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13 0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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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信息是環境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環境監管信息全面、客觀、及時公開,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將排污企業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引導公眾更加積極地參與環境保護;有助于倒逼企業自覺守法、部門依法行政、公眾積極參與,共同促進環境保護工作步入良性發展軌道。
二、環境監管信息公開職責分工
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局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人事科(紀檢監察):負責監督、考核局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中心:負責依程序將各科室(單位)提供的環境監管信息在局網站及有關媒體公開。
環保科技、環境評價、污染防治、自然生態、環保法制、總量減排、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環境監測、輻射管理、投訴受理等環境監管科室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將其制作和獲取的環境監管信息依程序至市環保局網站。
其他科室所涉及的環境信息按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執行。各區縣市環保局(分局)參照執行。
三、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內容
根據省環保廳及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涉密信息外的各類信息都應公開。具體內容按照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目錄》(第一批)以及《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公開指南》等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還應定期公開各類信息匯總情況,重點公開以下六個方面的信息:
1、環境監測結果公開。包括定期公開水環境質量、空氣環境質量、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以及經有效性審核和比對校驗確認的重點企業在線監測結果等,每月進行匯總分析。
2、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結果公開。及時準確公開企業環境信用狀況,并與企業上市核查、信貸等直接掛鉤,促進企業增強環境守法意識。每年進行匯總評價并公開。
3、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情況公開。包括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起因、真實狀況及處理處置情況等。事故處置過程中及時公開,每月進行匯總公開。
4、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情況公開。包括環評報告、項目內容、環境影響、環評批復及竣工驗收等內容。每月對已批復、已驗收,以及不予受理的環評審批情況進行匯總公開。
5、環境信訪熱點問題處理信息公開。包括環境信訪、投訴以及網絡、媒體涉常環保輿情的受理、調查、處理處置以及辦理結果等。信訪投訴處理情況及時公開,每月對受理、處置情況進行匯總公開。
6、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情況公開。包括排污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以及減免緩等信息。每季度對未按時繳納排污費的企業進行匯總公開。
四、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時限
一般情況下,自環境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每月匯總類信息于次月10日前予以公開;年度或季度匯總類信息在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自動監控等能即時的信息1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環境監管信息公開程序
以網絡公開作為環境監管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信息中心在局門戶網站設立環境監管信息平臺,各科室(單位)將環境監管信息報分管業務領導審核簽字后,報分管政務公開(保密工作)的領導審核簽字,然后上傳至局域網或信息中心郵箱,由信息中心在市環保局門戶網站上公開。同時,可根據不同環境監管信息的特點,采取在政府網站、報刊上刊登,在廣播、電視上播放等各種方便公眾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徑環境監管信息。
六、公眾依申請公開事項
1、申請受理
公眾通過互聯網提出的公開申請由信息中心受理后,轉交辦公室統一辦理,采取其他方式提出的公開申請,直接由辦公室受理并辦理。
2、依申請公開事項的處理
辦公室受理公眾依申請公開事項后,根據內部職責分工,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交辦,局屬各單位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復:
(1)屬于已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公開范圍未公開的,依相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開,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4)不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工作范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所屬機關及聯系方式;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答復文本根據答復內容,交辦公室初審,按程序報相關局領導審批后,由辦公室統一回復申請人。
七、監督方式及程序
1、督促企業做好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企業是污染源治理的責任主體,公開其環境信息是企業應履行的社會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相關科室、直屬單位要嚴格督促企業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對不依法主動公布或不按規定要求公布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2、抓好環境信息公開后督查工作。由局信息中心牽頭,密切關注環境信息公開后網絡輿情動態,按相關程序交責任單位處理。對于已公開的各類環境違法違規企業,法制科、環評科、監察支隊等相關單位要嚴肅查處,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啟動行政處罰、暫停審批、停開環保證明等相關處罰措施。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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