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建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01 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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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提高政府協調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調解處理的能力,加快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努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加強全區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以關注民生、維護穩定為出發點,以貫徹《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線,切實加強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基礎與能力建設,建立上下聯通、齊抓共管的調解機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組織體系
(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負責全區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爭議調處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重大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
(二)各街道、鎮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勞動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工會、勞動保障事務所、司法所、綜治辦、婦聯等相關部門組成。調解委員會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合署辦公。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任調解委員會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同時明確1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調解員,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三)全區各類企業都要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5人以上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由企業代表和工會成員(或職工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成員或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同時明確1名調解員,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職工人數不足25人的企業,可設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各街道、鎮要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指導和督促轄區各類企業組建好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四)各街道、鎮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工作,要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工作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并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三、工作職責
(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職責
1、全面負責全區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各級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和運作;
2、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對各級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調解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二)街(鎮)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內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工作;
2、負責對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指導、督促用人單位的規范用工;
3、負責協調和調處本轄區各類用人單位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
(三)企業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做好本單位規范用工行為的相關工作,努力建立和諧雙贏的勞動關系;
2、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工作;
3、及時調處、化解企業勞動爭議和糾紛,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工作規則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首先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協調和調解,達成協議的須記錄在案并制作調解書,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向轄區街道(鎮)調解委員會申請協調和調解。自街道(鎮)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事項、理由和時間,口頭申請的應做好書面記錄。
3、街道(鎮)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必須進行調查,查閱相關材料和憑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調解活動由調解員主持,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必要時可邀請其他部門成員或有關單位負責人協助調解。
4、調解活動應制作筆錄,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記錄在案,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加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印章。
5、街道(鎮)調解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裁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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