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行政獎勵指導意見

時間:2022-09-05 1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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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行政獎勵指導意見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全縣行政表彰獎勵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獎勵項目

本意見所指行政表彰獎勵包括:縣政府獎勵、部門獎勵和公務員獎勵。

(一)縣政府獎勵。是指縣政府實施的,用于表彰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并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二)部門獎勵。主要指縣政府各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在本系統內開展的,以本系統內集體和個人為獎勵對象的綜合性的行政獎勵。

(三)公務員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省委組織部、原省人事廳《省公務員獎勵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此外,對于工作成績突出,確需縣政府表揚的,可予以通報表揚;對跨系統和階段性、臨時性工作,可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表彰活動。縣政府的通報表揚和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的表彰活動,均不視為行政表彰獎勵,不享受政府行政獎勵相關待遇。

完成與縣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按完成或超額完成目標實施獎勵,不列入行政表彰獎勵。

二、縣政府獎勵的條件

凡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的行政表彰獎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要求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

(二)省、市政府已經開展的獎勵,需要縣政府比照進行的;

(三)涉及民族團結、軍政關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名義進行獎勵的;

(四)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依法行政等關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項或縣重點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特殊工作中,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社會積極影響,確需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

三、獎勵周期及數量

(一)對個人和集體的記功獎勵。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第三年度不再嘉獎,直接記三等功。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二)對個人和集體的命名獎勵。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獎勵表彰1年1次,獎勵表彰按照年度縣委、縣政府下發的《全縣重點工作目標管理考評意見》執行;各部門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個人和集體,除特殊情況外,每個部門設置一項本系統綜合性獎勵,與縣人社局聯合開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為3—5年。部門獎勵一般冠以“全縣××系統先進集體(個人)”稱號。每項獎勵表彰的個人原則上不超過20名,獎勵表彰的集體原則上不超過10個。

四、獎勵程序

(一)縣政府獎勵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由縣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獎勵工作方案,按規定的批準權限報批;經批準后開展;將推薦人選在工作單位公示;逐級推薦上報;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縣人社局組織評審;對擬獎對象按規定征求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監察等部門的意見,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審批機關批準后予以公布。

縣政府認為確有必要開展行政表彰獎勵的,可批轉縣人社局辦理。

(二)申請開展部門獎勵的,須經縣人社局審核批準,并由申辦部門與縣人社局聯合開展。

(三)以縣政府名義表彰獎勵和以縣政府名義通報表揚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將有關材料報縣人社局。縣人社局提出初審意見,并牽頭召開獎勵項目審核聯席會議,實行集中審核,按批次定期集中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今后縣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門上報的表彰獎勵項目申請。

(四)申請以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表彰的,須經縣人社局審核,并報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

(五)因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時獎勵的,可采取一事一報辦法審批。由相關部門提出方案,經縣人社局審核,送縣政府辦公室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五、獎勵表彰的方式

(一)對給予嘉獎、記三等功個人或嘉獎的集體以及獲得縣政府命名獎勵的個人和集體,由縣政府表彰決定;對其它的獲獎個人和集體,由審批機關表彰通報。

(二)對獲獎的個人,頒發獎勵證書、獎章;對獲獎的集體,頒發獎牌。

(三)對獲獎個人和集體的先進事跡,可以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報告會等形式,予以宣傳和宣講。

(四)對獲獎的個人和集體,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六、獎勵表彰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調指導。縣政府辦公室、縣監察局、縣人社局等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行政獎勵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縣人社局是負責行政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根據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及時擬定行政獎勵的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做好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項目審核、對象審核,指導和協調縣政府各部門開展表彰獎勵工作,加強對行政表彰獎勵活動的監管和督查,促進我縣獎勵表彰工作進一步精簡、規范。

(二)嚴格標準條件。堅持按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嚴格標準和條件,嚴格評選和審批程序,嚴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圍、對象和數量。縣級單位、縣級干部原則上不參加行政表彰獎勵評選。確需參加的,須經縣委組織部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單位負責人和所在單位不能同時作為推薦對象上報。凡受到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一票否決”和黨紀、政紀等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當年度不得參加評選。對同一事跡的集體或個人,上級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已給予獎勵的,下級機關不再重復獎勵。偽造貢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表彰獎勵的,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其表彰獎勵。

(三)落實經費保障。對獲得縣政府嘉獎及三等功人員,由縣財政統籌安排獎勵經費;縣政府給予其他獎勵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部門獎勵經費按規定的標準,從部門經費中解決。對公務員實施獎勵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公務員獎勵辦法(試行)》規定以及有關標準執行。

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縣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