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黨政案件公審意見

時間:2022-05-31 11:10:00

導語:紀委黨政案件公審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紀委黨政案件公審意見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案件審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查處黨政紀案件的能力,保證辦案質量,保障黨員、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根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公開審理是指由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組織,案件檢查人員、當事人、助辯人、證人參與,根據黨政紀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圍內,對調查終結的黨政紀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的活動。

第三條公開審理的任務是:根據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規定,審核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核對違紀違法事實以及從輕、減輕處分或從重、加重處分的情節;根據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審核認定事實的性質。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區紀委立案調查的黨員違犯黨紀的案件和區監察局立案調查的監察對象違犯政紀的案件,以及基層紀檢監察部門和區直紀檢監察部門上報審批的案件。

第五條需要實行公開審理的案件,由審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紀委常委會或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批準。適用公開審理的案件有:

(一)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的案件;

(二)在定性、量紀上有較大爭議的案件;

(三)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實行公開審理的疑難或申訴案件。

第六條公開審理活動結束后,應當在15日內提交區紀委常委會或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處分決定。

第三章組織形式和參加人員

第七條成立黨政案件公開審理小組,在區紀委常委會和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活動。公開審理小組由區紀委監察局主管案件審理的領導、案件審理室主任、主審人、協審人組成。

第八條公開審理小組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公開審理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中止、延期或者終結公開審理工作;

(三)決定當場作證的證人;

(四)決定參與人員是否回避;

(五)決定參加旁聽的人員;

(六)維護公開審理秩序,制止和處理違反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參與公開審理的人員包括:

(一)主審人、協審人、記錄員;

(二)調查人員,一般為主辦人1人、協辦人1至2人;

(三)當事人及其助辯人;

(四)證人、被侵害人;

第十條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組織下列人員旁聽公開審理:

(一)當事人所在黨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

(二)當事人所在黨支部全體黨員或黨員代表;

(三)當事人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

(四)黨風廉政監督員2至3人。

(五)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一條主審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時將公開審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員;

(二)就案件事實及適用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依據進行詢問;

(三)要求參與人員提供或補充證據。

第十二條調查人員是指具體進行黨政紀案件調查取證的人員。在公開審理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講明當事人違紀違法的事實,提供相關的證據,提出認定事實性質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并對當事人、助辯人的申辯、辯護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當事人是指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違犯政紀的監察對象;助辯人是指受當事人委托經區紀委、監察局審核后具備助辯人資格,幫助當事人進行辯護的人員。

第十四條當事人和助辯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案件的事實、性質,適用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二)對公開審理的記錄進行核對和簽名;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公開審理準備

第十五條區紀委、監察局決定對黨政紀案件公開審理后,由區紀委常委會或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及時確定公開審理小組成員。公開審理小組研究決定舉行公開審理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舉行公開審理7日前,向當事人、助辯人、調查人員、被侵害人和其他參加人員送達公開審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

(二)舉行公開審理的時間、地點;

(三)主審人、協審人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準備有關證據材料、通知證人、可申請回避等;

第十七條案件調查人員應做好公開審理的準備工作。

第五章公開審理的實施

第十八條公開審理正式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檢查當事人、助辯人和其他參與人員是否到場,并當場宣布以下紀律:

(一)服從主審人指揮,未經主審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辯論和中途退場;

(二)未經主審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和采訪;

(三)不得喧嘩、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公開審理秩序的活動。

第十九條對違反公開審理秩序的,主審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條公開審理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審人核對調查人員、當事人、助辯人的身份。

(二)主審人宣布案由。

(三)主審人介紹記錄員。

(四)主審人介紹旁聽人員。

(五)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回避的,由主審人當場決定。

(六)主審人宣布公開審理開始。

(七)公開審理活動的主要內容如下:

1、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紀事實,出示相關證據,提出認定事實性質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依據;

2、當事人、助辯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3、調查人員與當事人、助辯人相互辯論;

4、主審人就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詢問;

5、當事人、助辯人作最后陳述。

(八)公開審理小組合議。

(九)主審人總結審理情況,并宣布公開審理結束。

第二十一條調查人員、當事人、助辯人經主審人許可,可以申請證人出場作證。

證人不能出場作證的,調查人員可以當場出示證人的書面證言、證詞,并當場宣讀(因案情必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公開審理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調查人員發言;

(二)當事人、助辯人發言;

(三)互相質證、辯論。

第二十三條記錄員應當將公開審理的全部活動進行記錄。公開審理記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主審人、協審人、調查人、當事人、助辯人、記錄員姓名;

(三)舉行公開審理的時間、地點;

(四)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明違紀事實的證據和運用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條文;

(五)當事人、助辯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六)互相辯論的情況;

(七)證人、證言;

(八)主審人、調查人、當事人、助辯人、證人的簽名;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開審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助辯人、調查人員、主審人核對無誤后簽名。記錄中有關證人證言,應當由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名。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主審人應當在公開審理記錄中說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開審理結束后,主審人應當根據公開審理的情況制作案件公開審理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開審理主審人應當認真履行主持公開審理的職責,不得妨礙參與人員行使權力,不得包庇縱容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