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校園建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9 09: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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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校園建設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市學校平安校園建設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市“十二五”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合政〔2011〕185號)確定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立足“全域”,堅持安全發展,樹立“安全第一”理念,全面深入開展平安校園建設工作,不斷提高學校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發展長效機制,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全市教育事業健康和諧發展,為建設現代化新興中心城市、朝著區域性特大城市邁進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

二、總體要求

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綜治辦、市教育局負責市管學校平安校園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并負責考評認定。縣(市、區)綜治辦、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學校平安校園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并負責考評認定縣級“平安校園”或推薦申報市級“平安校園”。設在縣(市)市管學校平安校園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由市綜治辦、市教育局負責,縣(市)綜治辦、教育主管部門協助。學校是平安校園建設的責任主體,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堅持“廣覆蓋、保基本、重預防”的總體要求,廣泛動員,全面建設,動態管理,使廣大學校樹立平安理念,建設平安校園。平安校園建設目標是:自本意見實施起五年內,全市高等專科學校、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心學校、中心幼兒園和城區(含縣城)小學、幼兒園95%以上達到平安校園標準,其他學校50%以上達到平安校園標準。設立不滿一年的學校不列入考評認定范圍。

三、建設標準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市消防條例》等規定,平安校園建設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基本設施

1.學校圍墻、大門、校舍、廁所、場地、設施設備、器材用具、實驗藥品無安全隱患。

2.教學區、生活區(宿舍區)、運動區等功能區劃分合理,有效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教學、生活區域。

3.重要部位物防、技防措施布點充足、功能完好。

(二)日常管理

4.安全管理領導分工明確、組織機構健全、職責落實到位。

5.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配備到位,自身無安全隱患,持械上崗。

6.防御性器械和相關實用性物品配備到位。

7.治安保衛人員值守巡查規范,對外來人員驗證登記嚴格,值班記錄保存完整。

8.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管理到位。

9.體育教學、實驗教學、實習和大型集體活動安全管理到位。

10.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齊全、實用、有效。

11.學校及時、全面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

12.安全隱患排查及時、全面,安全隱患整治積極、有效。

13.安全事故、突發事件報告主動、及時,處置積極、妥善。

(三)安全教育

14.日常安全教育頻度合理、載體有效、內容適當。

15.師生員工基本掌握治安管理、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突發事件應對等安全法律法規常識。

16.校內緊急疏散標志數量充足、布點合理。

17.全體學生逃生演練定期開展。

(四)交通安全

18.校園主要出入口設置車輛通行安全提示標志。

19.校內車輛停放、行駛有序,不影響教學,不妨礙通行,不構成隱患。

20.動態開展行走、騎車、乘車交通安全教育。

21.校車和教職工班車使用符合規定、日常檢查到位,駕駛人資格合格、日常管理嚴格,無行車事故。校車跟車照管人員配備到位、履職規范。

(五)消防安全

22.人員密集場所杜絕用電用火隱患。

23.校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全天候保持暢通。

24.校內消防設施器材齊全、有效。

25.校內消防警示標語充足、醒目。

26.動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公共衛生安全

27.專兼職醫務人員或衛生保健人員配備到位。

28.衛生防疫(保健)及應急措施有效,常用普通器材藥品常備、有效。

29.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從業人員健康證齊全、有效。

30.食堂飯菜留驗方法正確、品種齊全。

31.食品購買渠道合法,堅持索證索票。

(七)預防溺水

32.在事故易發季節,全面、扎實開展預防溺水教育。

33.在學校周邊水域,設置足夠的警示標語、標牌。

34.積極與村(居)民委員會及住戶聯系,聯合開展預防溺水教育。

(八)預防擁擠踩踏

35.在事故易發時段,安排足夠人員值守、巡查、疏導。

36.在事故易發部位,張貼警示標語,樓梯設置提示靠右上下的標線或圖案。

(九)校園周邊環境

37.學校門前路段交通標志標線明顯,大門附近無攤點和雜物。

38.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無營業性網吧、歌舞廳、電子游戲室。

39.校園周邊無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現象。

40.學校與周邊單位、政法部門建立安全共建機制,聯系密切。

平安校園建設標準既是考評認定的標準,也是日常安全檢查的標準。

四、考評認定

(一)主體和程序

平安校園建設的考評認定是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平安校園建設和安全管理狀況的檢查和認定環節。在學校申報的基礎上,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定期聯合開展考評認定,達到平安校園標準的,認定為“平安校園”并頒發牌匾;存在問題、達不到平安校園標準的,書面反饋并提出整改意見。

(二)標準和方式

市級“平安校園”的考評認定執行市綜治辦、市教育局制定的考評認定標準及賦分細則。考評認定人員以實地考查為主,查看有關材料,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照考評認定標準賦分。申報學校得分在總分值90%以上的方可認定為市級“平安校園”。部分賦分項目與申報學校無關的,實行折算法計算得分。縣級“平安校園”的考評認定標準及合格分值由縣(市)、區(開發區)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自定。

(三)數量和進度

“平安校園”考評認定不設數量限制,但是要分年度安排達標計劃,兼顧復評,做到有序發展,避免大起大落。設在縣(市)的學校申報市級“平安校園”時,應當經過所在縣(市)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推薦。

五、管理措施

(一)鑒于安全管理動態性強,對“平安校園”實行管理期制度,每個管理期為三年。管理期屆滿前,由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復評(復評標準、程序與初評相同),保持平安校園狀態的,發文予以確認。2011年底前認定的各級“平安校園”,自本意見實施起三年內分批開展復評;逾期未復評并確認的,不再保留“平安校園”稱號。

日常安全檢查和復評中發現“平安校園”安全管理滑坡、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平安校園”稱號并摘牌。市綜治辦、市教育局必要時得責成縣(市)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取消縣級“平安校園”稱號。

(二)學校和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區域在最近兩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平安校園”:

1.發生安全事故致人死亡、重傷或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不能完全排除校方責任的;

2.師生員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3.師生員工參加邪教組織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4.發生其他安全穩定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任何時候發現已經認定的“平安校園”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安校園”稱號并摘牌。

(三)有關部門在學校示范性榮譽稱號的推薦、評選和學校評獎評優的推薦、審批時,應當嚴格考查學校的安全管理狀況。本意見實施后,“平安校園”稱號作為學校新申報同級綜合性榮譽(不含行業性、專題性、專項性榮譽)的前置條件。

(四)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交流平安校園建設經驗,展示建設成果,推進平安校園建設。各縣(市、區)平安校園建設進度,納入綜治、教育工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對于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特色明顯、效果良好的平安校園,優先推薦表彰獎勵。在平安校園建設及考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為發揮平安校園的示范性,同時接受各界監督,綜治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動態公示平安校園名單及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