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方案

時間:2022-07-31 04:45:00

導語:農民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民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1號)、《浙江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審計廳關于印發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實施意見的通知》(浙監字〔*〕2號)及《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土資源局等單位關于開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檢查的重點和內容

這次專項檢查的重點是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具體內容為:

(一)我縣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進行清理并修改或廢止。征地過程中是否存在少批多征、無償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問題,各類開發區是否存在大量征用集體土地、征而不用的問題,土地儲備中心是否存在收儲大量農村集體土地問題。

(二)是否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實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制度的規定。

(三)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包括我縣是否制定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各類征地項目的征地費是否統一,是否存在隨意調整征地標準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核算補償費;應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發放給農民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用地單位是否存在拖欠征地費問題,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村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征地安置補償費用的問題。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包括征地補償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并實行專項管理和監督;村集體財務是否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否按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是否建立了被征地農民以基本生活保障為主的保障制度。

(五)糾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問題的情況,包括各鄉鎮政府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有無監督措施;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的情況是否進行了全面清理;對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是否予以糾正,對有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紀作出處理。

二、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這次檢查采取自查自糾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糾階段(8月22日前)。縣屬有關部門、各鄉鎮按照這次檢查的內容和要求,從征地項目入手,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的自查自糾。

(二)重點抽查階段(8月底前)。縣里將組織力量,對鄉鎮自查自糾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面不小于鄉鎮總數的30%。同時,將檢查結果和自查自糾工作情況報市有關部門,迎接省、市的專項檢查。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加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深入實際,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指導和推動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為確保專項檢查工作認真、深入開展,經縣政府同意,建立專項檢查工作的聯系會議制度,召集人為縣監察局局長呂慶行,成員為縣監察局副局長夏宗明、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夏作飛、縣農業局副局長湯志遠、縣審計局副局長胡中平、縣監察局執法監察室主任汪盈杰、縣國土資源局征地事務所所長陳亞忠等人。征地補償政策和征地程序的檢查以縣國土資源局為主,征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的檢查以審計局為主,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以農業局為主。各鄉鎮要確定專人負責,對本轄區內征地補償費是否已經到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落實工作責任制,妥善處理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及安置用地指標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要認真開展宣傳活動,使廣大干部和農民群眾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將問題解決在基層。

(三)嚴明紀律,嚴肅查處。各地、各部門要嚴明紀律,堅決防止和糾正檢查工作走過場、敷衍塞責甚至弄虛作假的行為。對自查工作不認真、不落實政策規定,甚至頂風違紀而造成惡劣影響或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縣監察局把查處違紀案件作為推動工作落實的重要保證,一經發現違紀行為,堅決查處。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