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委誠信建設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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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委誠信建設工作意見

根據省紀委《關于印發<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紀發[2011]16號)和省經信委《關于印發省經濟和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皖經信督查函〔2011〕824號)要求,為切實推進我市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根據我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一)市、縣(區)經委依托本地政府網站,普遍設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集中公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市、縣(區)經委要建立和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工程建設領域信用環境明顯優化。市經委建立工業制造業和信息業所屬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和不良行為信息公開率基本達到全覆蓋。

(三)配合省經信委,初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認共享。

二、主要任務、責任單位及時間要求

(一)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

建立市、縣(區)經委“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專欄軟件系統由省經信委統一組織開發,根據各級管理職能和有關個性情況進行升級改造,各級經委負責配合專項工作組和技術人員做好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上安裝專欄工作。

責任單位:市、縣(區)經委。

完成時間:市級2011年8月30日前,縣(區)級2011年9月30日前。

(二)制定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意見。

各縣(區)經委根據本意見和本單位項目審批和管理職能,研究制定《經濟和信息化行業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確定本部門管理項目信息公開的項目類別、范圍,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考核,并記錄公開信用信息,規范信息采集、審核、和維護的權限及程序;明確本單位工作職責及考核獎懲辦法,對本單位、本系統及所屬企業開展項目信息公開工作予以規范和指導。

責任單位:市、縣(區)經委

完成時間:市經委2011年8月30日前,各縣、區經委2011年9月30日前,并將實施意見抄報省經信委。

(三)準確、及時、規范地公開項目信息。

根據我市各級經委審批和管理權限,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及時公布項目信息。

1、項目公開范圍:

2010年1月1日以來通過經委系統審批、新開工和在建的以下三類項目:

(1)政府投資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2)以企業自籌資金為主,享受政府資金補助或貼息支持的企業項目;

(3)經委機關(包括二級機構)自建的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及信息化項目。

2、責任單位:

(1)項目公開范圍前兩類項目的建設管理信息,由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由項目所在市、縣(區)經委依據管理權限采集、審核、。

(2)后一類項目建設管理信息由各級經委項目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信息的收集、審核、公開。

(3)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創新項目、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中小型企業發展類項目、煤礦安全類項目、電子信息類項目、信息化項目的核準、備案、審批信息,分別由各級經委負責技術改造、科技、節能、中小企業、煤炭、信息化工作的部門采集、審核和公開。

(4)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批復結果信息由各級經委節能與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審核和。

(5)項目招標投標信息按照項目招標管理規定,由招標單位或機構采集、審核和。

3、信息公開時間:項目信息產生后15個工作日內。

(四)組織開展本地工程建設領域從業企業信用等級自評和申報工作。

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領域工程建設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暫行辦法》(皖經信督查〔2011〕75號)文件精神,我市各級經委配合省經信委工作,引導和組織項目建設、勘探、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檢測、招標、材料及設備生產供應等有關企業和機構按照評價標準開展自我評價并提出信用評價申請,經所在市、縣(區)經委初審后報省經信委。

責任單位:市、縣(區)經委。

協助單位: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

開始時間:2011年9月。

(五)重點公開不良行為信息。

市、縣經委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加強對項目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檢查并依法作出處理,按照“誰查處,誰負責”的原則,進行違法違規檔案記錄,并將不良行為信息在本部門專欄上公布。

責任單位:市、縣(區)經委。

完成時間: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六)完善本系統從業單位及個人項目業績信息及信用檔案

市、縣(區)經委按照行業管理的權限,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依托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公開本地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資質信息、業績信息、信用評價、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建立和完善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從業單位和個人可登錄項目公開網注冊從業單位和從業個人賬號,查閱本單位本人信用檔案,如檔案信息不全、不實或尚未建立檔案,可憑有關信用信息證明,主動申請所在地市、縣(區)經委補充更正完善。

責任單位:市、縣(區)經委負責本系統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建立以及項目業績信息、信用評價信息、良好行為等信息的記錄、審核、和維護。

協助單位:工程建設領域項目建設單位及個人

完成時間:專欄建立后30日內開始信息,所屬從業單位及從業個人信用檔案年內基本建成。

(七)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從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各級經委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項目申報等活動中,全面查詢、有效使用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依據“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平臺”從業《信用檔案》及信用評價等級信息,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對已經實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評價、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的誠實守信企業和單位,在開展招標投標評審、項目申報評審工作時,在專家綜合評分平均分的基礎上增加1分;在履約擔保金額、質量保證金額方面,給予優惠30%的激勵。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企業和單位要重點監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申報省和國家有關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等方面給予限制。

責任單位:市、縣(區)經委。

協助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有關招標機構。

開始時間:2011年10月1日。

(八)推進實現信息公開共享和互聯互通。

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各從業單位已在某一行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按中央公開表示規定公開信用等級信息后,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共享互認,不得重復評價,由此推進行業、地區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互認。

責任單位:市、縣(區)經委

完成時間: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有關專欄平臺互聯互通。

三、加強組織和保障工作

(一)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市、縣(區)經委要認真梳理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任務、進一步細化確定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間,確定工作落實的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資金保障、工作機制等措施,形成高效的工作機制。

(二)做好配合工作

市、縣(區)經委要根據省經信委的統一安排,做好工作計劃,循序漸進,做好系統專欄的安裝、項目的信息公開等工作;引導企業積極參與誠信體系建設,申報工程建設領域從業示范企業,開展信用自我評價、項目建設信用考核和信用檔案建設工作。

(三)做好宣傳和示范引導。

組織有關媒體加強政策、工作和誠實守信單位的宣傳,對嚴重失信行為及時曝光,樹立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從業的正確導向,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