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養老保險方案
時間:2022-12-05 06:14:00
導語:村干部養老保險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切實保護和充分調動村干部工作積極性,努力解決村干部后顧之憂,著力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促進村干部規范化管理,經縣委研究同意開展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試點。現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扎實開展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年活動,以人為本,切實加強村級領導班子建設,努力把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
(二)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山區、丘陵和圩區試點鄉鎮的不同特點,具體結合村級集體經濟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村干部任職時間、工作崗位等因素,探索建立全縣標準統一,切合實際的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體系。
2.遠近結合,統籌發展。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做到長計劃、短安排。既要積極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機制,又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應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既要做好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解除村干部后顧之憂,切實保護和充分調動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促進村干部規范化管理,又要抓好基礎性工作,切實加強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排除各種不利因素,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3.完善機制,規范管理。建立縣、鄉鎮財政村干部養老保險扶持機制,建立村集體和村干部個人共同承擔村干部養老保險經費的保障機制,建立鄉鎮保險機構對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專項管理的工作機制,建立標準統一、檔次合理、保障有力、共同負責的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體系,加強領導,健全組織,規范管理,扎實做好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
二、目標任務和方法步驟
在山區,丘陵地區,湖圩地區的鄉鎮,同步開展村干部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整個試點工作大約用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完成,具體分4個階段進行。
(一)研究動員階段(3月17日—4月5日,20天)。召開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試點鄉鎮負責人會議,研究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縣、鄉鎮分別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集中討論研究試點相關工作;鄉鎮召開有相關站所負責人、村固定補貼干部、駐鄉鎮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的試點工作動員會議,具體布置試點工作。落實縣、鄉鎮村干部養老保險機構及人員,明確有關工作職責,建立有關工作規章制度。
(二)摸底建檔階段(4月6日—4月20日,15天)。對試點鄉鎮全體村干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摸底登記,逐村逐人建立養老保險工作檔案。縣、鄉鎮領導小組針對摸底建檔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分別進行集中討論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并區別不同情況,適時提請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
(三)組織實施階段(4月21日—5月5日,15天)。縣、鄉鎮村干部養老保險機構正式辦理村干部養老保險有關手續;縣、鄉鎮財政組織相關經費劃撥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壽險公司村干部養老保險機構的專項帳戶;村集體和村干部個人組織資金繳納到鄉鎮村干部養老保險機構;縣、鄉鎮村干部養老保險機構發放保險證。
具體操作程序及要求: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村干部,應填寫《××縣村干部養老保險申報表》,由村寫出書面報告,注明資金來源,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查批準后,利用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向村民公開,再予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并報縣委組織部備案。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由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和縣壽險公司設在鄉鎮的代辦點辦理,統一發放保險證書(證書不發到個人,由鄉鎮集中保管),統一管理,統一建檔,分別按期兌現養老金。
(四)總結推廣階段(5月6日—5月20日,15天)。縣村干部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逐鄉鎮對此項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在驗收總結的基礎上,制定出臺《××縣村干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召開全縣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現場會,全面推開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
三、具體實施意見
(一)投保對象、方式及標準
1.投保對象:在村連續任固定補貼制干部滿6年后,第7年作為定補干部繼續在村工作的村干部。
2.投保方式:村干部養老保險實行年繳期領方式。
3.投保標準:依據村集體經濟狀況進行投保,對村本級集體經營純收入(指村本級集體直接經營和發包純收入)達3萬元以上(不含轉移支付)和村級無不良債務,村干部養老保險可按照村干部滿60歲以后,每月可領取150元養老保險金標準參保;對其它的村,村干部養老保險可按照村干部滿60歲以后,每月可領取120元養老保險金標準參保。
(二)保險費來源和負擔比率
1.保險費來源:按照縣、鄉(鎮)、村集體和村干部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落實保險費。縣、鄉(鎮)兩級每年給每個具有投保資格的村各撥付500元,按6:4的比率分別專用于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保險費;對于“一人兼”或未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的村,縣、鄉(鎮)補貼給村委會主任的保險費可用于負責村委會全面工作的固定補貼制干部。
2.保險費負擔比率:①以村干部工作年限確定保險費負擔比率,對在村工作滿6年,初次享受村干部養老保險待遇的村干部,保險費按集體承擔70%和個人承擔30%的比率負擔;②對以后凡在村繼續工作任滿一屆(3年)的,村干部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相應減少5%,轉由集體承擔;③對試點以前已在村且繼續擔任固定補貼制干部的,按其擔任固定補貼制干部的實際工作年限減去6年后,予以投保,每多任一屆(3年)個人承擔保險費部分遞減5%,轉由集體承擔。④村集體承擔的保險費或縣、鄉財政加村集體承擔的保險費最高不超過90%,亦即個人承擔保險費不得少于10%。
(三)幾項具體規定
1.在試點以前已投保的,已經鄉鎮黨委批準的超標準部分不減;未經鄉鎮黨委批準的超標準部分應退保或由個人負擔;未達標準的,可按標準補足投保額。
2.1999年4月20日以后和在試點以前在職現已離職的村固定補貼制干部,已辦理村干部養老保險按原文件執行,未辦理村干部養老保險的村干部不得享受村養老保險補貼;現仍在職且尚未辦理養老保險的村固定補貼制干部,對照試點投保標準,辦理養老保險。
3.各鄉鎮、村不得擅自提高享受養老保險金標準,不得自行擴大集體補助比例。參加養老保險的村固定補貼制干部,必須交足個人應承擔的保險費。本人不愿交納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縣、鄉財政補貼和村集體補助的保險費待遇。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村干部,退職后不再享受養老固定生活補貼。
4.投保人已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仍在崗工作的固定補貼制干部,養老金仍由本人簽領,其縣、鄉(鎮)財政補貼和村集體投保部分所得的養老保險金充抵本人工資。
5.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再享受村干部養老保險待遇,并扣回縣、鄉(鎮)財政和集體承擔的保險費:①因違法違紀被撤職的;②不服從組織決定被免職的;③自行離職的。
下列情況之一者,縣、鄉(鎮)財政補貼和集體承擔的保險費補貼即時終止:①選舉落選的;②因身體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③經組織批準辭職的。④因工作變動調離村崗位的。
出現上述情況,導致村干部養老保險中斷的,如本人愿意續保,保險費由個人全額承擔。如本人不愿意續保,按國家人壽保險或農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處理。
6.保險費應在村財政轉移支付收入或集體經濟收入中列支,一律不準增加農民負擔,不準攤派,不準借(貸)款投保,不準巧立名目以各種形式投保。
7.試點鄉鎮黨委應加強領導,嚴禁弄虛作假,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違者追究主要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村干部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壽險公司、縣財政局、縣農委、縣民政局和鄉鎮分別確定一人,具體承辦有關業務工作。
制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建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扎實工作,確保圓滿完成村干部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大力開展宣傳報道工作,編發有關簡報、信息,及時總結新做法、新經驗,為全面開展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 上一篇:農村養老保險方案
- 下一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