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管委財稅獎懲意見

時間:2022-07-26 09: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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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管委財稅獎懲意見

為健全財政收入目標管理機制,強化收入征管,調動財稅征收工作積極性,確保完成年度財稅收入任務,縣政府決定,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財政局2011年財稅征收工作實施獎懲,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獎勵標準

(一)國稅收入

1.縣國稅部門完成年初下達的全年收入任務(含柏堰科技園調庫收入),同時完成縣本級收入任務的,縣政府一次性獎勵290萬元。

2.按月累計完成序時進度的,每月獎勵6萬元,半年結算一次。

3.按2011年實績比2010年實績超收額分檔次予以獎勵(計算超收額時不包括柏堰科技園調庫收入)。超收15000萬元以內的(含15000萬元,下同),按超額部分的0.7%予以獎勵;超額15000萬元—30000萬元的,按超額部分的0.9%予以獎勵;超額30000萬元以上的,按超額部分的1.1%予以獎勵,最高超收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20萬元。

4.全年國稅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一的,獎勵領導班子12萬元,同時獎勵職工2500元/人(不含領導班子成員,下同);全年國稅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二的,獎勵領導班子10萬元,同時獎勵職工2000元/人;全年國稅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三的,獎勵領導班子8萬元,同時獎勵職工1500元/人。

(二)地稅收入

1.縣地稅部門完成年初下達的全年收入任務(含柏堰科技園調庫收入),同時完成縣本級收入任務的,縣政府一次性獎勵270萬元。

2.按月累計完成序時進度的,每月獎勵6萬元,半年結算一次。

3.按2011年稅收地方所得實績比2010年稅收地方所得實績超收額分檔次予以獎勵(計算超收額時不包括柏堰科技園調庫收入)。超額25000萬元以內的,按超額部分的1.3%予以獎勵;超額25000萬元—30000萬元的,按超額部分的1.5%予以獎勵;超額30000萬元以上的,按超額部分的1.7%予以獎勵,最高超收獎勵額不得超過620萬元。

4.全年地稅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一的,獎勵領導班子12萬元,同時獎勵職工2500元/人;全年地稅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二的,獎勵領導班子10萬元,同時獎勵職工2000元/人;全年地稅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三的,獎勵領導班子8萬元,同時獎勵職工1500元/人。

(三)財政收入

1.縣財政部門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全年財政收入任務,且當年實現財政收支平衡的,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70萬元。

2.全年財政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一的,獎勵縣財政局領導班子10萬元,同時獎勵局機關職工1800元/人;全年財政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二的,獎勵領導班子7萬元,同時獎勵局機關職工1200元/人;全年財政收入居全省縣(市)第三的,獎勵領導班子5萬元,同時獎勵局機關職工1000元/人。

(四)計算口徑

縣國稅、地稅、財政部門收入完成數按照省財政收入考核口徑確定。其中縣本級收入,即全年收入任務扣除鄉鎮級收入。

鄉鎮級收入以年初縣發改委下達的任務為準。縣國稅部門鄉鎮級收入確定為19140萬元,縣地稅部門鄉鎮級收入確定為42550萬元,國稅、地稅部門縣本級收入考核數分別確定為185860萬元、62450萬元(含教育附加收入)。

(五)園區管委會財稅收入

1.園區管委會在協助縣財稅部門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園區目標考核任務后,其獎勵資金由縣政府另行決定。

2.桃花工業園入庫的城建稅收入實行單項獎勵。

城建稅基數調整為2000萬元,基數內稅收全部歸縣財政,超基數部分由按50%返還給桃花工業園管委會,用于園區管理、基礎設施維護、運轉經費。

(六)縣外相關單位稅收獎勵

因合作開發區域或代管區域產生的分成稅收調庫,而對縣外相關單位獎勵,由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決定。

(七)教育附加征管業務費

2011年,教育費附加征管業務費按2008—2010年3年實際撥付的平均數252萬元為基數,乘以20%的增長比率,確定2011年應提取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業務費為302萬元。

二、處罰標準

(一)縣國稅、地稅、財政3部門未完成縣政府年初下達全年收入任務的,取消基數獎勵,同時按短收額的2%予以罰款,并給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黨組成員)罰款處理,處罰標準為本人1個月工資總額。

(二)對已完成全年收入,但未完成本級收入的,按短收額的2%予以扣減獎勵額。

(三)地稅部門隨稅代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及基金任務,全年未完成應征比例90%以上的,扣減基數獎勵的30%。

(四)部門未完成收入任務的,罰款從以后年度獲得的獎勵資金中抵扣,個人罰款均由本人直接繳入縣國庫。

三、獎勵資金使用

(一)資金用途。縣政府給予的獎勵資金,原則上用于彌補財稅部門征管業務經費不足、購置車輛、辦公設備及改善辦公條件等。財稅部門可在稅收獎勵額的40%額度內(不含征管業務費),兌現本系統干部、職工個人獎勵,個人獎勵可包括對收入任務、業務建設、內部管理等專項工作考核獎勵等,具體發放計劃由財稅部門報批后兌現。其中: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可參照縣局領導班子副職工資待遇享受獎勵標準;二級機構副職,可比照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獎勵標準,適當下浮一定數額。

(二)獎勵方式。獎勵方式可采取由縣財政直接兌現,也可由稅務部門自行安排。

(三)稅務部門的單項工作獎勵(一次性工作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執行縣統一政策。

四、其他事項

(一)如因特定情況需控制財政收入規模,年終需辦理收入退庫,或因國家稅收和其他經濟政策調整而確實不能完成年度收入任務,需調減收入計劃的,由縣政府另行研究決定。

(二)稅收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稅務部門的政府收入目標獎勵,只限于縣級,鄉鎮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對稅務部門進行獎勵。

(四)各級稅務部門必須在政府安排的個人獎勵數額內發放個人獎勵,不得超范圍、超標準發放,也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五)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的要求,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按照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不斷提高預算執行率。

(六)本實施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凡縣政府原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