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資金管理使用督查方案
時間:2022-10-15 0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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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省、市、市紀委全會精神,按照全面檢查、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緊緊抓住“教育、自糾、查處、規范”四個關鍵環節進行自查自糾、督促整改和總結提高,切實解決民生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問題,規范和完善民生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機制,確保民生資金運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于民。
二、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重點檢查2011年至2012年農村勞動力培訓補貼,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能繁母豬飼養補貼等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主要檢查各鄉鎮、各站辦對資金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核撥付,是否有擠占、挪用、套取、截留、貪污、私分、冒領等問題;是否有抵扣、代扣其他款項問題;是否有貪污、私分問題;是否按照財政資金報帳制規定的程序撥付及按各類資金規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將財政涉農資金和其他經費混帳管理、公款私存和個人保管等問題。財政涉農補助資金范圍、對象、標準、時間、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培訓機構的培訓是否真實、資金是否按規定支出,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群眾反映強烈、案件線索清楚的可追溯至2011年以前。
三、工作步驟和方法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底前)
1、成立機構。成立市涉農民生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同時設立市涉農民生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制定工作計劃。有涉農民生資金的各站辦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既要自查直接實施的涉農民生資金項目,又要負責檢查責任范圍內的鄉鎮項目,采取邊自查邊整改的辦法,重在整改提高。
3、動員部署。召開全局民生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會議,進行全面部署。各站辦要切實做好動員部署工作,開展業務培訓。
(二)自查自糾階段(6月底前)
各站辦針對本方案確定的民生資金監督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深入剖析、查擺問題,廣泛征求和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把問題找準、議透。
1.自查范圍。自查工作重點圍繞民生資金是否存在滯留積壓,是否存在違規收取管理費、贊助費、提成費,是否??顚S茫袩o截留、擠占、挪用民生資金,資金撥付是否按程序審核,有無失職瀆職、利用職權謀取好處,是否存在內外勾結套取騙取民生資金行為等五個方面開展。
2.職責分工。局財務要分類整理、匯集、提供列入監督檢查范圍的民生資金數據,并開展重點抽查,核實主管(監管)站辦民生資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辦公室要盡快建立投訴舉報快速反應、信息互通共享、案件聯合查辦等工作機制。各站辦自查自糾情況,于6月25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督促整改階段(8月中旬前)
針對自查自糾和群眾舉報發現的各種問題,各單位要逐一建立問題臺賬,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及時進行糾正。
1.整改重點內容。重點查處截留、挪用、擠占民生資金行為;借管理民生資金之機違規收費,加重群眾和企業負擔行為;內外勾結,套取騙取民生資金行為。
2.抓好分類整改。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梳理,分類處理。一般性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限期整改到位;嚴重的違紀違法問題,要組織力量迅速查清,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加大對騙取民生資金的追繳力度,明確上繳期限,逾期不交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對民生資金管理使用截留、擠占、挪用等腐敗案件,要堅決查辦。
3.強化督促檢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對各站辦自查自糾、問題整改、案件查辦等工作進展情況的專項督查,及時發現并糾正監督檢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整改落實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各站辦督促整改情況于8月15日前報監督檢查領導小組。
(四)總結提高階段(10月底前)
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要對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總結,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尋找治本之策,建立健全覆蓋民生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管機制和長效機制。各站辦總結評估報告于10月15日前報區監督檢查領導小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民生資金監督檢查工作,是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舉措。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站辦要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推動工作落實。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嚴格工作要求,掌握工作動態,加強分類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局財務要牽頭組織對民生資金的核查工作,強化對監督檢查工作的經費保障;對民生資金的犯罪案件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及紀檢、公安部門通報,堅決查處。
(二)提高檢查實效。認真組織專項督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和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梳理,按照“問題不解決不放過、整改不到位不通過”的要求切實抓好整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整改單位責任制,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對所檢查的民生資金認真組織“回頭看”,鞏固監督檢查成果。
(三)落實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落實責任追究。對在自查自糾階段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落實并如實上報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在自查階段結束后,由交叉檢查、上級督查或群眾舉報查實的違紀違法問題,除收繳違紀違法所得外,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對弄虛作假、對抗檢查、銷毀證據的,依法依紀從重處理;對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完善制度保障。通過監督檢查,切實查清民生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制度的缺失和漏洞,及時加以修訂和完善,強化對資金運行的監督制約。加大政策、資金的公開力度,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讓各種民生資金在陽光下運行。加快推進財政資金網上監管系統建設,從源頭上防范資金領域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確保各項資金運行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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