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方案
時間:2022-06-04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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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我區城鄉醫療救助體系,緩解罹患重大疾病的城鄉特困群眾醫療難問題,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市文明*行動委員會《關于在文明*行動中對困難群眾實行“一戶一策”分類施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救助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精神,從我區實際出發,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逐步建立適合我區區情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解決城鄉特困群眾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二)救助原則:堅持政府救助、社會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屬地和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總體目標:從20*年開始,在對全區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實施基本醫療救助基礎上,積極探索以資助特困群眾參加醫療救助保險,以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優惠服務為補充的救助方式,逐步在全區建立起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制度。
二、管理機構
成立以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區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民政、財政、衛生、勞動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下設辦公室(簡稱區醫療救助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區民政局局長擔任,辦公室成員分別由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全區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的日常工作。為順利開展醫療救助工作,區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救助對象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居住、具有本區常住戶口、未參加城鎮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城鄉特困群眾,均可以申請享受醫療救助。
本方案中所稱城鄉特困群眾是指下列五類對象:
1.城市低保對象;
2.重點優撫對象(享受了定撫的“三屬”對象;享受了定補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未享受公費醫療的7—10級殘疾軍人);
3.農村五保戶;
4.農村特困戶;
5.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1.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的;
2.因服用、吸食、注射國家嚴禁使用的精神類藥品而導致疾病的;
3.已享受國家免費治療等相關優惠政策的;
4.因故被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農村特困救助待遇的。
四、救助內容
(一)基本醫療救助:是指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每戶每年資助或減免一定的醫療費用。此項工作由區醫療救助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所有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在我區定點醫院就診時,醫院根據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明(如低保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相關優撫證等),對門診患者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治療費、換藥手續費;對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住院床位費、護理費減免50%。
2.對城市低保常補對象、農村五保戶及農村特困戶,每年為每戶發放100元的《醫療救助卡》;對重點優撫對象,每年為每戶發放350元的《醫療救助卡》。救助對象憑《醫療救助卡》、《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明(如低保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相關優撫證等)到我區定點醫院就診,剔除醫院應減免費用,在當年度《醫療救助卡》所載救助金總額度內使用,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超出限額部分自費結算。
(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1.重大疾病:指惡性腫瘤、尿毒癥、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腦中風、重癥肝炎、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精神病等七種疾病。
2.救助方式
所有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按每人每年50元繳納保費(由區政府統一支付)或按每人每年60元繳納保費(由個人和政府共同出資,即政府為每個救助對象支付50元,救助對象本人按照自愿的原則支付10元),由區醫療救助辦公室統一組織其參加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等醫療救助保險,并享受相應的救助待遇。投保后,救助對象統稱為救助保險對象。對由個人和政府共同出資投保的救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個人負擔部分從優撫經費中列支;農村五保戶個人負擔部分從五保供養經費中列支;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對象個人負擔部分從醫療和服裝包干經費中列支。除上述救助對象外,其他救助對象個人負擔部分一律由其本人支付。
3.救助待遇
待遇一:按每人每年50元繳納保費投保的患上述病種的人員,本年度內在定點醫院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其他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及所在單位承擔部分等應剔除的費用后,剩余符合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可報銷的住院醫療費用部分再扣除300元后按30%進行救助。城市低保常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農村五保戶、農村特困戶每人每年救助上限為5000元,城市低保非常補對象每人每年救助上限為3000元。
待遇二:按每人每年60元繳納保費投保的患上述病種的人員,除可享受“待遇一”中相應的救助待遇外,還可享受:(1)交通意外身故補助:因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身體傷害,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的,按每人5000元給予一次性補助;(2)交通意外傷害醫療補助:因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身體傷害在定點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50元后按70%的比例給付交通意外醫療保險金,但住院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元,門診補助最高不超過500元。
所有救助對象只能選擇一種保費標準參加投保并享受相應的救助待遇。停止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人員,其個人繳費部分不予退回。
(三)申請審批程序
1.救助保險對象患病后,到定點醫院進行治療。
2.救助保險對象必須在住院發生醫療費用的五天之內向保險公司電話報案并告知具體情況。
3.救助保險對象出院后應在當月月底前書面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救助申請并填寫有關表格(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戶由福利機構代為申請),由村(居)委會對其進行救助資格的初審,經街道(鎮)審核,報區民政局審批。
救助保險對象向村(居)委會申請救助時,應持下列證件:
(1)低保證或優撫證件(定期定量補助證、殘疾軍人證、定期定量撫恤金領取證等)或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2)身份證明原件(身份證、戶口本);
(3)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等。
4.救助保險對象經區、街、居審定后,于次月月初的5個工作日內在區醫療救助辦公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包括:
(1)定點醫院的診斷病歷、醫療費用有效收據、發票、處方、出院小結、必要的病史材料等;
(2)所在單位出具的是否報銷、補助醫療費用的證明材料;
(3)其他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單據;
(4)社會救助、扶貧幫困的證明材料;
(5)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5.保險公司接到全部材料后必須在當月月底前完成對申請人有關情況的調查、出具理賠意見等相關工作,確保在次月月初的5個工作日內將救助款項以現金的形式在區醫療救助辦公室直接發放到救助保險對象手中。
在審核醫療救助費用出具理賠意見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1)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2)救助病人(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3)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4)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5)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的費用;
(6)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7)不屬于本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人員替換方法
1.本年度內新增的救助對象與因不符合條件取消救助資格且未發生救助賠付的救助保險對象之間可以進行人員替換。新增加的人員不追究既往病史,其應享受的救助待遇不變。
2.替換名單每月操作一次,但一年的總替換比例不能超過投保總人數的10%,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醫療救助服務
由*市第五醫院負責我區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工作。
1.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定點醫院應在規定范圍內,嚴格按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用藥和《江西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標準收費,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完善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2.在診療過程中,如遇到專業性較強的疑難重癥需轉診或突發性疾病需就近醫院治療的患者,應當經過定點醫院批準并辦理相關轉診手續。
六、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上級補助資金;
2.區財政專項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3.社會捐贈資金;
4.其他來源資金。
(二)區級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部門根據年度醫療救助人
數和所需金額,向區財政提出用款計劃,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區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區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或擠占、挪用救助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個人,由區民政部門協助保險公司追回其騙取的款項,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取消其享受的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方案自20*年10月1日起試行,每年視情修訂一次。未盡事宜由區醫療救助辦公室負責解釋并依據本方案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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