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資金管理意見
時間:2022-06-29 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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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城市建設資金的征收和管理,進一步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意見》文件精神和市區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經市物價局、財政局批準,決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取消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城市大環境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補助費,并將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熱入網費、管道燃氣接口費、管道燃氣表后管設計和安裝費、自來水增容費等單項收費,調整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統一收取。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收取范圍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按市政府規定執行。
上述收取范圍不包括已完成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的工業項目和項目廠區內為工業項目自身配套的辦公、倉儲、單身宿舍、食堂等輔助建設項目。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單位和個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熱、供氣、供水的,參照本意見規定,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用途及收費標準
(一)用途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供熱管網(含主干網至用戶樓前入口閥門)、管道燃氣管網(含主干網至用戶室內)的配套設施建設,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包括道路、給水、排污水、排雨水、環衛設施)建設及規劃紅線內的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環衛等設施建設(詳見附件)。
(二)收費標準
1、新建(含擴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別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70元收取。上述建筑項目經市規劃建設管理局或市水務局審核批準(需有批準文件),不需要配套相關項目的,可免交相應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舊城區(指本意見實施前己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開發項目,下同)過去沒有繳納城市集中供熱入網費的用戶,現需集中供熱的,用戶應與供熱企業簽訂相關協議,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宅供熱和公共建筑供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均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
3、舊城區過去沒有繳納管道燃氣接口費的用戶,現需安裝管道燃氣設施的,用戶應與供氣企業簽訂相關協議,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宅供氣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為每戶1800元。
4、舊城區過去沒有繳納自來水增容費的用戶,現需使用城市集中供水設施的,用戶應與供水企業簽訂相關協議,按規定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5、新標準執行后,各類建筑物地下室(含層高小于2.2米的底層)除設備層和停車場外的建筑面積,按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改變設備層和停車場使用用途的項目,按正常標準追繳。
三、收取辦法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規劃建設管理局負責(其中供水部分由市水務局負責)征收。
根據征費與工程項目審批程序相結合的原則,新開發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收取。收費范圍內的所有新建工程項目,凡具備供熱、供氣、供水配套條件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配套責任企業簽訂協議書,統一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規劃建設管理局窗口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務局窗口繳納)后,辦理施工許可證。
舊城區過去沒有繳納供熱、供氣、供水配套費的用戶,現需進行配套建設的,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人)向具有配套資格的配套責任企業提出申請,雙方簽訂相關協議書,在配套建設項目開工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規劃建設管理局窗口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務局窗口繳納)后,由配套責任企業給予配套,配套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配套責任企業與相關部門進行配套費的結算。
收費單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須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票據。所收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對確需給予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向市規劃建設管理局或市水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市規劃建設管理局或市水務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意見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職責劃分
(一)市規劃建設管理局負責編制道路、供熱、供氣、排污(雨)水、環衛、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設收支預算,下達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組織配套工程施工建設,監督配套工程建設計劃的實施,協調配套工程施工建設有關問題。
(二)市水務局負責編制給水的年度配套工程建設收支預算,下達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組織配套工程施工建設,監督配套工程建設計劃的實施,協調配套工程施工建設有關問題。
(三)市財政局負責專戶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審核批復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依據配套建設計劃,下達配套工程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并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和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審查配套項目工程結算,批復配套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四)市物價局負責收費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并會同財政部門對收費情況進行年度審驗。對年審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價格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制約監督
(一)沒有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各類新建建設項目,市規劃建設管理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沒有市規劃建設管理局發放的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市規劃管理處不予辦理定位放線手續,市房地產管理處不予辦理房屋預銷售和產權交易手續。
(二)市財政局、審計局要定期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進行檢查監督。
(三)本意見實施后,有關部門和住宅開發單位不得再向用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設施費、配套費、接口費、入網費等。確需安裝或改造室內供暖設施、燃氣報警器以及其它室內外設施的,其價格應委托有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予以認證。否則,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交易手續,用戶有權拒繳相關費用。
六、相關政策銜接
(一)過去已繳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城市大環境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補助費、城市集中供熱入網費、管道燃氣接口費、管道燃氣表后管設計和安裝費、自來水增容費等單項收費的,不再收取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在新的收費標準和辦法實施以前,市政府批準給予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按原標準執行。
(三)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建設用地由開發建設單位征購或拆遷,工程建設由教育部門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費用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產權屬政府。
(四)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承建,按規劃建設管理局核定的成本價,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產權屬政府。
(五)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建設用地由開發建設單位征購或拆遷,工程建設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產權屬開發建設單位,可由開發建設單位經營,也可轉讓他人經營,但不得改變幼兒園的性質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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