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督學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22 1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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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督學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十二五”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監督、指導學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引導學校內涵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督學責任區建設的意見》(教督〔2012〕7號)精神和省教育廳的要求,現就在區、縣、縣和縣開展督學責任區制度試點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督學責任區制度試點工作的目的和意義

各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督學責任區制度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市教育督導制度改革、創新與試驗,通過試點,探索經常性、隨機性督導與集中督導相結合的教育督導工作新機制,促進教育督導工作常態化、制度化;總結推廣試點工作經驗,示范、引導各級各類學校加強教育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辦學水平,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基礎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積極建立督學責任區制度試點工作機制

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盡快建立工作機制,確保試點工作正常運行。

(一)合理劃分督學責任區

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所轄行政區劃和學校分布情況設立若干督學責任區。每個督學責任區的學校(中小學、幼兒園)數量一般以10所左右為宜。

(二)合理配備責任區專兼職督學

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為每個督學責任區配備2-4名專兼職督學,其中專職督學不少于1人。

(三)責任區督學的工作職責

1、對責任區內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情況進行監督,促進學校依法規范辦學行為;

2、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學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

3、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4、總結、推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經驗,提高整體辦學水平;

5、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督學責任區的工作方式

責任區督學按照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安排,對責任區內中小學、幼兒園、中心校和各類培訓機構采用明查暗訪、推門聽課、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開展工作。

(五)建立督導結果公示和整改制度

責任區督學每月至少開展二次以上的隨訪督導活動,每學期要覆蓋責任區內所有學校一次。督導工作結束后,要將督導結果報告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嚴重問題,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學校限期整改。

三、加強試點責任區督學隊伍建設

督學責任區督學隊伍建設是教育督導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關鍵,是責任區內學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提高的保證。各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遴選程序,努力建立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結構合理的專兼職督學隊伍,為開展試點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一)注重選拔一批年富力強的、管理型和知識型的專兼職督學。要重點吸收優秀校長、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研人員、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特級教師等擔任責任區專兼職督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

(二)要建立責任區督學培訓制度,對新任責任區督學進行教育督導知識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培訓。

(三)要定期組織責任區督學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研討活動,不斷提高責任區督學的專業素養。

四、建立健全試點責任區督學工作考核和管理及結果運用制度

(一)責任區督學實行崗位責任考核制度。堅持日??己伺c年終考核相結合,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建立責任區督學督導檔案,把責任區內中小學規范辦學行為的狀況作為對該責任區督學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區督學要定期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到位、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任區督學,要嚴肅批評,直至取消督學資格。

(三)實行督學責任區備案制度。內容包括責任區學校名稱、辦學規模與水平、責任區督學工作任務等,派駐責任區督學實行回避制度。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將責任區督學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制作標牌,實行持證上崗和掛牌督導。

(四)建立責任區督導結果運用機制。授予責任區督學對學校工作進行表彰獎勵、干部任用、教職工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建議權和對責任內學校年度綜合考核一定的賦分權。

五、督學責任區試點工作相關要求

(一)試點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成立專門機構推進督學責任區試點工作,研究制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配齊配強所需人員,要為督學責任區設立開展工作的專項經費,同時要設立責任區督學辦公室,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保障責任區督學正常工作需要,健全試點工作機制,確保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二)責任區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要深入實際,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加強學習,提高督導水平,在督導過程中要恪守職業道德,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三)各學校要主動配合責任區督學開展工作,如實反映情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共同查擺問題,促進學校辦學水平的提高,對督學提出的意見要認真研究,并積極加以整改。

(四)各試點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和計劃,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報市教育督導部門備案,鼓勵非試點縣(市)、區按本意見精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五)試點工作于2012年6月啟動,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底試點一年,試點縣、區應注意相互學習,不斷總結經驗,市教育督導部門將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在歸納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擬于2013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圍內推行督學責任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