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競崗活動意見
時間:2022-09-07 03: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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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和健全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方式,形成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經市委同意,現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競爭上崗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競爭上崗,堅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深入貫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精神,圍繞建立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努力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競爭上崗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決定相結合。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選拔全市除參照公務員管理以外的事業單位市管領導人員或者其人選。《意見》印發后,重點在市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系統事業單位中試行。
競爭上崗一般在職位空缺單位內部進行,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可適當擴大到競爭職位所在系統內進行。
市委委托市委宣傳部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競爭上崗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基本條件和資格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競爭職位有特殊資格要求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
四、基本程序
1、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1)確定競爭職位。根據領導職位空缺情況,醞釀確定競爭職位。
(2)確定競爭職位的資格條件。根據競爭職位的職責要求和職位所在單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人員的分布情況,研究確定競爭上崗選拔范圍和職位資格條件。
(3)制定實施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資格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4)公布實施方案。經征求意見和組織討論決定后,采取下發文件通知、召開會議等形式公布競爭上崗實施方案。
2、報名和資格審查
(1)公開報名。參加競爭人員自愿填報競爭職位,如果是多職位同時競爭的,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并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在報名過程中,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因報名人數有限,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
(2)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資格條件,對報名參加競爭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3、考試和民主測評
競爭上崗應當進行考試和民主測評,均采取量化計分。考試以面試為主,根據需要,也可增加筆試。筆試、面試和民主測評的順序,根據工作實際情況決定。
(1)面試
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一般采取演講答辯的方式進行。演講主要由競爭者闡述個人簡歷、競爭的理由和優勢、從事該職位工作的初步設想和打算。演講答辯評價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質、政策理論水平、業務知識、思維分析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應變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儀態儀表等,具體項目和評分標準,可根據不同競爭職位要求設置。
面試須成立面試評委會,面試評委會一般由競爭職位所在系統(單位)領導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成員一般不得少于7人。面試評委會成員由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專業水平高、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實行回避制度。面試組織競爭職位所在單位人員旁聽。
(2)民主測評
對競爭者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一般在競爭者所在單位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單位規模較大的,可在中層副職以上管理人員、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職(教)代會代表中進行。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對競爭職位適應程度進行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根據競爭職位的要求,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若干檔次,每檔次確定相應的分值。
(3)筆試
如果競爭職位報名人數較多,且競爭職位需要,可增加筆試,由市委組織部統一組織。筆試參照《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或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綜合素質知識測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分析判斷、文字表達等能力。
4、綜合成績
筆試、面試和民主測評的各項成績,根據不同競爭職位要求和競爭上崗工作需要,按一定權重折算成競爭者的綜合得分。筆試、面試和民主測評成績以書面方式通知競爭者本人。
5、組織考察
(1)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根據競爭者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進入下一輪的競爭者,直至確定出考察對象為止。
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競爭者,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面試、筆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競爭者,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格、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于競爭職位數,具體差額比例根據競爭職位要求在實施方案中確定。
(2)組織考察。考察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組織實施。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意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考察方式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并采用現代科技手段,對考察對象的心理素質和職業能力傾向進行測試。
6、研究決定
根據考察對象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價和認真比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競爭職位擬任人選。
多職位同時競爭的,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時,尊重競爭者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其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配。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經研究決定可以空缺。
7、任職
(1)對擬任人選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2)對任職人員按規定進行任前談話。
(3)辦理任用手續。任用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任職人員屬于《市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任制暫行辦法》規定的適用對象,一律實行聘任制。
五、加強領導
1、加強組織領導。競爭上崗工作在市委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黨委(組)按照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2、嚴明工作紀律。在競爭上崗實施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單位)黨組織和工作人員,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嚴明工作程序,嚴格遵守紀律,確保競爭上崗工作順利進行。
3、廣泛接受監督。競爭上崗工作中,要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任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接受紀檢機關的監督。
4.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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