。對已設置礦業權的礦區,鼓勵優勢企業對毗鄰區域進行礦產資源整合,符合規定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中“被整合礦業權周邊的零星邊角資源、不宜新設礦業權的深部資源可按計劃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整合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要大力扶持整合后的主體企業,積極協助辦理相關擴界手續。

(二)加強財稅和工商扶持。優先安排被兼并重組后的保留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技術改造等項目資金。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房屋權屬轉移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等規定執行。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注冊集團公司的,工商管理部門在企業辦理注冊、更名等手續時要跟蹤服務,限時辦理。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鼓勵和協調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

(四)支持企業提高生產力水平。對兼并重組小煤礦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集團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優先規劃、申報其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及相關項目,支持對被兼并重組煤礦實施采掘機械化改造。

(五)完善相關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組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經所在地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為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辦理建設用地,利用未利用地和可以復耕的耕地,可以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不能復耕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六)維護企業與社會和諧。勞動人事部門要監督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明確職工勞動關系處理和社會保障關系接續辦理,妥善安置被兼并重組企業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四、建立獎懲機制

(一)煤礦企業的兼并重組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政府的目標考核內容。市人民政府將對參與兼并重組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區)政府及相關人員給予獎勵。

(二)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轄區內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縣(區)政府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市人民政府將根據《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進行問責。

五、加強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煤炭企業的兼并重組工作,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專人負責幫助煤炭集團企業辦理兼并重組過程中的相關工作,進一步加快集團企業的籌建。對轄區內有條件技改擴能的煤礦,國土資源部門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幫助煤礦企業辦理相關前期手續。同時,各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做好統籌和協調,做好被兼并煤炭企業的引導、宣傳工作,切實維護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期間的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監管。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被兼并重組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防范、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為兼并重組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切實擔負起被兼并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術裝備,采用安全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煤礦生產安全平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